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批先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基本建设占有土地,涉及到农用地变为土地的,理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核办理手续。永久基本土地变为土地的,由国务院准许。因而,农用地变为土地理应开展审核,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核办理手续亦是理应具备国务院或是省部级政府部门做出的征收土地准许文件。依照法定条件,行政单位若要得到征收土地准许文件必须历经一连串程序流程,有某些行政单位为超过迅速占有土地的目的,通常在未得到征收土地准许文件就立即占有了集体用地, 这种方式占用土地就属于违法占地。
二、超额占地
某些行政单位为了少批多占,通常会先向有权利行政机关审批部分土地,待有关行政单位批准后跨越批准范围多占土地。行政单位那样做非常容易迷惑被征收人,假如不细心核查其征收土地准许文件的主要内容及申请材料等办理手续,就将会不容易发现。一些行政单位甚至不给被拆迁方看征收土地准许文件。法律法规,超出准许的总数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论罪。
三、按照批准用地的位置及范围占用土地
在征地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种情形是因为一些事项的变更,实际需要的土地与当初审批的土地范围不同,此时政府机关为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往往会直接征收批准范围外的土地,并没有进行重新报批。这种方式占用土地也就属于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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