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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是怎样的

2017-08-19 A- A+

  最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是怎样的?房屋面积的确定及补偿?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

  最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㈠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1982年以前经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

  ㈡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㈢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㈣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㈠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㈢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00---100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㈣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10---630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㈤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㈥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㈠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㈡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 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至8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8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至6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600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至4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100至3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4.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

  ㈠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倍按每平方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㈡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㈢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㈣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㈠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3个已婚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㈡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2002]58号)中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

  ㈢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六.新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对于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

  区政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100——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400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 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 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1.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面积的确认。

  2.1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2工商部门注册没用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面积为准。

  3.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由拆迁人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一)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以真想为单位,确定区位补偿价格幅度,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empirenews.page--]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各镇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计算要素幅度表

  乡镇名称 区位补偿价基准价(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指导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元/平方米) 户均安置面积(平方米) 户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二、 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宅基地的面积控制标准:

  1982年(含)以前,最高不超过0.4亩(267平方米);

  1982年以后,人多地少地区最高不超过0.25亩(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0.3亩(200平方米)。

  (三)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

  (四)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与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认定。

  三、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

  (一) 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宅基地补偿为: 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宅基地面积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部分,一般按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以予补偿,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40%.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本拆迁范围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三)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的补偿为: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

  (四)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单位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条件按照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予以补助。

  其补助面积标准为0.25亩/户(合167平方米)。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拆迁期间属于本村集体成员。

  2、 在被拆迁房屋长期居住,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 拆迁公示前析产分户并取得相关法律手续

  4、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独立分户(独立户籍)。

  5、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六、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

  (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

  占地拆迁的,搬家补助费标准由镇(乡)政府按上述标准确定,并报区政府备案。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提前搬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办理原有住房的,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与提前搬家奖励;同时按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元奖励,最多奖励10天。具体奖励方法和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拟订。

  (三)另批宅基地安置的,按原正式房屋每月每间100元给与租房补助。补助时间按拆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七、本《意见》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原怀柔县人民政府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怀柔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关于推进县城旧城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01]33号)第二条第(六)项停止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一)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基准地价的划分,并结合我区各地区商品房价格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一类地区:包括顺义城区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潮白河以西、后沙峪镇城镇规划区,天竺镇天竺村、薛大人庄村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2300---3000元/m2。

  二类地区:包括任何镇、天竺镇、后沙峪镇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南法信镇镇域范围内顺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镇规划区、马坡镇、李桥镇的城镇规划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微1900---2600元/m2。

  三类地区:包括我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为1500---2000元/m2。

  我区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公布。

  (二)户均安置面积标准:135m2/户

  (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400元/m2

  (四)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照0.3亩计算。

  第五条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十八条认定。

  (一) 拆迁补偿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原则上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30%给予补偿。该宗宅基地内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且户籍户口单独立户的共居人,可以按分户处理。

  (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1989年第39号),本村村民每户建房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4亩。

  第六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拆迁人,除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对因征地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按照近3年内纳税总额6倍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宅基地范围内合法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偿数额。各镇、村进行占地拆迁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税务部门近3年内的完税证明文件原件;

  (二) 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原件。

  第七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再以其所得货币补偿款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先按照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再另行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一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具体拆迁安置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镇,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住房,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购买楼房时,拆迁人可以按照当地楼房商品价的10---15%给予优惠,其优惠购房面积热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十条搬家补助费标注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3000元。

  第十一条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2000元。

  第十二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本规定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03]34号)同时废止。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就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类划分

  区类划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以环路为界线进行划分。

  一类地区: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三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

  三类地区: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地区。

  四类地区:五环路以外地区。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幅度范围在400~700元/平方米,结合我区房屋拆迁评估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区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400元/平方米。

  2、 户均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安置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范围内。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土地拆迁区位补偿中户均安置面积标准为150平方米。

  3、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宅基地面积安0.3亩(200平方米)计。

  4、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项第25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规定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确定丰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幅度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卢沟桥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花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南苑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长辛店镇 —— —— —— 1500—2600

  王佐乡 —— —— —— 1500—2600[!--empirenews.page--]

  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标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按50%予以补偿的,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1982年以厚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不予补偿,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

  四、《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被拆迁人,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北京市丰台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执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补助范围以实际经营占用的面积为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2、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依法纳税凭证

  六、搬迁补助费标准按20元/平方米执行。

  七、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提前搬家奖励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丰台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丰台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对被拆迁人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区 位 补助费(元/平方米)

  三环路以内地区 900——1000

  三—四环路地区 800——900

  四—五环路地区 700——800

  五环路以外地区 700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05]53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查测算,特制定西北旺镇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如下:

  a) 暂停办理事项

  拆迁范围确定后,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

  (一) 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 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专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 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 房屋、土地租赁;

  (六)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b) 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入户调查和评估

  c) 拆迁面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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