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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

2022-06-09 A- A+

  案例

  202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黄某楼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借条记载:今借到黄某楼现金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借期一年,如到期未还,按照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本金和利息。签名为李某成,日期为2020年元月16号。

  李某成于2020年6月3月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后,黄某楼多次找李某成之子李某协商偿还借款事宜,李某以自己未向黄某楼借款为由,声称对此借款不知情,即便此借款成立,也已“人死债消”。多次协商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欠款及利息。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人死债消”,“父债子还”,那么,人死了之后还要不要还钱,即“人死债消不消”?儿子要不要为父亲还钱,即“父债子还不还”呢?

  法院调查

  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李某系李某成的儿子,李某成去世时留下房子五间由被告李某继承,遗产金额30万以上。

  法院判决

  北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成未及时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本案被告李某继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30万元。故原告黄某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结束语

  “人死债消”其实是一种民间自定的规矩,属于所谓的“江湖道义”,虽然好像是债权人出于对死去的债务人的怜悯、惋惜所做出的一种“大义之举”,但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律层面讲,债务人就算人死了,债务仍然存在,债也还是需要还的。债的消灭方式中(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更替)也没有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的情形,所以不存在“人死债消”。

  “父债子还”本意是指父亲生前的债务,由子女承担,但在民间多被理解为,不管父亲是否还在,只要父亲逃避还钱,那么子女就要为其承担。因此,就有很多暴力催债发生,找不到父亲,则拿子女“开刀”催讨。但是无论是父亲死后,要求其子女承担其债务,还是父亲逃避债务,债权人向其子女追讨,法律都是不支持的。法律规定,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则在遗产价值内偿还,不足部分法律鼓励自愿偿还,也就是说不能强制要求债务人子女在继承遗产价值外偿还。

  所以法律上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还”,法律永远是公正且目标明确的,任何人都不要幻想将自己的责任推脱或者转嫁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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