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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罗伯托•昂格尔这个名字,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并不陌生。他出 生于巴西,早年做过记者,也曾投身政治活动。后留学美国,以敏锐的 洞察力和渊博的学识而引人瞩目,二十八岁便当上哈佛法学教授,成 为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法学教授。不仅如此,他还是批判法学的代表性 人物。早在1977年批判法学正式诞生以前,昂格尔就已发表了两部 名著《知识与政治I ( Knowledge and Politics, 1975 )和《现代社会中的法 律》(Law in Modern Society,1976),率先提出要对正统的自由主义思想 体系进行“总体批判”,从根本上揭示了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内在矛盾。 其中,《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在历史考察和文化比较的基础上,阐述了 现代法律秩序的由来和现代法治国的必要条件,典型地代表了他早期 的法律思想。这部著作因其立意恢宏、眼光敏锐,而成为当代法律社 会学中的一部名著,时至今日,它已经远远超越了批判法学的代表著 作的地位,成为一部法理学经典,影响深远。

  通过对昂格尔的解读,人们大致可以了解批判法学的基本方法。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并强烈震撼了西方法学界的批判法学运 动,根植于西方左派社会理论的土壤,得力于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 派、法律现实主义、解构主义等社会思潮的组合力量。它对西方自由 主义法律制度进行的攻击和批判构成了对西方社会理论的一场严重 的挑战,并催生了当今在西方社会方兴未艾的后现代主义、法律解释 学、后结构主义等新的社会理论思潮。

  在批判法学的旗帜下汇聚了一批杰出的法学理论家,其中以邓 肯•肯尼迪、皮埃尔•施拉格和昂格尔为主要代表,而昂格尔则被称 为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与肯尼迪、施拉格倾向于解构自由主义法学 并最终成为后现代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不同,昂格尔对自由主义法律 制度的批判是从现代主义的角度出发的,他对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批判 的根本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改造和重构,因此他以热心于建构宏大的理 论体系而区别于批判法学和后现代法学的其他理论家。但昂格尔在 其法学理论中提倡的所谓地方性的政治、社区性的构建却与后现代主 义者的局部研究具有某种相似性。

  作为批判法学的主将,昂格尔在本书中首当其冲批判的靶子是自 由主义法学。在他看来,自由主义法学把法律看作是中立的正统的社 会规范,立法的目的是建立一套中立性的规则。但由于在规则的具体 化过程中,不同的价值观念必然发生矛盾,在司法过程中,形式正义与 实质正义之间也会出现对立。因此,自由主义的法律观念实质上掩盖 了社会矛盾,搞乱了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昂格尔在书中提出了超自由主义(Super Liberalism)的概念。他认为应该重新研究法律与社会秩序的关系,建 立一种人人自由得到伸张、个个能够参与改变社会结构、社会资本能 够得到有效控制、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和谐相处的社会体系。这种近 似乌托邦式的政治宣言,也说明了昂格尔还没有在现实社会找到自己 理论的理想落脚点。

  在昂格尔的笔下,法治是被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模式来研究的。 他认为,法治的形成不是主观塑造的结果,而是历史和文化演进的结 果,它不仅同一个社会中人们所熟悉的社会规范方式有关,也同民族 的思维习惯有关。在昂格尔看来,西方主流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存在 不可避免的深层矛盾,自由主义法律理论首先坚持价值主观性的原 则,却试图证明立法有相对客观的价值秩序作指导,或是在无可奈何 地承认立法的非客观性之后,又坚持审判可以使用客观的、非政治的 推理工具,以为可以避免价值判断对于裁判公正的不良影响,但实际 上根本的立场是无法回避的。“自由主义就是最依赖于非人格化规则 的社会生活形式,然而,它也是最不能形成和适用这类规则的社会。” 相应地,法治作为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态,其产生并不是必然 的,而是特定文化背景下的偶然因素合力作用的产物,法治本身是用 来维护自由主义价值的工具,而绝不是价值中立的。在晩期资本主 义,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自由主义价值丧失其普适性,法治也开 始走向没落。

  昂格尔的法治理论特点鲜明、见解深刻,极具批判性和建构性。 他对自由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的批判和对法治危机的揭示,并非意在 否定西方法治的价值,而是在于重构法治的理想,促进法律与社会发 展的进步。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可以从反面引导我们更深入地认识 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发展及其在晩期资本主义社会面临的危机;他 对法与社会形态的比较研究,尽管带有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但对于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我们重新审视我 国传统的立法观念,认真思考“以德治国”的现代内涵。他至少使我们 认识到,在我国建设法治,必须首先建立和完善能够产生法治的一系 列条件,且从一开始就应注意克服导致法治解体的矛盾和弊端,因国 制宜,在高扬法治理想价值的前提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因此,昂格尔鞭辟入里的批判和怀疑精神以及旨在重构人类美好前景

  的努力,无论对于西方的法治的重建还是对于中国的法治实现来说, 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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