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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能享受拆迁补偿,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2020-03-04 A- A+

  应当视情况而定。首先能否得到征地补偿款的基础是本人的户口是否仍在本村,若户口已跟入外村夫家,则请求的基础已然丧失,也难以得到本村的征地补偿。而根据《村民组织法》的规定,村民经过户的三分之一代表或者村民代表投票,可以决定村民自治事项,但是不能因此造成个人本应得利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据此,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主要判定标准为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是否有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外嫁女户口已迁入非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至土地交回或者是迁入小城镇落户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交回或依法流转,由于其土地交回或流转,其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如果外嫁女户口未迁或者已迁至小城镇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未流转,且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旧在承包期内,遇到征收时,其应该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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