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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将土地违法行为裁量和处罚细化

2020-02-23 A- A+

  青岛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将土地违法行为裁量和处罚细化

  23日,半岛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该局正式印发《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用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100多个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权裁量标准,并明确了相应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据悉,该标准自2020年3月1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16日。《标准》实施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配套法规、规章涉及条文序号、文字等修改的(罚则修改的除外),将自行动态调整。

  标准中,对各类违法行为列清了法律依据、承办机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每种标准下又有明确的违法情形和处罚标准。

  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的违法行为为例,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分为5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轻微的违法情形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耕地5亩以内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一般的违法情形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耕地5亩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5%的罚款;较重的违法情形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而严重情形,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内的,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内。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45%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情形,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50万元以上。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违法所得的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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