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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读

2020-03-02 A- A+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重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新《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本次最高院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订是贯彻审判以庭审为中心改革,而庭审是以证据为核心,全面理解掌握新《民事证据规定》,确保提交证据被法院彩信,因此,本文重点解读新《民事证据规定》对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影响,以便施工企业能够全面收集证据。

  一、新增司法鉴定制度,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建设工程等领域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鉴定中往往存在以鉴代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约束不足。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9至84条对鉴定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便于法院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

  (一)鉴定人承诺制度及对虚假鉴定的处罚

  新《民事证据规定》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完善鉴定期限制度

  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鉴于存在有些司法鉴定中鉴定周期长、质量差的问题,新《民事证据规定》增加,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期限一般为60个工作日,司法实践中存在鉴定机构拖延鉴定长达一年乃至更长,这样势必影响法院的审理期限,导致施工企业难以及时得到公正审理和获得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在诉讼时应当全面及时提供证据,如果在面临超长期鉴定时,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更换鉴定机构,便于法院高效审理,实现程序正义。

  二、删除逾期举证证据失权制度的,鼓励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

  证据失权制度确立的条款为原《民事证据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及四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将不再组织质证或采纳。新《民事证据规定》彻底删除证据失权制度,鼓励当事人充分提供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查明事实。尤其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影响下,作为施工企业应当全面收集受疫情影响施工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如果在法院诉讼面临举证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三、“书证提出命令”的完善,便于当事人举证。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有关“书证提出命令”的规定在原《民事证据规定》中完全没有体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5-48条详细规定了“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程序、认定标准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作为弱势的一方,施工过程中很多签证、设计变更、往来函件等原件在建设单位控制,施工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善于利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强制建设单位提交相关书证,以便能够充分举证、质证。

  本次新规的出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为目标,作为施工企业在面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应当准确依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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