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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法官”之后:二审维持原判,王成忠称将继续申诉直至无罪

2021-04-22中国新闻周刊 A- A+

  源于一起林地纠纷,吉林辽源的两名法官被控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这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本就不多见。而在审理两名法官的过程中,更是出现了“法官审法官”的罕见一幕。

  2021年4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中院)对王成忠、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案分别再次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王成忠、张大庆即是因一起林权纠纷被“绊倒”的当事法官。彼时,王成忠为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张大庆是这起“林权案”的一审主审法官。

  2018年6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成忠、张大庆有期徒刑三年。王成忠、张大庆皆提起上诉。

  上诉后,二审法院来到了王成忠案发前曾供职的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出现“法官审法官”的场面而引发巨大争议。

  “法官审法官”事件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通化中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由此,王成忠案成为国内司法实践中在二审程序中被指定管辖的第一例。

  2019年4月30日,通化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做无罪辩护,庭审结果并未当庭宣判。此后,王成忠案的二审审判长、时任通化中院院长张太范调任,该案时隔两年开庭宣判。

  2020年9月2日,王成忠3年羁押期满取保候审。当天,中国新闻周刊曾独家采访王成忠,他表示无法接受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有罪指控,但相信法律。

  2021年4月20日,通化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经二审查明,上诉人王成忠、张大庆作为“林权案”一、二审承办人及合议庭审判长,在民事审判中接受他人请托,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而是直接采信请托方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以支持请托方的主张,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林权案”仍是庭审焦点

  历经4次审理,4月20日的庭审现场“林权案”依然是此次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上诉人王成忠在庭审中对“林权案”的主要审理经过进行阐述:一审原告郭永贵向一审东辽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与一审被告郭长兴之间有林权转让合同关系,双方已办完林权转让和交接手续,但郭长兴未按约定全额给付600万元转让款,扣除已付部分外,请求给付剩余的542万。为支持其主张,郭永贵提供了已由郭永贵变更为郭长兴的林权证一份,转让款分别为无价、600万、60万其余内容一致的转让协议三份。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双方均承认过户前郭长兴曾给付郭永贵8万元用于过户缴纳税款,郭永贵自认授权李笑岩办理的林地转让行为有效,证人李笑岩出庭证明600万元的协议签订过程,此后李国辉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国辉称,其曾代替郭长兴和李笑岩签订600万元协议,性质为代卖。郭长兴则称,其授权李国辉签的代卖协议,过户是李笑岩代办,其并不知情。

  王成忠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买卖协议关系成立,应采信600万价款,故判令郭长兴给付郭永贵542万转让款,维持一审判决。

  “林权案”一审、二审中,关于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和应采信哪份转让合同成为争议焦点。

  对此,王成忠认为,根据郭永贵提供的一份林权证和三份林权转让合同,以及事实上郭永贵已依约履行林权过户等交付义务,郭长兴也全部接受履行,可认定合同有效;认定合同成立后,对60万和600万合同的选择,一审据证据规则已采信600万,郭长兴上诉后没有提交新证据,且郭长兴抗辩主张前后矛盾,先称代卖,只认可无价款协议,后认可60万元协议,后又承认对李国辉代签600万协议知情等。在民事审理中,郭长兴的口头陈述无法否定郭永贵四份书证的证明力。

  对此,检察员在庭审中回应称,本案不存在林地买卖关系,58万元是欠款,应予返还郭长兴,130万元的钱款中包括了58万元。

  王成忠的辩护人肖之娥表示,从3份协议和已过户的林权证来看,足以证明转让合同是成立的。无论是郭长兴在民事案件中自行委托的鉴定,还是李笑岩在刑事案件中提交的鉴定,均证明1150亩的涉案林地价格远高于60万,王成忠采信600万元协议维持原判,符合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和经验法则。

  对此,通化中院宣判,“林权案”二审法官王成忠、一审法官张大庆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予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而是直接采信请托方的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以支持请托方的主张,形成偏袒请托方的错误裁判,情节严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原领导撤职、处分的证据效力之争

  “林权案”之外,关于王成忠是否接受时任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的请托也成为庭审辩论焦点。

  检察员当庭提交新证据称,根据《中共辽源市纪委关于给予金宝岩通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给予金宝岩撤职处分的决定》《辽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金宝岩同志免职的通知》《中共辽源市委组织部关于于忠平等通知职务任免的通知》以及金宝岩工资核实表2份,可以推定,王成忠曾接受金宝岩的请托。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在《关于给予金宝岩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中写到,金宝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前后,金宝华(金宝岩堂妹)找到王成忠,将已经分配给其他法官主审的该案重新调配给王成忠主审,王成忠接收案件后向金宝岩提起该案,金宝岩告知王成忠该案是自己家的事,尽力办好。王成忠在开庭审理前将该案与金宝岩、金宝华的关系透露给两名本院陪审法官。

  对此,王成忠在庭审中表示,该案经辽源中院案管电脑系统分与其承办,他在接待郭长兴代理律师时得知,郭永贵与辽源中院干警金宝华有亲属关系,而金宝华又是副院长金宝岩的堂妹,案件在一审时受到两人干预,判决不公,郭长兴正在上访状告。

  王成忠得知后,认为该案影响较大,有重大信访风险,于是向分管院领导李平汇报。李平称已了解情况,指示该案要开庭审理,慎重处理,将本案定为涉诉信访风险案件。汇报后,王成忠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合议庭另两位成员,意在提示风险。

  肖之娥辩称,本案中,“打招呼”是不是事实需要用证据证明,不能用撤职决定、纪委认定中的事实来证明本案中“打招呼”的存在。

  同时,肖之娥要求,王成忠是否接受请托,现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建议传金宝岩出庭,与王成忠当庭对质。

  肖之娥认为,“打招呼”请托并不是要件事实,打了招呼并不一定听招呼,更不等于枉法裁判。“打招呼”和枉法裁判没有因果关系。

  通化中院经二审查明,上诉人张大庆、王成忠作为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的一、二审承办人及合议庭审判长,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接受他人请托后,或违规会见当事人亲属并商谈案情,或主动告知特殊关系人自己是案件承办人并同意关照、告知合议庭其他成员请托人与案件的关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宣判当日,王成忠、张大庆亲属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庭审为录播。

  对于判决结果,王成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自己不能接受有罪判决,将继续申诉直至无罪。庭审结束后,因张大庆还有约40日未满3年刑期,被带走继续服刑。

  案发至今,王成忠、张大庆案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1月28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徐家新所作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上,徐家新曾专门提到辽源王成忠案,表示要更加注重把程序公正摆在突出位置,称赞吉林省高院及时作出指定异地管辖决定,并积极回应网络舆情,形成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推动案件审判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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