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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新增“行政公益诉讼”条款 看点在哪里?

2017-07-05王红建 A- A+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其作出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新增的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条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立法目的

  顾名思义,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私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活动。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国家整体利益以及不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具有利益主体开放性的特征。公共利益涵盖个人利益,但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叠加,也不是某一团体的利益。

  一般来说,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分比较清楚。私益诉讼中,原告以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并不排斥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因权利主体的众多性和不确定性可上升为公共利益,这使得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分显得较为复杂。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要避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去维护个人利益,违反公益诉讼的目的。同时也应注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也不能排斥私益诉讼。对于人民检察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允许私人提起私益诉讼维护其自身利益。例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私人还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私益诉讼。

  第二,关于案件来源

  根据修改后相关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进行监督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其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监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切入途径。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不是授权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行政活动的全过程,而是要求其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后果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是对造成公共利益受损后果的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活动监督等重要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人民检察院在行使上述职权以及接受公民控告时发现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启动检察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直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关于案件范围

  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该条款列举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比,新法列举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增加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胡卫列厅长指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比较突出,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仍然是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也就说,仅仅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不能有效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上有一个“等”作为兜底条款,确立了开放式的案件范围认定模式。虽然试点期间,“等”字并未发挥很大的现实作用,但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等”字势必会发挥扩大案件范围的重要作用。对此,胡卫列厅长指出,修法中加了个“等”,讨论过程中也有人提到是“等”内还是“等”外,其认为最主要的观点这应该是一种“等”外的理解。

  第四,关于诉前程序

  关于诉前程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履行法定职责,只有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且公益仍受侵害状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是前置程序的一种,其和起诉条件一样发挥制约诉讼能否向前推进的法律效果。例如,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复议前置就是一种诉前程序,未经复议程序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会以未经复议前置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未经该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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