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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土地补偿费该怎么处理

2017-06-01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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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转用国有农用土地应当进行补偿和安置,补偿应当依法进行。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发生“强制补偿”的情况,而且这种现象比较多。当然,对于“强制补偿”我们要正确的分析,有的是因为被征地农民对依法批准补偿标准或当地的补偿政策未能正确理解,导致不领取补偿费用,客观的形成了“强制补偿”的情行;不过,有的情况是实施征地补偿部门或机关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而是主观强行要求被征地农民领取补偿费,包括:不告知被征地农民户集体知情权(《征用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权(征地报批要求申请听证前听意见及对《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等)的情况下,将单方补偿费存到个人存款帐户、直接要求或采取其他方式、手段“做工作”要求领取、直接将征地补偿费打到村集体或小组帐户等。在此,我们对后者进行探讨:

  1、“强制补偿”与“拒绝补偿”的区别

  “拒领补偿”的形成也有不同情形,一是合法的拒绝领取,如:1、没有征地或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违法批准征地、转用和违法占地的情况;2、被要求领取人对征地事宜不知情(可以是征地报批前或实施征地过程中没有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确认、听证等权利;3、要求领取款项数额少于《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数额;4、支付方式违法,不是在法定期间内的一次性支付;5、其他合法理由情形。二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拒绝领取,此种情况下,实施征地机关可以责令交出土地,予以“强制补偿”;当然,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征地权利人对具体的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通过标准裁决程序要求处理。因此,“强制补偿”与“拒绝补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互为因果关系,即,合法补偿情况下拒绝补偿是错误的,违法补偿(不含标准争议纠纷)情况下拒绝补偿是正确的;合法拒绝补偿情况下强制补偿是错误的,违法的拒绝补偿情况下强制补偿是正确的。

  2、补偿不到位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实施占地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和《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3、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可以决绝补偿登记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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