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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获政策鼓励 私家车也可“共享”值得关注

2017-06-04李俊慧 A- A+

  2017年6月1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的《指导意见》,在明确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基础制度的同时,花费了大量的笔墨或篇幅谈及热门的“共享汽车”(官方称为“汽车分时租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共享汽车或汽车分时租赁的发展,《指导意见》持“鼓励”的态度,并拟定了多项鼓励措施。

  针对共享汽车或汽车分时租赁前期发展中遇到的“停车不便、租还不便”等现实问题,《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层面提出“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大型居民区、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等两大鼓励机制。

  显然,通过为分时租赁车辆解决配套停放区域或停靠点问题,并在人流密集区域实现覆盖,一方面能更好地让用户或市民更便捷地接触到分时租赁车辆,另一方面也能方便使用汽车分时租赁的用户更加方便地租还车辆,进而起到“激活一点带动一面”的效果。

  事实上,共享汽车或汽车分时租赁,与共享单车等类似,本质上都是“互联网+租赁”融合的产物,通过引入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能很好地解决用户找车、租车和还车等制约分时租赁汽车发展的难点问题。但由于机动车不同于自行车,其停车所占区域较大、城市停车位资源紧张等原因,使得汽车分时租赁虽然在理念和技术上更有优势,但受制于城市配套设施或机制不足,很难如共享单车一样快速发展起来。

  此外,由于机动车的成本远高于自行车,虽然参与企业不少,但总体上可被租赁的汽车数量占家庭持有的汽车数量比例过低,很难引导有车家庭或个人放弃“所有”改为“租赁”。故此,《指导意见》未对家庭或个人自有车辆用于分时租赁服务做限制。简单地说,家庭或个人保有机动车数量较多或使用频次较低的,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将车辆变更登记为“租赁”用于分时租赁,相当于实现私家车的对外“共享”。

  显然,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已经采取“限购限行”措施的大城市,城市已有机动车保有量或规模可能已经超越城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在通过“限购限行”的方式控制新增车辆的同时,需要综合考虑盘活存量机动车使用效率。

  对于新增车辆而言,通过鼓励和发展汽车分时租赁,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分时租赁车辆可满足不同用户不同时段的使用需求,降低未购车家庭或个人购置自有车辆的意愿。

  对于存量机动车来说,通过允许私家车用于分时租赁,盘活已有机动车资源,迅速扩大分时租赁车辆规模,既能让用户更方便地接触、使用汽车分时租赁,也能降低已有车辆家庭保有车辆的成本。

  当然,任何新模式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在很多用户或市民的心目中,汽车不仅是代步工具同时也是财富象征,扭转群众购车偏好形成租车习惯,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这正是《指导意见》在鼓励分时租赁的同时,也提出的限定条件,即“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

  简单来说,国家鼓励发展汽车分时租赁是附条件的,首先是要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其次要考虑城市用户需求、道路资源和停车资源等现状。毕竟相对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来说,小汽车出行方式对城市资源的占用可能更大而城市交通运行的效率可能更低。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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