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纵横 > 土地拆迁

最高法判例:征地拆迁中行政赔偿相关问题

2022-05-15 A- A+

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赔偿法》,但是该法对于具体赔偿计算标准、直接损失和举证责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做法不一,不利于对被拆迁人权益进行保护。

下文将以最高院的三个案例为切入点,总结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思路,探讨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面对违法行政行为时如何做好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以使其获得公平的行政赔偿。

 赔偿原则

在(2020)最高法行申9262号一案中,法院裁判中确立的行政赔偿原则为“赔偿不低于补偿”,具体为: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在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上,该案件以案涉房屋周边商品房成交价格作为赔偿标准。

同样,在(2020)最高法行赔申811号一案中,法院也重申了这一原则,明确了案涉房屋被强拆所获得的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所应获得的补偿。在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与上述案件有所不同,该案件法院以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评估的单价为依据。

“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包括了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被拆迁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应高于通过合法程序征收房屋所能获得的数额;

二是被拆迁人因行政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权益应当比获得安置补偿款项能够得到的权益更多。行政赔偿之所以高于行政补偿,是因为行政赔偿是基于“过错”产生的,过错伴随着责任的承担,实践中法院照搬征收补偿的方案进行行政赔偿实际是混淆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两者之间的关系。

 直接损失的认定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对于“直接损失”的内容认定直接决定赔偿请求人得以支持的赔偿数额。在(2018)最高法行赔申108号一案中,对“直接损失”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对于直接损失的认定: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理解直接损失更为符合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无论是现有财产还是可得利益,只要损失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就是必然可得利益,就属于直接损失。对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不确定发生的利益,就不属于直接损失。

在(2020)最高法行赔申811号一案中,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即房屋损失、房屋附属物损失、室内物品损失以及搬迁费、过渡费等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维权费用等其他损失是间接损失,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

总而言之,法院一般认定被拆迁人主张的下列损失或者支出均不属于相应财产权遭受损害的直接损失范围,进而认定对应赔偿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支持相应的赔偿主张:

一是损失类,包括房屋租金损失、营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这些均属于预期利润损失,而预期利润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法不予行政赔偿。

二是费用类,包括律师费、误工费、诉讼费、邮寄费、打印复印费、差旅费、电话费等,上述费用不属于现有财产的减少,且与行政违法行为也无直接联系,因此不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直接损失的范围在实务的认定中是不统一的,例如对于违法行政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赔偿金利息的,有的法院会对直接损失进行扩张性解释从而将其纳入直接损失的范围,有的法院则不会支持支付利息的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对于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原告即被拆迁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情形下,被拆迁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损失物品的清单,且该清单能够证明物品的具体内容和价值。

具体而言,若被拆迁人提交物品损失的照片或录像等,仅能证明损失确实发生,还需提供相应物品发票用以证明具体的价值;大部分情况下被拆迁人不会留存完整的物品发票,当赔偿数额无法查清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无法查清时由被告承担;

二是仍由原告承担。

在(2018)最高法行赔申108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原告对损失事实提出了初步证据且穷尽了举证能力。

最终,当评估数额无法确定时,法院一般会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定赔偿数额,未进行评估或者无法评估的,法官将会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常识和法律素养,参考双方的主张酌情判断赔偿数额。

法院审理案件思路

通过对上述三个最高院判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法院审理此类征地拆迁行政赔偿案件的思路,如下:

首先,主体是否适格,法院会审查原告是否有权利提起赔偿之诉,被告是否是适格的义务机关。

其次,法院会确认涉案的行政行为是否被确认为违法。

再次,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与案件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确定涉案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通过对直接损失的认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结 语

行政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于赔偿具体标准不统一的情形,比如“直接损失”界定的混乱,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等问题。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需要富有经验的律师发挥专业能力才能实现。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