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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的资料和内容

2017-06-10 A- A+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过协调后,不能够达成一致。于是申请人可以申请裁决,那么申请裁决需要提交哪些资料?裁决申请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就上述问题,农权法律网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申请材料应当采取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递交市国土资源部门。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意见书;

  (四)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有关的权属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申请裁决的主要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六)申请日期。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人应当与协调申请人一致,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应当与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一致。

  递出裁决申请书后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10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裁决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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