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无罪辩护须依靠监督的力量,实现“法、理、力”合力有效辩护

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和平年代最大的恐惧是什么?当然是无辜之人被指控为犯罪。因为有罪的标签会改变他的一生,他的整个家庭,甚至世世代代。更不用说那些被判死刑已经执行的人了。滕兴善,赵作海、佘祥林、聂树斌、等等一连串的名字,他们每一个都意味着一幕幕惨剧。我所办理的那些作为受害者维权反被指控为罪犯的人,尽管最终无罪辩护成功,但被指控本身就已经给他们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那些杀人等著名案件,有些人被平反为无罪后,有些百姓还是认为他们仍然是嫌疑人,只不过是没有证据判其有罪罢了(这些人不明白,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其实每一个人都是嫌疑人)。所以,有罪指控对于所有的无辜之人恰似一只恶虎,它会吞噬掉这些人以及整个家庭的幸福、自由或生命。我们明白了这些,就会知道无罪辩护是多么重要。

  但是,为什么会产生这些冤案错案,为什么无罪辩护艰难无比难以成功?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官对事实或法律认识理解错误。司法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复杂性,难以确定正确答案是什么,更不能进行验证。这是法律固有的正常现象。既然如此,不同的法官因素质不同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不同答案不同,明明无罪可能法官错误理解为有罪。二是明明知道无罪或可能无罪却判决有罪。导致这种故意而为的因素很多,比如因为利益、关系、感情、情绪、偏见、价值观、喜好、政治的阶级的倾向、力量对比等等。在此我们只分析其中最常见的一个情况,就是公检法合作打击犯罪的惯性默契,考核和错案责任后果的利害权衡,以及“权权相护”“熟人相护”的潜规则影响,都会驱动这个有罪指控流水线尽可能不产生无罪判决这个“废品”。一旦出现无罪判决,前面环节的办案人员就会在考核中扣分甚至被追究责任,前途尽毁。这是法官所难以承受的。因此,法官往往会基于利益权衡选择判决有罪(即使可能无罪),目标就是确保有罪指控变为有罪判决,阻止无罪辩护无罪判决的产生。这时法律不在发挥任何作用,庭审就成为一种完全的走过场和游戏。有罪指控犹如铜墙铁壁般坚固,辩护方难以攻克。

  近日报道的河南法官刘某某审理前给被告人家属打电话,要求被告人必须认罪,否则就要重判(“我们手指头缝里稍微漏一点,你子孙后代都能过,如果你不配合,那他们这辈子都不能过,下辈子还不能过。”)。多么典型的事例!法官在审理前即已经完成有罪认定。这就是我说的公检法构建的有罪指控判决的铜墙铁壁。

  对于某个案件而言,法官要作有罪判决,可能基于利益权衡,也可能因为自己的偏好情绪价值观等等,究竟是什么原因其实很难确定。而且有罪判决是正确还是错误也难以诉诸客观检验。因为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解释,同一个案件就会有多种答案(有罪与否有两种答案:有罪、无罪,但其理由可能多种答案,量刑也会是多种答案)。多个答案,客观上没有正确答案,只有每一个人主观上的那个正确答案。但究竟哪个答案更好一些,是无法验证的。我们常常说实践检验时间检验,但最终还是要由人来确定。

  对于被告人来讲,所有的各种理解和解释都没有意义,他只关心法官的想法即法院的判决。因此,如果被告人自己确实没有做过所指控的行为,或者如果一个成熟的律师凭着良心确信被告人无罪,又有着充分的理据,那就要千方百计去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在法院最终判决前,不存在早已经肯定的无罪或有罪,任何无罪的获得都是努力斗争最终实现的。我曾经描述过的刘金元、白英等等标本案件,如果不是上诉再上诉的努力争取,就不可能判决无罪。

  但是为什么我们要分析法官的审理过程、心理过程和决定判决的原因呢?是因为大部分辩护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以为被告方只要各个环节能够充分行使了辩护权(如阅卷、取证、会见、发言等等),庭审时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就完成了辩护任务。但是,上述的审理前已经确定支持有罪指控的法官的存在,使得这种辩护方式失灵了。

  辩护的关键点在哪里?是讲理还是用力?法官如果只依法和理判决,那么辩护似乎就只要讲法和理即可。法官如果是明明知道无罪也要判决有罪,那么法和理在他那里已经无效,你必须要通过一种力量,使法官回到正轨上来。但实际上我们是无法知道法官究竟是怎么想的,究竟是哪种类型,是不是有意故意判决有罪?这时候我们应该如何?

  审理前就已经判定有罪,庭审只能是一个过场,尽管这样的法官可能是少数(大部分不可能这样赤裸裸),但这种概率分析对被告人和律师来讲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他不能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也会碰到这种法官?这个问题是无法通过法官表面的行为和言辞进行判断的。这时候你必须有一个假定,即当成是百分百的要发生这种情况,以此为判断基础进而采取行动。如同高风险路上开车,事关生死,你必须想到最坏的可能性,穷尽一切努力以确保平安。我们人类对待重大利益的态度都应该如此。

  你如果认为法官存在不遵循法律的可能性,就要考虑寻求监督力量的帮助。我国存在多方面的监督制约体系和力量,只是人们还不太善于利用。在法官不能公正审判的情况下(不管是由于业务素质还是道德素质),这种监督确实能够发挥巨大作用。应该区分监督与干预,错案冤案的发生,有些是因为权力干预造成的,而有些恰恰是缺少监督的结果。或者说,权力既可以促成有罪指控,也可以帮助无罪辩护。当指控方受到权力的干预时,辩护方也应该寻求权力的监督和帮助。不能指望权力无动于衷。

  不管怎样,在现实状况下,我们的无罪辩护,必须借助各种监督的力量。相信整个司法体系和权力体系的整体力量,没有其他办法。我们农权律师和我本人近30年的办案经验证明了这一点。不管是到政府部门取证、征地拆迁案件办理、刑事辩护,都需要借助监督的力量才能成功。我强调监督的力量,是说它起到关键作用,而不是说法和理没有作用,法和理是当然的基础条件,它最终要通过监督的力量才能发挥作用,这是“法、理、力”结合辩护法。

  至于如何才能获得和运用监督的力量,看看那些较真律师的行为就清楚了。斗争或战斗的重点既在法庭内也在法庭外,在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必须善于把有罪指控变为争议问题,成为无罪与有罪皆有可能的疑难案件。这样,案件就自然可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了,也取得了被其他更多方面关注的资格。这是律师的基本功底:雄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但在法庭外,还要把这些无罪辩护的最强音输送到各种监督机构监督者那里(包括被舆论监督,其实质也是权力监督)。这是辩护律师的另一个基本功底:娴熟的斗争技巧。这是伟大斗争的重要部分,因为这里决定人的生死、自由和幸福。


目录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