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评估,并不影响征收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可载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和作价后另行补偿”。鉴于室内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评估活动需要被征收人的积极配合、创造可评估条件才能顺利完成,在房屋尚未被拆除的情况下,其有权向征收部门提出启动相关评估活动的专门申请,以使相关活动得以正常开展;否则,有关行政主体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裁执分离”原则推进被诉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当然,实施强拆活动的行政主体有义务组织有关单位对室内装修、附属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与评估作价。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冰,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娟,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李某冰、马某娟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冰、马某娟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判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再审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附属物、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及院落内未登记建筑入户评估并作出补偿。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济南市政府作出的济政征补字(2014)19号、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19号、22号补偿决定)遗漏补偿事项,包括再审申请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附属物补偿费、未登记空地和院落及未登记建筑的补偿。再审申请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入户评估申请,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既有事实依据,又有证据支持,更有法律保障。但征收部门不予履行其职责,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系再审申请人李某冰、马某娟是否向被申请人济南市政府提出了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本案中,19号、22号补偿决定载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和作价后另行补偿”,李某冰、马某娟据此可以向济南市政府提出对室内装修和附属物进行评估的申请,要求其安排工作人员入户评估并作出相关报告。但经原审法院查明,李、马并未提供证据说明其已经向济南市政府提出过履责申请。李某冰、马某娟虽在山东信访系统济南××向济南市信访局提出的信访申请内容中包含了“对室内装修、附属物价值等依法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表述,但原审法院认为此情形属于对19号、22号补偿决定不服再次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申请,系信访行为,并非是其针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费及附属物补偿费待入户评估和作价后另行补偿”的记载而向济南市政府提出的履责申请,上述认定虽略有不妥,但无明显不当。鉴于室内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评估活动需要李某冰、马某娟的积极配合、创造可评估条件才能顺利完成,在房屋尚未被拆除的情况下,其有权向征收部门提出启动相关评估活动的专门申请,以使相关活动得以正常开展;否则,有关行政主体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裁执分离”原则推进被诉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当然,实施强拆活动的行政主体有义务组织有关单位对室内装修、附属物价值进行证据保全与评估作价。故从总体上看,本案无启动再审之必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冰、马某娟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处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李某冰、马某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某冰、马某娟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