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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正当索赔,却因贪财被判敲诈勒索罪

2017-04-21 A- A+

  女子高某与朋友等4 人到饭店吃饭时吃出一只死老鼠,店家赔偿2 万余元,后高某因分的钱少要求再次索赔。近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5 年11 月10 日13 时许,被告人高某和张某、王某、张某某等四人在太原市迎泽区双塔东街某牛肉面饭店吃饭过程中,在张某的碗里发现一只死老鼠,随即通知质检、媒体等部门曝光,四人向饭店老板索要精神损失费。2015 年12 月10日,饭店负责人渠某赔偿张某等人精神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 元。该款由张某承办领取,后张某付被告人高某2000 元,被高某以给的钱太少而拒绝。

  事后,被告人高某又以吃饭吃出死老鼠为由,采用散发传单、阻挠其他食客进餐等手段骚扰牛肉面饭店,影响饭店的正常营业,并再次要求饭店赔偿万元。后饭店负责人渠某于2016 年1 月30日又支付高某5000 元现金,并出具一张5000 元的欠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高某退缴至法院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

敲诈勒索罪

  迎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某系部分犯罪未遂,未遂部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退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0元,发还给牛肉面饭店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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