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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1993.11.23)第1、2、3、8条

2017-01-11农权编辑 A- A+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搞好建设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灶》和《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征用土地涉及的补偿、拆迁、安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补偿。

  (一)青苗补偿:

  1.粮食作物和菜经作物,按该经济合作社每亩耕地(菜经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年予以补偿。

  2.专业鱼塘,以水面面积计算,每备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有种植物的全塘,每亩按该经济合作社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3倍补偿。鱼塘按标准补偿后,不另补偿

  青苗费。渔塘坎按构筑物补偿标准分类计算补偿。

  3.沟凼式稻田养鱼,每亩补偿200-300元。其它稻田或干旱沟凼式稻田、鱼塘,一律不予补偿。

  4.在协商用地时,没有养鱼的渔塘,按青苗费标准补偿一年。

  5.临时使用耕地的,本着谁用地,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复垦后,造成地力下降减收的,按该经济合作社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

  1.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3.其它杂木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之后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设施;

  (三)违法建(构)筑物。

  附:江津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199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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