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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秩序问题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社会秩序问题产生于人们能够经历的社会存在本身的深层困惑,正 如方法问题来源于想知道怎样研究社会生活的困惑一样。我们能够在变 化的交往形式下面辨别出对社会契约来说是基本的东西吗?这是在我们 涉及社会中的协调和冲突的更具体的原因问题以前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不要把问题误解为哲学家的消遣。我们的文化理论和社会组织理论 建立在我们对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的看法之上。经典社会理论通过拒斥 超历史的人性理论,放弃了先于和独立于对社会关系的说明,便想达到对 行为的认识的尝试。但它并没有因此而摆脱作出如下假设的必要,即社 会关系中的什么因素使得有组织的群体生活有了可能。

  首先,作为指导,这些假设对于经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社会 经验素材是这样的丰富和模糊,以至于仅仅依靠经验的观察就可以在相 互竞争的社会秩序理论中发现某种理论具有毫无疑义的真理性,似乎在 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不可能的。最后,这里讨论的每一种社会秩序理论24 都或多或少具有某些从来也不能与理论完全分离的隐蔽的道德成分。在 每一种情况下,社会是什么和它应该是什么的信念之间有-■种牢固的相 互联系,事实材料的数量并不足以证明一种社会秩序普遍概念的正确性。

  经典社会理论讨论社会秩序的舞台是由两种思想传统之间的斗争所 建立的。一种传统可以称为工具主义理论或个人利益理论,另一种传统 则是合法性理论或共识理论。大多数经典社会理论家,从非常不同的背 景和着眼点出发,正如他们在处理方法问题时拒斥了理性主义和历史主 义一样,渐渐认为这两种思想模式都是不充分的。

  我的第一•个任务将是界定社会理论所反对的两种社会秩序观点,并 指出它们各自的缺陷。接着,我将指出通过综合这两种传统而尝试克服 它们各自缺陷的思路。我最后的目的将是再一次指出拟议中的调和如何 在某些重要方面失败,以及这种失败如何有助于确定社会思想目前的 责任。

  个人利益理论是社会秩序的一个基础的概念,它经常等同于功利主 义和古典政治经济学⑰,但它也是其他许多思想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它的特点由以下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它依附于某种社会联系概 念,另一个是它也依赖于关于规则本质的特殊的认识,这些规则正是有组 织的群体生活的基础。

  这种私人(个人)利益理论认为,人们受到自我利益的支配,因此人

  们的指导原则就是判断什么才是实现他们的私人确定的目标的最有效的 方式。只要选择的最终基础是个人的意志,即使一个人的希望是他人得 25其所愿,这种私人利益观念可以扩大化以便包括一种对他人利益的利他 主义的关心。可以把这种理论与另一种思想模式比较一下,后者认为自 我的善或者他人的善完全独立于个人的自私愿望和利他愿望。根据私人 利益理论,每一个个人的目的都相对独立于他人的目的;即使它们可能或

  ⑰See 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ed. J. H. Burns

  and H. L. A. Hart ( London , Athlone, 1970) , pp. 11一12. 多或少地受到他人个人目的的影响,每一个个人的目的可以作为与众不 同的东西而得到有意义的对待。这种理论把个人行为的直接决定因素放 在个人身上,而不是个人所隶属的群体之中。

  主张个人目的的优先性与致力于将手段——目的判断当作思想和行 为中的支配纲要之间没有逻辑联系。人们可以设想服务于集体价值的一 种工具主义。但是,有两个原因可以相信个人利益思想和工具主义的紧 密联系有一个理性的基础,尽管还远远不能证明有一种必然的相互依存。

  第一个原因是,集体利益的范围越广,内容越详细,它们决定个人将 如何行动的权威越大,留给个人的效益判断的任务就越少。根据他对适 用于自己目的的最有效的手段的认识,他可以更容易地重新安排自己的 目的,而不是影响他所置身其中的群体的共同目的。

  第二个原因是,作为工具主义表现的控制自然的观念也可以使人联 想到控制其他人的观念。自然和他人都构成相对于个体的外部世界。而 且,工具主义经常被视为纯粹操作性的智力领域,因此,更容易设想•种26 集团道德意识,而不是集体的智力。

  个人利益理论承认不同个体的目的会发生冲突,这或者是因为希望 的事不同,例如,对政府权力应该服务的目的的争论,或者是因为希望的 同一种东西不充分,例如,对于短缺资源的冲突,第一类对抗通常通过民 主程序解决,第二类则通过市场。

