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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有线:从“捕与不捕”到“诉与不诉”的 刑辩策略

2020-04-10罗中兆 A- A+

  《“捕诉一体化”的实践样本》系列报道之四

  《黄帝内经·素问骨空论篇第六十》中,有对人体任督二脉的论述。通俗地说,任督二脉为人体经络的主脉,任脉主血,督脉主气。任督二脉若通,则八脉通;八脉通,则百脉通。武侠故事中也常有对任督二脉的渲染和夸张描述,武功高强之人若打通自身的任督二脉,则武功猛进。

  检察机关的捕诉职能就好比人体的任督二脉,“捕诉一体”就是打通任督二脉,让检察职能运行的更顺畅、更有效。“牵一发而动全身”。既然捕诉都一体了,辩护还能继续玩那套老拳吗?

  捕诉一体整合的是检察官职责而非两个诉讼程序

  “捕诉一体”是指一个检察官在办理同一起案件时,既要负责批准逮捕的职责,又要负责审查起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责。因此,从这个视角来看,“捕诉一体”整合的是检察官的职责而不是合并了刑事诉讼中的两个程序。

  捕诉职责一体化后,检察官办案的思维方式会有所改变,从之前的只考虑“点”到要考虑“线”。即“捕诉分离”时,检察官在接到移送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往往只考虑“捕与不捕”这个点,而不考虑捕后程序的“诉与不诉”;而“捕诉一体”后,检察官不仅要考虑“捕与不捕”这个点,更要考虑捕了之后“诉与不诉”这条连接审判的线,因为捕诉都要由一个检察官来作决定,毕竟“出尔反尔”不是一个成熟检察官的表现。

  同时,捕诉一体化后,检察官的办案方式必然会呈现出关口前移、尺度偏严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先易后易”,另一种是“先难后难”。

  “先易后易”的情形,主要是因为检察官出于对案件质量的考虑,在批准逮捕环节会严把逮捕关口,在捕与不捕的纠结中,检察官可能会既要掌握逮捕的条件,又要提前预测案件到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时证据的调取和证据的固定。也就是说,检察官可能会下意识地用公诉的证据标准来衡量案件的捕与不捕,这样衡量的结果,就会使案件的“不捕率”有所下降,让辩护律师申请不予批准逮捕的通过率有所上升,体现出可不捕的尽量不捕。这类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如果之后的证据调取及证据固定工作做的不好并导致证据不足时,不起诉、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也就有了很大的辩护空间。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就能一路畅通到不起诉或撤案或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从保障公诉成功的角度出发,检察官通常还会在不批准逮捕之后向公安机关开列出更加详细的“补充证据提纲”,将工作重点放到公诉环节的证据补充,力争将案件“诉得出”。这种先“不予批捕”但“重心后移”的情形往往会使部分辩护律师产生盲目乐观的侥幸心理,以致对案件掉以轻心,影响案件的后续辩护效果。

  “先难后难”与“先易后易”的情形正好相反,即只要检察官作出了逮捕决定,就意味着案件的后续处理结果基本上不容乐观,工作难度也不可小觑。

  由此可见,“捕与不捕”事实上必将成为辩护律师在“捕诉一体”后必须攻克的第一个堡垒!

  检察官不可能把“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带病起诉

  业内人士都知道,刑事案件立案后,刑事拘留与批准逮捕的法定时限是37天,这37天被辩护律师称之为“黄金救援期”!因为当事人被刑拘后的每一天,辩护律师都在争分夺秒地申请不予批准逮捕,每拖一天工作难度就会增加一分。因此,逮捕前的每一天都如同黄金一般的珍贵,而这种黄金般的珍贵显然是针对当事人能够获得人身自由而言的。

  “捕诉一体”后,检察机关的同一名检察官既要负责捕前的案件质量,更要负责捕后的起诉质量,面对“可捕可不捕”的案子,“37天的黄金救援期”就显得更加宝贵。此时,如果辩护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吃透了法律规定,提出了具有足够说服力的辩护意见,那么,承办检察官必定会慎重考虑捕与不捕、诉得出与诉不出的问题;如果案件确实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承办检察官就会从捕后是否能够顺利诉得出的角度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这样一来,辩护效果就初步显现。同时,如果下一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没有跟上,没有达到承办检察官给出的“补充证据提纲”标准,那么,案件就存在“诉不出去”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检察官不可能把案子“带病起诉”。于是,辩护律师下一步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就有了基础。

