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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上访要挟政府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马某敲诈勒索政府案研究分析

2020-05-09陈峰 A- A+

  摘要:山西吕梁临县兔坂镇农民马某上访反映自家土地被强占,竟被判"敲诈政府"获刑3年。一些基层法院在办案的过程中,常常会参考其他法院的相关案例,如果都依据该案的处理结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可能会导致一批错案的产生。这不仅不利于对各级政府官员的监督,也无法保障普通百姓基本的宪法权利,还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本文试图通过对该案的研究,在理论上能澄清对该类行为的认识,从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该类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更好地维护我国公民的正当权利。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该部分介绍了马某因上访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过程。

  第二部分:案件焦点。本案焦点问题是:马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马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本案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

  第三部分:争议观点与分歧意见。该部分列出了对本案的争议观点和理由。

  第四部分:马某案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从三个方面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马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介绍了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次讲述了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条件,再次列出了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依据,最后指出本案中马某的行为合法,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上访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马某的上访本质上是要求政府归还其被强占的土地,政府有义务处理上访人提出的各种要求。

  二、马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行为。首先介绍了威胁、要挟行为的含义,其次列出了判定威胁或要挟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的依据,最后指出马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马某并没有主动威胁或要挟镇政府,马某上访不可能造成镇政府的恐惧,马某上访所针对的是镇政府未予合理安置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国家行为。

  三、本案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首先介绍了对于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其次讨论了政府机关可否通过协议的形式成为敲诈勒索犯罪的对象,再次讨论了马某答应不上访而接受的资金可否认为是敲诈勒索的非法所得,最后指出马某的行为没有侵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马某的行为缺乏社会危害性,并且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使马某以上访提出要挟,也不足以对政府产生威胁。

  第五部分: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其它疑难问题。该部分讨论了权利的不正当行使、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犯罪行为的界限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六部分:结论。本案马某是因为某些合理要求上访,在政府有关部门安抚过程中提出要求,既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宜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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