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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在以下的两章,亦即在本文更大的篇幅中,我不想迎头就去讨论前面 几页提出的问题,也不想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任何全面的答案。这部分 是因为我已经试着在别的地方做过综述,部分则是出于想要看看有关这 一贯穿全文的问题的讨论究竟能被压缩到怎样更易于驾驭的篇幅内。

  社会理论问题将通过对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位置的思考予以间接的讨 论㉘。法律似乎是一个特别富于成果的主题,因为,了解它的意义的努力44 直接把我们带到了各种尚未解决的重大的社会理论问题的核心。

  首先,法律涉及到方法问题。政治思想中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一经被 摒弃,用不同于传统的关于目的和存在的术语去描写和解释社会现象就 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我们显然很依赖制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对于那些 制定、适用和依赖它们,并根据它们决定爱憎的人来说并非只是缺乏道德 意义的事实。抛弃存在的这一为规则所引导的方向就意味着抛弃行为的

  ㉘ See William Shakespeare, Hamlet, act 2, sc. 1 , line 66 : uBy indirections find directions out. 主观意义。因而人们必须搞清楚对社会中真实规则的科学探求与日常生 活中使用规则的关系。法律之所描述与法律之所规定之间的关系的阐释 成为社会理论的核心。

  其次,法律的探讨与社会秩序的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个人利益与 共识理论包括并依赖于相互冲突的有关规则的观点。如果我们知道不同 种类的法律所产生的环境,我们就能够看到这两种有关规则的基本观点 的局限与用途,并创造条件使之结合㉙。

  第三,现代性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发现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与日 常生活经验之间的关系。前者把非个人的法律放在社会的中心地位,后 者则把法律放在社会生活的边缘。

  因此,检查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位置把社会理论的主要关注之点都 聚拢在了一起。然而,它也把它们集中到那些可以非常具体地界定的命 题上面。

  45 本文的全部计划包括较长的两章,它们被以下较短的两章所包围:目

  前的理论导论和一个最后的理论结论。在核心两章的每一章中,研究社 会中法律的一个方面都与社会理论的一个主要困境相互联系。因此,第 二章涉及法律的多样性,以及每一种法律得以产生的条件。而且,第二章 把它的主题当作是讨论社会秩序问题的机会。第三章讨论现代社会中法 治的意义与变形。但它是将这一问题作为现代性问题本身的一部分进行 探讨的。第四章则根据中间插入的关于法律研究之所得对导言中提到的 命题进行再思考。它总结了有关社会秩序与现代性问题的争论的意义, 而且它发展了本论文的方法论前提°

  因此,方法问题直到最后才会明白地显示出来。但先交待一下有助

  ㉙ See Emile Durkheim , 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 Paris, Alcan , 1922 ) , p. 32.由于法律再 造了社会协作的主要形式,因而,我们只需要区分法律的不同种类就可以发现与其相应的不 同的社会协作形式。” 于对我的方法与态度的了解。我很看重调和理论总结与编史工作的需 要。这种需要与所有其他社会理论中未答复的方法论之谜是不可分的。 它也与社会秩序问题深深相关。这一问题中-个重要部分就是要将我们 对于社会契约的普遍观念区别于我们对于不同类型社会中契约的特性的 特殊认识。而且它直接与现代性问题有关:我们重新解释历史环境的方 法将会且一直如此,限制并受限于我们思考社会的方法。

  为了在我的研究的有限领域内解决系统理论与编史的矛盾关系,我 将从用来解决这种矛盾的最成功的作法开始——类型学的方法。我将提 到的法律类型和社会类型将被置于不同的抽象层次之中。有些将是对独 特的历史现象的简单化描述,意在进行类推和比较。另一些将是普遍的46 范畴,意在表示和帮助解释再现的法律和人们的联合形式。还有另外一 些将会是解释学的手法,其意并不在于描绘真实的历史事件,而是作为特 别的例证或假设的可能性,用来解释所发生之事。

  在本书的结论部分,我们有机会返回概括性思想与特殊的历史认识 之间的二难选择上,并且把它放回它的真实环境中:社会理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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