  政治思考和经济交换都有赖于公布和实施规则或法律。没有规则, 永远也得不到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利益,除非可能是作为个人或集团独裁 的结果,否则,社会秩序的存在将永远是费解的神秘现象。个人利益理论 对于这种规则体系必须是什么样子赋予了某些含义,这些含义合在一起 指出了一种可以被描述为是工具主义的规则观念。

  个人往往把工具性的规则视为自己在计算效益时应该考虑的另-个 因素⑱。这意味着,只有在服从而不是抵抗规则更有利于促进他的目标 这个范围内,他才服从规则。因而,制裁成为规则中的关键部分。对制裁 的恐惧导致个人在思考实现个人目的的最有效方式时,把社会秩序的要 求内在化了。

  就工具规则是根据从长远来看符合每个人的自我利益的程序制定的 而言,即使在特定条件下它们侵犯了那种自我利益,它们要求的遵守需要 27也并不仅仅建立在它们所施加的恐怖之上。构成许多现代政治哲学特点 的这种希望,引入了一个我将不在此加以探讨的全新的复杂世界。相反, 我将继续直接论述个人利益理论的弱点,那种导致它被社会理论合理地 抛弃的弱点,尽管它还没有被经济学中的主导传统所抛弃。

  反对工具主义逻辑的第一个也是最根本的理由,在于它未能说明人 的行为怎样能够具有超越时间的足够连续性和个人之间足够的相似性, 从而使得有组织的社会或社会科学成为可能。在个人为实现个人目标而 选择手段的过程中探寻人类行为的核心,也就是假定行为的目的在某种 意义上是个人的。这些目的越是成为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的直接反映, 我们就越没有理由根据手段和目的而不是原因和结果认识人的行为。个 人环境的特点越多地包括在要达到的目的或要避免的目的的范畴之内, 该环境中能够仅仅作为手段问题考虑的方面就愈少。但是,当我们根据 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而强调每个人目的的偶然性和不同个体目标的多样 性时,我们看来也破坏了什么将人们联系到一起的认识基础:什么使他们 能相互交流,使他们至少能同意规则制定的程序。因此,工具主义理论正 好在我们对社会秩序的困惑变得最突岀的地方崩溃了。

  反对个人利益理论的第二个理由,在于它会对人们对于规则在社会

  ⑱See John Rawls, “Two Concepts of Rules,**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1956) , vol. LJflV , pp. 18— 29; and Georg von Wright, Norm and Action. A Logical Enquiry( London, Routledge, 1963 ), pp. 9—11.

  中的地位的看法产生矛盾的暗示。这些暗示表明它们所起源的前提以隐28 蔽的支离破碎为代价获得一•种似乎有理的外貌。我们已经看到这样的社 会秩序观点怎样产生工具性的规则图画。但是,同时也需要非工具主义 的规则论来堵上工具主义规则论在描述性解释人类合作问题上的漏洞。 理由如下:

  只要遵守法律仅仅是因为对惩罚的担心超过获利的希望,那么,就总 是会有这样的风险,即获利的希望可能会超出所担心的损失。无论这种 认识有什么弊病,作为一种关于社会应该如何的信念之基础,似乎没有人 怀疑,作为一种描述,即描述人们事实上如何认识加在他们身上的相互关 系准则,它是不充分的。通常,即使是有关个人利益的同样仔细的考虑建 议人们违背规则,人们还是珍视并服从支配他们相互交往的规则体系。

  而且,工具判断的推行预先假定了一种关于合法手段范围的概念。 除非对于手段的选择有非工具性的限制,否则,任何东西都可以在原则上 被当作任何目的的手段。这样,就不可能提供明确界定的个人权利和群 体权利,因此,也就不可能存在稳定的社会秩序。

  最后,个性的表现和发展看来要求人生活在命令他们效忠的规则或 程序之下,因为公正和善既不能简化为个人意愿又不能还原成关于目的 和方法的算计。不论人们是否喜欢其结果,某些事必须做而其他事必须 避免,可能是道德推理的一个根深蒂固的特征。如果最终的结果需要对 标准加以限制,这可能是因为它们突出了标准最初形成时的不足。没有29 对工具判断范围的这种限制,个人不可能相互作为道德的人——作为能 够区分想做什么和应该做什么的存在——对待。只有通过问后一个问 题,人们才能推翻盲目意愿的独裁并建立一种不受个人利益摆布的社会 秩序。

