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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思考

2017-08-30王茅 A- A+

  近年来,随着群众司法意识的普遍提高,对行政部门执法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在现代城市处于快速扩张过程中,行政部门的“一举一动”越发成为百姓关注的焦点。房叔、房婶事件的曝光(行政权滥用导致个人隐私外泄)、吃人下水井盖事件等不断刺激着群众的眼球,由此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也成为摆在我们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如何处理好随之产生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交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各种观点,笔者也想就此和大家探讨一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采取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自己的诉求。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民事责任问题,对第三人的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亦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没有程序先置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样有利于解决因此引起的社会矛盾。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国家已经颁布了针对行政行为这块的专门法律,如《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以,如果涉及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就应当采用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存在行政侵权和民事侵权的情况下,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因为《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此情形下,单独通过行政诉讼只能解决行政机关赔偿的部分问题,无法解决其他侵权人的责任认定问题,而且如果最终行政判决生效的话,其中涉及到第三人侵权表述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证明内容。如果该受害人再次向第三侵权人主张权利,很可能妨碍第三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加重其举证责任,不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退一步,如果第三人举证推翻了行政判决与其有关的部分内容,还会造成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自行矛盾的情况发生,不利于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一并解决涉案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和赔偿范围的确定,避免产生司法文书互相冲突的发生,同时也能防止受害人通过不同诉讼途径获得不当获益问题(如分别诉讼,判决赔偿数额可能重复叠加),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体现司法的权威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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