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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幅提高违法占地罚款标准

2021-12-02 A- A+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规定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这次修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从原最高每平方米30元,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标准大幅提高。这意味着,从9月1日起,违法占地100平方米最高可能会受到10万元的处罚。

  此外,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新增加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为加大对土地违法的处罚力度,此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增加了对没收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的没收处置规定。其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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