  关于工具主义理论对于规则理论的矛盾暗示,其主要争论命题可以 以下述方式加以概括。人们越依赖于把个人界定的个人利益作为解释行 为的关键,就越需要根据应该被遵守,而事实上也趋向于受到遵守的、独

  立于个人目的与手段考虑之外的非工具性规则的存在,来说明社会秩序 的可能性。但是,该理论同时似乎暗示所有的规则都是工具的,它没有提 供将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从效率评价的范围内免除出来的基础。

  反对该理论的第三个理由明显是道德的或政治的。尽管个人利益理 论考虑到了利他主义,但是,体现在个人利益理论中的社会生活概念并未 给协作的价值留出余地。不论这些价值对个人意愿或个人意愿的某些结 合有什么作用,它们毕竟代表着可以归入实践、制度和群体生活的真正现 实的价值。

  既然我们已经追溯了工具主义观点的梗概和反对它的大致理由,我 们可以继续探讨关于人的行为和社会的第二种主要观点,经典社会理论 不得不与之妥协的合法性理论和共识理论。在其中,人们可以再一次区 30分对人的行为的一般态度和对规则的特定看法。它的某些更极端的例证 可以见于构成浪漫主义运动特点的对社会的有机体解释。随着我的讨论 的逐步深入,它与哲学中理想主义传统的联系将会变得显而易见。

  如果说个人利益理论从个人和他的目的出发,合法性理论则从社会 或集团和其共有的价值和认识出发⑲。在下列这些方面,即共识的范围, 抽象性或具体性的相对程度,坚持它们的强度和它们的一致性等方面,这 些认识和信念可能不相同。不过尽管有范围、具体化、强度和一致性的差 另L但共同坚持的道德和认识论倾向的出现总会使有组织的社会生活成 为可能。共同的信念允许人们相互理解并知道应当相互期待什么。因 此,人的行为的基本规划是内化共同的认识和价值,而不是选择有效的手 段去实现个人界定的目的。

  注意,对行为的这种说明在两个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与之对立的社会

  ⑲在经典社会理论家中,迪尔凯姆与其说是结合工具主义理论和合法性理论的倡导者,还不如 说是后一种看法的捍卫者。见 Emile Durkheim, Les Formes tl^mentaires de la Vie Religieuse, Le syst^me tot^miqueen Australi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1968 ) , pp. 603——605 o思想传统的看法。第一,它反对目的个别化的假设。共同的价值不但在 时间上和权威上先于个人目的,而且把它们作为个人目的结合的结果也 不能充分地理解它们。关于行为性质的两种理论之间的第二个主要区 别,在于合法性逻辑对于手段一目的两分法的重要性颇为轻视并加以破 坏。集团共有的准则和观念可以以积极的价值和消极的价值影响个人存 在的每一个方面;没有什么可以不附加道德力量而简单地当作一种手段 来对待。因此,手段和目的的根本区分坍塌了。

  对社会和行为的这种看法对于我们有关规则的观念产生了影响深远 的结果。在这种背景下,规则成为集团共有价值的表现⑳,它们起着虽然31 不可缺少但毕竟是附属的作用:澄清这些集体目标的含义和它们的界限, 反复强调它们以对付可能出现的侵犯。但共识的范围、具体化、强度和一 致性越广,规则就变得越无必要。在共识的缝隙中存在,是它们的本质。

  因此,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的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 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念。一个人对规 则的忠诚来自于这些规则有能力表达他参与其中的共同目标,而不是来 自于担心规则的实施所伴随的伤害威胁。如此说来,问题的焦点已经从 制裁转向了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标准了。

  现在,让我们探讨对合法性理论和对与之相伴的规则概念能够提出 的反对意见。这些批评是那些对工具主义理论的批评的对应物,因为这 两种社会观点正好相反并相互补充。

  共识理论的第一个也是根本的缺陷在于它固有的既解释得太多又太 少的倾向。它解释了观点和理想协调的可能性,但未解释冲突的存在。 在这种思想框架内,冲突只能是某种正有消失的东西的记号。它一定代

  ⑳See Emile Durkheim , Le Suicide, ^tude de Sociolgie(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1967 ) , p. 279.

