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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高速公路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无罪?

法律预测和刑事辩护方法


  3、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第二个标本案件,龚茂等人阻止高速公路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一审开庭王焕申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周后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全部符合犯罪构成中的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首先看客观方面,必须是造成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且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后果。以此衡量,对于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尽管我也对此方面进行了辩护,如没有对损失进行评估、证据不足等等。但检察院完全可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进行评估。且损失不一定仅仅指经济方面,还可以包括政治和社会影响这种损失。因此,指望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实现无罪辩护成功是非常困难的。

  再看犯罪客体方面,这是本案无罪辩护成功的关键。

  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受刑事法律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秩序、法益)。本案被告人龚茂等人所阻止的是高速公路的施工,但根据我庭审前取得的征地文件证明,在阻止施工时,高速公路的征地尚未批准、施工手续不全,且征地补偿费没有完全到位。这就意味着当时的占地施工不合法,施工秩序不受保护,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龚茂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任何犯罪客体。因此,龚茂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不构成犯罪。

  龚茂等人无罪还可从另一方面阐明。龚茂等被告人当时仍然对该高速公路占用的土地具有合法承包权,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他们有权阻止非法占地施工。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倒是维护法律的正当化行为。

  通过我与检察官在庭审后的交流得知,本案之所以被起诉,是因为对事实和法条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一是他们对于征地这种非常专业的问题不熟悉,没想到会存在征地尚未批准、补偿费未到位的可能性。人们一般会认为高速公路这种重点工程的施工肯定合法。二是司法实践中一般案件很少考虑犯罪客体问题。确实,对于犯罪客体的分析很少出现在判决中,甚至现在的一些刑法专家学者否定犯罪客体的价值,推翻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推崇德日的三阶层体系和英美的双层次结构模式。本案如果按照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因在其他国家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向土地的占有人以暴力侵夺占有的,占有人可以在侵夺后立即排除行为人重新夺取占有…”依此,阻止施工的行为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犯罪。但我国目前对于自助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依照三阶层体系难以为龚茂做无罪辩护。但使用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通过犯罪客体的判断却可以明明白白地认定被告人龚茂等人无罪。可见,我国的四要件体系对于出罪的辩护作用并不弱于三阶段或双层次体系。

  总之,龚茂等人阻止的是非法施工,没有侵害刑法保护的客体,且他们当时仍然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权,尽管施工方损失严重,阻工行为仍然不构成犯罪。

  附注: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改革的决定》第15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2004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第15条更是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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