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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供热公司施工被指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判决无罪?

法律预测和刑事辩护方法


  4、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第三个标本案件,白英阻止供热公司施工被指控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何最终判决无罪?

  (注:对于本案,王焕申律师为白英做无罪辩护,一审判决白英有罪,经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改判白英无罪)

  王焕申:本案与上述的龚茂等人阻止高速公路施工案类似,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我就不谈了。白英为何无罪?重审判决书论述的还算清楚:

  “本院认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但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白英、白红霞有纠集他人无理阻挠施工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三者缺一不可,就现有证据来看二被告人的行为仅为以菜地被毁为由对施工进行阻拦,这一行为并未达到“情节严重”,而“造成的严重损失”经交口县公安局委托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交口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且交口县供热有限公司经我院依法通知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也当庭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该案的损失无法进行评议。综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白英、白红霞系本案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白英、白红霞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英、白红霞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白英的辩护人提出白英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上述判决书认定白英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这也是我的辩护意见,除此之外,与龚茂案一样,犯罪客体问题也是我辩护的重点之一。因为供热公司的占地施工损坏了白英家的菜地,既没有办理法律手续也没有经过承包权利人同意,侵害了承包人的承包权,是非法的施工,该施工秩序不受刑法保护。阻止这种施工行为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本案客体要件也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白英无罪。对于我在客体问题上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我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有一个感觉,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者执法者在分析认定是否有罪时,都不太愿意使用客体要件,其中原由或许是因为客体的抽象和复杂,不如其他三个要件简单易用,而且一般绝大多数案件可以不考虑客体就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有罪。但一旦遇到复杂特殊案件,只有客体要件能够展现其威力,涉及的案件数量虽少却影响巨大。

  面对同一个事实,原一审有罪判决认定:“被告人白英、白红霞百般阻挠,致使供热公司施工无法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种判决完全抛弃了法条或歪曲了法条,明显存在随意造法。什么叫百般阻挠?什么叫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既没有根据也没有论证而只有结论,而且是法条中没有规定的词语。相反,对法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无法进行”“严重损失”“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等等要素却没有进行任何的认定和论证。这类造法,如我前面分析过的,属于与法律自身不确定性无关的不正常造法,不是因为对法条的理解造成,而是地方政府干预的结果(是公开的干预,有证据说明)。与龚茂案件中存在的造法不是一类。

  上述只是白英为何无罪的道理,但为何一审没有采纳这些道理,而重一审却采纳了?这里面绝不是或不只是道理本身发挥了作用,真正的作用来自于上级法院等护法力量的监督以及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策略、技巧和博弈。关于这些真相后面具体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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