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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闽0205刑初51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文章,曾用名何文彰,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5111201194052高山族,籍贯台湾花莲,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厦门市集美第一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副处级),户籍所在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南路70号601室。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玩忽职宁罪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24日经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蕾蕾,天津益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 48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维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章及其辩护人王焕申、王蕾蕾到庭参加诉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8年7月23日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廷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終结。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厦门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后更名为“厦门市海沧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海沧国土所”)系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下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房屋的权籍调查等工作,被告人何文章于2004年1月至2014年2月任该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再配合区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工作中负责对被拆迁房屋产权情况的初审上报工作,对坡拆迁房屋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核职责。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何文章在对被征收人谢口右、谢新婴、郑全福、柯建和、柯敬东等人、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情况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五人提交的被征收房屋的《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权证”)在国土部门查无内档后,未严格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对被征收人上报审批的权证存在的房屋四至、申请时间、申请人资格、房屋坐标与80年代以前实测扫描地形围放样比对结果等疑点疏于审查,并错误地上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予以权属确认,导致五个被征收人因而获得与具有合法权证的被征收人同等赔偿标准,即根据权证认定的被征收房屋总产权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获得安置房或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获得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被征收人谢口石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五套(建筑面积共计86.7平万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4598元计算,价值人民市2697646. 60元),2016年1月28日、4月12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二套(建筑面积共计16.5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4598元计算, 价值人民币756692. 86元),其余三套安置房尚未实际交付:’
被征收人郑全福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四套(建筑面积共计457.58平方米, 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米5027元计算,价值人民币2300254.66元)及货币补偿款474649元,2013年1月29日,已审批发放货币补偿款,2014年4月30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四套;
被征收人谢新婴依招协议可获得安置房二套(建策面积共计182.8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5027元计算,价值人民币918935.60元)及货币补偿款1901211.4元,2012年6月27日已审批发放货币补偿款,2014年4月30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二套;
被征收人柯建和依据协汉可获得安置房五套(建筑面积共计576.46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 5027元计算,价值人民币2897864.42元),2014年4月30日已实际交付安置房五套:
被征收人柯敬东依据协议可获得安置房六套(建筑面积共计683.33平方米,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5027元计算,价值人民币3435099.91元),目前尚未实际交付。
2016年3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在办理厦门嵩屿房屋征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柯建和、谢新婴、郑全福等三人上述权证过程中,发现三人权证均系伪造。2017年2月10日,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决定对柯建和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经鉴定,柯建和、谢新婴、郑全福、谢口石等人上述权证上的公章均系伪造。在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立案之前,谢新婴、郑全福已将其获得的上述安置房、补偿敖如数退还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柯建和已将其所获得的上述其中四套安置房退还厦门嵩屿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截至提起公诉之日,谢口石、柯建和尚来退嫩上述其余安置房。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何文章,出示井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