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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强奸罪的规定

2017-01-09农权编辑 A- A+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4)第3条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决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可在相应的调节比例幅度内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具体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2.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自动放弃犯罪还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80%;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7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4.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从犯,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7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5.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大小等情况确定从重的幅度。

  累犯,应当增加基准刑的10%~40%。

  6.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10%;

  (6)犯罪较轻,又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

  7.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所犯罪行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70%以上。

  8.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9.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0.对于有前科劣迹的,可以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处罚情况酌情确定从重的幅度。

  (1)有犯罪前科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有劳动教养等劣迹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1.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2.对于退赃、退赔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3.对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以及被害方的接受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2)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

  (3)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相应减少从宽幅度。

  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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