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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许庆丰涉贪案重审后再次判5年,被告人称将上诉

2021-03-25澎湃新闻 A- A+

  原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庆丰。 做了三十多年律师的许庆丰,经常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如今他也成了被告人——被指控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2021年3月22日下午,山东省东明县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后一审宣判,认定许庆丰贪污119万余元、职务侵占6万多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该结果和此前的一审判决一样。

  今年59岁的许庆丰,案发前系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主任,2019年4月被东明县监察委留置。2020年3月,东明县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对许庆丰判刑五年。八个月后,菏泽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涉案财物的定性仍是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控方认为,许庆丰任职的律所改制之前是“国资”所,故被其侵吞的律所结余资金为国有公共财物;辩方则称,上述律所名义上为“国资”所,实际上是自主经营的“个体”所,其结余资金主要来自许庆丰智力劳动积累的律师费,不应认定为国有资产。

  一审法院重审作出有罪判决后,此案辩护律师吴丹红告诉澎湃新闻,许庆丰将提出上诉。

  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焦点一:涉案的律所主任是否属于贪污犯罪主体?一审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指控许庆丰贪污公款1190169.68元,时间是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

  彼时,许庆丰担任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该所尚未完成改制,是东明县司法局下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

  我国在清朝末年从西方引入律师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被纳入国家公职范围。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法律顾问处,经费和编制由国家统包。

  1984年,22岁的许庆丰调入东明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处工作,成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进入90年代,东明县法律顾问处变更为“律师事务所”。许庆丰后来进入全县两所律所之一的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仍然是“国资所”的公职人员。

  本世纪初,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律所改制开始。2000年司法部下发通知,要求国资律师事务所在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为合伙律所或合作律所。此后,国资律师事务所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由于种种原因,东明县的律所改制进程缓慢。

  2002年和2006年,许庆丰先后被东明县司法局、东明县人民政府任命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副科级),直到2018年11才被县政府免职——当年,山东兴鲁明律所才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

  许庆丰被控的“贪污”事实,正是发生在改制前的三年间。

  2020年3月,东明县法院审理认为,许庆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方还提及,作为律所主任的许庆丰在改制之前一直领财政工资。

  许庆丰及其辩护人则称, 2000年司法部下文后,律所被要求与政府部门脱钩,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故兴鲁明律师事务所早在2005年之前就被取消事业编制;许庆丰领工资是历史遗留问题,只能证明“继续发放工资违规”;许庆丰从事的是个人法律服务而非国家公务,故不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许庆丰及其辩护人还称,东明县司法局以扣发律师个人工资和房租的形式,对山东兴鲁明律所收取管理费;该局除收取管理费外,没有对律所的人事、财务、资产等进行实际管理;国家对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没有进行过实际出资,律所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性质上名为“国办”,实为“个体”。

  对于许庆丰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东明县法院认定,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改制之前,许庆丰一直作为事业编制人员参与考核、评定职级,其被县司法局任命为律所主任对律所进行管理,依法属于国家管理人员,符合贪污犯罪主体资格。

  山东省东明县法院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焦点二:涉案的律所结余资金是否属于公共财物?东明县检察院指控,许庆丰贪污的119万余元公款包括7笔资金,除了一辆公车折价7.8万余元、他为其儿子发放工资4.3万元以外,其他5笔均为2015年至2018年的律所结余资金。

  数额最大的一笔涉案款项发生在2016年。检方指控,许庆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2016年1月至7月底的结余资金33万余元予以侵吞,据为己有。

  许庆丰否认实施了贪污犯罪。其称,涉案款项其实包括他的主任补助、垫钱买公车的利息,还有因公招待费、红白事花费、慰问法律顾问单位费用等,这些单据没有交给会计报销,而是记录在暗账中,但暗账丢失了。

  东明县法院认为,暗账是否存在,仅有许庆丰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东明县法院一审认定,在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东明县司法局为其提供了办公房屋作为档案室使用,给律所派遣了司机和公职人员并接受县司法局的管理,其工资由县财政拨付,个人未向该律所注入资金,该律所许庆丰等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该律所改制之前属于国有律师事务所,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许庆丰上诉后,2020年12月,山东省菏泽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东明县法院重新审判。

  东明县法院重审后认为,山东兴鲁明律所改制之前属于国资所,其结余资金应当属于国有资产;许庆丰受政府委派担任律所主任,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成果依法属于国家所有。

  2021年3月22日,东明县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定罪和量刑均与重审前一致:许庆丰犯贪污罪判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许庆丰被认定职务侵占罪6万余元,包括以发放工资形式套取律所资金等,该行为发生在山东兴鲁明律所改制之后。许庆丰及其辩护人称,改制后许庆丰作为占比66.67%的合伙人,有权决定工资发放等资金使用,不构成职务侵占。

  目前,重审后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律师吴丹红表示,他仍将为许庆丰做无罪辩护。他认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形成,不是国家投资,主要来自许庆丰本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积累;许庆丰虽然曾是司法局任命的律所主任,但他经营、管理的并非公共财物。

  据吴丹红介绍,3月22日重审一审宣判后,许庆丰当庭表示会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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