  刑辩律师如何做到因案施辩以不断扩大辩护空间

  正因为检察官的办案方式有了前述“从点到线”“先易后易”“先难后难”的变化,那么,辩护律师就需要注意有针对性地做到“因案施辩”,积极扩大辩护空间,争取更好的辩护效果。

  工作对象减少,沟通就要增多。“捕诉一体”后,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会出现“点对点”的对接。因为捕前、捕后以及出庭支持公诉都将是同一名检察官,在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只需要记着和盯着同一名检察官开展辩护沟通,这不同于“捕诉一体”之前,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不同的检察官负责,辩护律师需要针对不同的检察官多次重复表达对同一个案件的辩护观点。

  因此,工作对象减少后,辩护律师的沟通目标反而更单一、更明确了,如果辩护律师对同一名检察官多做沟通工作,辩护效果更容易实现。

  “说说而已”要少,书面意见要多。很多刑辩律师都有过这种感受,当与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或当面交换辩护意见时,检察官往往都会说:这样吧,你写成书面意见交过来。为什么会这样?

  检察官之所以这样做,原因很多。每个检察官每年的办案数量基本上是刑辩律师的十倍;检察官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责任和压力比刑辩律师要大得多;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程序和工作流程比刑辩律师多;检察官办案之外的其他检察工作比刑辩律师工作量多等等。如此这般,都可能导致检察官确实不需要辩护律师仅是“说说而已”,他们需要的是针对不同问题、不同环节提出的书面辩护意见,这会让他们在潜心办案的同时,可以反复研究书面辩护意见,细细体会辩护观点,让控方思维和辩方思维不断产生碰撞。

  事实证明,检察官多阅读一次书面辩护意见,就相当于刑辩律师多了一次向检察官表明辩护观点的机会。同时,每一份制作规范、逻辑清晰、思路明确、说理充分、证据确实的书面辩护意见都是在无声地向检察官展示刑辩律师的专业、敬业和法律素养。因此,少说多写,让辩护留下应有的印迹才是刑事辩护的力道。

  辩护套路要少,应变策略要多。“自古真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这是一句网络上特别流行的语言。在刑事辩护中,这句网络语言似乎可以修改为“真情辩护留得住,唯有套路伤人心”。

  事实上,当一名刑辩律师无论是在法庭上慷慨陈词还是与办案人员面对面沟通交流抑或是在键盘上奋笔疾书时,一定是最充满智慧的时刻。那些不管案件性质如何、证据是否发生变化、法律依据有无变更等诸多因素,都一成不变地采用固定辩护套路按部就班“走程序”的刑辩律师,注定会被淘汰。

  此外,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后,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应当针对办案程序的推进和处理情形的不同,而适时加以灵活调整和改进,不起诉有不起诉的辩护策略,提起公诉又有提起公诉的“打法”。如果案件已经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这种情形下,辩护律师一定要特别认真地评估案件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不起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假如不起诉有很大的可能性,那么,辩护律师就应当在不捕的基础上再次认真梳理案件证据,查找不起诉的法定和酌定理由,精心撰写《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详细阐明不起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认真分析诉与不诉的利弊并且做到不遗余力、竭尽全力和毫无保留。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部辩护意见都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官详尽提供,竭力说服检察官认可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且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毫无疑问,这种情形特别考验辩护律师的判断和评估能力,这也是对辩护律师的一种检验。如果判断失误,全面而详细的辩护意见已经被检察官所掌握,这样一来,就会为下一步的庭审带来很多被动,从而导致辩护失败。

  假如不起诉的可能性不大,在这种情形下,建议辩护律师最好不要过早全盘抛出自己的辩护意见。笔者曾经在检察机关做过公诉人,深知辩护律师过早的、毫无保留的、全盘抛出辩护意见后,随之而来的不一定是对辩护意见的认可,而是招来针对详细辩护意见所补强的一系列证据。因此,如果案件不起诉的可能性很小,那么,辩护意见就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暴露,所有的辩护方案就放到法庭审理时一一展示,从而打好一场有准备的仗。

  有人说,刑辩律师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无论捕诉是否合一,“万辩”不离其宗的,是刑辩律师“为生命而辩,为自由而辩”的那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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