  But see Emile Durkheim, Sociologie et Philosophic(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1967) ,pp. 82—

  85. 表着对社会秩序所赖以建立的一致的背离,代表着因为对社会共有价值 和认识的范围、具体化、强度或一致性的某些限制所导致的失败。

  但我们为什么应该假设冲突比和谐更少反映社会秩序的内在本质? 而且,除非我们能够确定冲突破坏和改变共识的条件,否则求助于共有信 32念和观念的理论,我们能得到什么呢?不回答这些问题,合法性理论仅仅 只是用一个秘密代替另一个秘密。

  当人们转而研究共识理论对认识规则的含义时,上述对这种理论的 怀疑更突出了。把个人联结在一起的一致性愈牢固,它决定人们行为的 作用愈强,留给规则发挥作用的余地就愈小。那时,所有规则能够做的就 是,在集团的共有价值缺乏具体性或连贯性的地方澄清适当的行为标准, 以及当这些价值在广泛性和强度上有缺陷时保证它们的实施。

  但是,矛盾依然存在。据说,规则是共同价值的主要表现,然而,正是 在坚持这些价值时出现的裂缝、弱点和不准确之处使得规则才成为不可 缺少的东西。法律是冲突的创造物,也是冲突的解毒药,这正是合法性理 论留下的未作解释的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因此,共识理论所导致的规 则的矛盾,正是这种理论没有能力正确对待共识在社会中的不稳定性,以 及没有能力解释潜在的分歧怎样能够突然演变为公开的对抗和斗争的一 个更加具体的表现。

  我们现在可以理解第三个批评,因为它只是从描述基调转为规范基 调过程中前两条批评的互换而已。它批评合法性理论对集体主义有一种 根深蒂固的癖好,这种癖好已经嵌入理论本身的描述看法之中。通过强 调理解社会关系优先于分析个人行为和集团的共有价值压倒一切的重要 性,该理论似乎破坏了认真对待人的独立性的基础并反对个人自治的主 33张,以赞同集体团结的主张。而且,通过提出评价行为最终要而且必须要 建立在共识之上,它似乎准备将偶然盛行于一个特定集合体的不论什么 标准都奉为神明。非常奇怪,结果是去重复以前在工具主义理论中已经 发现了的缺陷:伦理观念的否定,这种否定在于把人们想要做的事情当作

  他们应该做的事情。

  但是,必须记住,从理论的真实前提中并不必然可以得出集体主义结 论或保守结论。即使得出了,道德批评仍是假设;其适当性依赖于赞同承 认人的独立性和道德推理的价值的那些论据的力量。讨论这些问题将再 一次引导我们直接进入形而上学和伦理领域,我眼下不打算进一步地研 究它们。

  让我们现在小结一下。我已经粗略地描述了经典社会理论家们在着 手创建一种社会科学时所适用的两种关于社会、行为和规则理论的主要 特点。这种讨论表明这两种观点具有虽然相反,但同样严重的缺陷。如 果不是考虑到综合或者超越这两种观点的任务依然存在,人们可以根据 它们的外表而将其一丢了事。

  从其早期阶段开始,“科学地”研究社会便反对以功利主义和功利经 济学为代表的个人利益理论和表现在理想主义,有机体论或浪漫集体主 义中的共识理论。它打算将这些思想传统所提供的部分真知灼见归到一 起并加以改正和深化,但是,在完成这个计划的过程中,它并不比与之相 关的跳出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困境的有关努力更成功。

  把两种有关社会秩序的思想模式的所谓联合还原为最简单的因素可34 能会有作用,我将概述并批评的特定解决办法远非所有经典社会理论家 所共有,但它在从韦伯到帕森斯的传统中起了主要的作用㉑。

  它的第一个步骤是假定共有价值的存在和内化对于一种社会秩序的 可能性确实非常重要;这些是对合法性理论的让步。但对这种让步,它立 即加上共有价值经常或多或少在它们的范围、具体化、强度和一致性方面 受到限制的认识。普遍拥有的认识和理论所暗含的行为标准必须充分具 体和连贯以便指导人们的交往,因此需要一套明确的法律或规则。而且, 当基本价值的范围界限或遵守这些目的命令的强度界限被超出——并发

  ㉑ See Talcott Parsons, 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Vol. H 、pp. 698—719.

