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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土地所有权争议案行政裁定书

2020-04-13农权法律网 A- A+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冀行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兰军,县长。

  委托代理人:吉彦君,巨鹿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金国,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鹿县闫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印相,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焕申,石家庄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巨鹿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邢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乐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巨鹿县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巨鹿县人民政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14元,白巨鹿县人民政府负担,减半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广宇

  审判员:李建军

  代理审判员:张丽平

  二00五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霍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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