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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新规来袭:“5明确”、“6处罚”,9月1日实施

2021-10-08 A- A+

  在过去多年里,土地一直没有得到切实的管理和监督,尽管国家早就出台了18亿亩耕地红线和15.5亿亩永久基本农田,但依旧有一些个人或单位屡屡践踏红线,在耕地上进行商业化建造。

  为此,早在2018年时国家就展开了“大棚房”清理工作,今年又提出“大棚房清理回头看”工作,对破坏土地行为重点打击,以保证土地、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保障所有村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耕地、宅基地安全,完善土地征地制度,国家于去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而如今又修订颁发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于9月1日实施。那么此次的土地新规中有哪些变化呢?

  一、“5明确”

  1、明确耕地责任主体。在过去多年,总有不少耕地遭到污染或破坏,还有不少土地被用于商业化建造或私自买卖。为了保护耕地,国家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一旦耕地出了问题,省级政府就推脱不了干系。相信接下来省级政府也会出台更详细的制度保护耕地,避免其遭到破坏或滥用。

  2、明确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尽管在此前,国家就表示准许集体土地的交易,但并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如今这一制度也被正式纳入法规,今后集体土地可以放心大胆入市,且和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条例》还详细确定了交易规则,当然,具体操作办法还需要等后续法规出台。

  3、明确土地督察制度。《条例》中正式将土地督察制度上升到了法律层次,而国家督察机构有权对6种情况督察:①耕地保护状况;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其实施;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④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状况;⑥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状况。

  一旦被督查的地方政府违反土地规定,或对国家重大土地决策落实不到位,国家督查机构可下达督查意见书,地方政府要立即整改。

  4、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对国土规划已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由市、县等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再上报给上级政府审批实施。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经国务院审批才行,其他土地需要国务院或授权的省一级政府批准。

  5、明确耕地占用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需要先开垦和占用耕地面积、质量相等的耕地。而本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农用地质量不达标,需要按照当地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耕地的开垦工作。而对禁止规划的土地,任何人不能占用或破坏。

  二、“6处罚”

  国家在耕地的保护上力度很大,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严禁任何人破坏,对非农化、非粮化现象都会重点处罚。

  1、非法发展林果业等

  对那些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挖土养鱼、种植林果等行为要重点打击。一旦被查出,县级政府立即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一旦在规定时间内没改正,将处罚2-5倍的耕地开垦费。

  2、临时土地上搞建筑

  对在临时土地上搞建筑,政府部门发现后会立马要求限期内拆除,同时还会按照土地复垦费,处以5-10倍的罚款。

  3、破坏土地种植情况

  对于在耕地上建坟、建房、建窑,且因随意开发土地,以至于耕地盐渍化、荒漠化的,这些都会破坏原有的耕作条件,县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追究刑事责任。

  4、阻止土地征收行为

  对违反土地相关法规,阻止国家合法征收土地情况的,县级政府有权要求其上交土地,拒绝上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此一来,“钉子户”或许将不复存在。

  5、侵犯农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

  只要农村户口名下没有宅地,那就可依法申请,并享有建房、转让、租赁等权益,确权登记后还可进行质押贷款。同时,国家还规定,城镇子女可依法继承宅地使用权,村干部不能强制性回收。一旦有个人或单位阻扰农民的合法宅基地权益,政府要对相关单位进行批评警告,赔偿农民损失。

  6、阻碍有关部门公务

  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执行的各项公务中,如果有人阻挠其行为,将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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