  生越轨行为时,法律必须以能保证自身效率的强力威胁力量为后盾。

  如果存在一种所有人在同等程度上共享的完全统一的、并毫无争议 地确定行为的是非的完全一体化的共同价值体系,则一套公式化的强制 性的规则大概就是不必要的了。但是,如果认识论的和道德共识的基础 不存在,那么,除非是在一个独裁政体之下,否则,制定和适用规则都是不 可能的。即使在独裁政体下,独裁者的命令也可能会是无效的。因此,据 说,共识理论对社会秩序问题提出了虽然不完全,但却是一种重要的真知 灼见。

  不论可以强制实行的法律和共识是什么关系,占支配地位的价值观 念和公共规则只确立可以允许的行为的外部界限,在它们所划定的范围 35内,还有个人确定目的和进行工具判断的余地。这样,在我正描绘的综合 性看法中,工具主义理论重新出现,描述在社会共识力量不起作用的地方 所出现的行为模式和选择模式。

  只要对共识有这样的限制,个人确定行为的目的的需要就无法避开。 而且,在群体价值或个人标准影响不到的个人存在的方面,还会受手段和 目的计算的支配,人们会把这些方面仅仅看作是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或 障碍。

  我尝试描述的调和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承认工具规则的重要性,即概 括了效率判断规则的重要性。但是,同时,这种观点证实某些超越严格工 具意义的行为规则的存在,因为这些规则被认为是并且被当作是群体价 值的体现。

  但是,如果更仔细地观察,人们可能开始怀疑理想中的融合是否能真 正贯彻到类似这种基础的任何事上。社会秩序的两种概念似乎是以矛盾 的方式相互并列,而不是融合为一幅能够抛弃彼此区别的紧凑的图画。 而且,这种方式未能解释集团价值的内化和手段与目的的计算对于不同 形式的社会生活的相对重要性。我们应否认为综合看法会平等地适用于 每一种社会?或者我们应该相信,共识的程度和特点,以及留给效率判断 的自由行为领域都依赖于认识和组织每一种社会形式的特殊方式?如果 后一种、更为合理的观点被接受的话,人们就必须理解每一种社会秩序理36 论可以适用的特殊的历史条件。然而,这样的理解可能会要求我们现在 还没有的理论。因此,经典理论家的综合似乎是既不和谐一致而最后又 不完全。

  手段与目的计算或成本与收益计算所描绘的意识状态与共享价值合 法性中的默许所暗示的状态尖锐对立。在任何既定的社会环境中,只有 当这两种意识适用于明确区分的社会领域时,他们才会融合在一起。然 而,事实上,在一种条件下是手段的东西在另一种条件下就会变成目的。 同一个问题,从一个角度看可能是不受限制的个人选择,在另一个角度看 就可能是,在我们隶属的群体生活中,如何解释我们与他人共享的价值。

  前面所描述的工具主义与合法性理论的这种协调导致了一种混乱。 它模糊了使这两种理论所涉及精神倾向和现状可以转换的机制。当韦伯 指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㉒的区别时,或者当帕雷托强调“余数”与 “导数”㉓的对立时,他们所做的就是我一直在讲的那种调和。但是,也许 同样清楚的是,当我们所需要的是理论的时候,他们却给了我们一种 分类。

  由于关于规则的工具性认识与非工具性认识的矛盾含义,这两种有 关行为与秩序的解释之间的对立被公开化了①。工具性规则告诉你,如 果你想做某事,你应该如何去做。这样一种规则在下列两种意义上总是 假设性的。第一,它仅仅适用于这样的条件,在其中,一个人选择同意某 种行为目的,可是这种目的并没有规定在指出最佳实现方式的规范中间。

  ㉒ See Max Weber, 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ed. Johannes Winckelmann (Tiibingen' Mohr, 1972), pp. 12—13.

  ㉓ See Vilfredo Pareto, Trallato di Sociologia Generate( Milan, Community, 1964 ) , vol. U , pp. 237—540.

  ㉔见我的著作 Knowledge and Politics(New York, Free Press, 1975 ) , pp. 88—103 o

  37第二,即使同意了某一根本目的也总会有这样的机会,即在特定情况下, 人们也许会发现比规则允许的方式更有效的手段。

  符合合法性理论要求的规则在这两种意义上都不能是工具性的。它 们要求其信奉者忠于规则所表达的价值,并且,尽管适用它们可能有必要 探究其基本目的,但是,无论何时,当规则适用者发现了实现价值的更好 方式时,规则都不能被简单地抛弃了事。

  对社会秩序两种概念的经典综合包括了对规则的工具性和非工具性 认识。但它未能说明两种认识怎样能够达到协调,也未能界定作为描述 或理念,这两种认识当中一个比另一个更为适宜的社会条件。

  人们承认有必要超越包含在私人利益理论和共识理论中的部分真 理。这种认识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伟大社会理论家之间建立了一 种一致,这种一致就像他们共同发现的逃避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的重要 性一样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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