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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激烈对待接访人员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为何无罪?

法律预测和刑事辩护方法


  5、农权法律网:现在请分析你筛选的第四个标本案件,二乔(乔现书、乔海入)到北京上访言辞激烈对待接访人员,被指控构成寻衅滋事罪,为何无罪?

  (注:该案一审分别判决二被告人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经上诉二审王焕申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法院发回重审,检察院撤诉。)

  王焕申: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二乔分别自1997年、2000年以来,多次到市、省、北京无理上访,各级部门对于被告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回访,但二被告人仍到各级部门进行无理上访、越级上访。县、乡政府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费用,在国家信访局二乔指责接访人员,当众谩骂他人,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各级部门的办公秩序。

  一审判决构成犯罪的理由是:“被告人乔现书、乔海入长期上访,严重影响各级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且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辱骂接待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证据表明,二乔对接访人员说:“永年县没有青天”“看啊,地方来人抓我们,抓回去就往监狱放,一直好多年不解决问题,一帮腐败分子,一帮坏蛋。”“你们来不行,就是县委书记李士杰来了,今天我也不回去,谁来了俺也不回去,他奶奶李士杰和你们只知道接,什么事也不解决。”

  这些言论不属于辱骂性质,更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即使某些行为有些过激、言论有些刺耳,也要做具体分析。正常的生活中都难免存在类似的言行,何况本来就是去申诉上访喊冤的,在那样的接待处理人们冤案的场所,又面临要被地方截回的处境,难免有些怨言,是一种正常的反应。对此不应过度敏感和过于苛责。

  关于公诉机关或一审判决还把所谓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长期上访、因截访花费县乡政府资金等等作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更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随意造法。

  不提倡越级上访,越级上访可以不予接待,但不属于违法。如同诉讼立案,本来应该初级法院立案却到最高法院立案,只能是不予受理完事,不可能把这种行为作为违法犯罪处理。无理上访更是非法律用语,何为无理?连法院判决都难以保证一定正确有理,一个政府部门甚至一个工作人员就能够随意界定何为有理无理?冤案错案正是把是非搞反了,“无理”的一方通过不断上访,最终“无理”变为了有理。关于认定长期上访就是“严重影响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就更是不着边际。至于把截访花费巨大作为有罪的理由就更是有点荒谬,这个花费是阻止二乔上访的花费,是对二乔不利的花费。

  无论是检察院起诉还是一审判决,都把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撇在一边,或者只有结论没有理据,或者根本与寻衅滋事罪无关。几乎全部是造法。(详见我二审辩护词。)

  不能把寻衅滋事罪当成了“口袋”,什么都往里面装。

  当然,上访中也确实存在违法甚至犯罪,比如损坏财物、堵塞交通、或者可能打人有杀人抢劫行为,以及利用上访达到违法犯罪目的。所以必须严格区分正常上访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及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任何执法司法部门都应该严格执行刑法及该指导意见。

  但地方政府往往不能正确理解这些规定,又制定一些明显错误或者不妥当的规定,比如某市规定:“对经信访部门评议为无理访的,仍继续上访的,第一次由公安机关训诫处理,第二次治安处理,连续拘留两次以上仍然上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超越职权制定了新的罪名(这个权限只有全国人大才有)。而且如果信访部门评议错了呢?

  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从法条。尤其是当法条规定被告人无罪时,必须坚决的毫无疑义地认定被告人无罪,对是否有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也必须坚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不能造法,不能搞不据法判决。反倒是当法条认为被告人有罪时,还要看看是否公众能够接受,许霆案就是如此。按照法条判决无期徒刑,后来改判5年有期徒刑,除了按照刑法的特别规定,还考虑了大众的可接受性。

  附:乔现书、乔海入涉嫌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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