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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抢走”借条并毁灭是否构成抢劫罪?

2017-01-12农权编辑 A- A+

   乙借了甲的钱,并打了借条。可是借款到期,乙不想还钱,于是通过暴力手段抢走借条并毁灭。对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此,产生了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劫罪。在司法审判中亦出现了不同看法。

  

 

  第一种: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

  1、根据抢劫罪的定义: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而借条价值微乎其微不应视作抢劫罪中的抢劫对象。

  2、借条体现的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看,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不属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3、抢夺并毁灭借条实质上是一种赖账行为,应是民法意义上的经济纠纷,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借条毁灭债权依在,债权人可以通过其它证据主张权利,未必不能要回借款,也就未必会有实质性经济损失。

  

 

  第二种:构成抢劫罪原因

  1、借条可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不仅是有形财产,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借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失去借条,债权人就难以向债务人主张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

  2、债务人非法占有债权人的财产权的意图明显,且其暴力抢夺借条已经伤害债权人人身权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处罚。

  3、暴力抢走借条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在于借条所记载的债务数额的多少,而在于该暴力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关系的破坏性。

  最终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决茆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外两名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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