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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律与社会形态

问 题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本章通过讨论法律类型和社会形态的关系来研究社会秩序问题。前 已指出,那两种主要的社会秩序理论都包含了对规范本质及其应用的认 识。如果这两种理论分别与特殊种类的社会相结合,那么,人们可以预 料,法律的特性会因社会生活形态的不同而变化。每一社会都通过法律 显示它用以团结其成员的那种方式的最深层奥秘。而且,不同类型的法 律彼此之间的冲突还表明:约束社会群体可以有不同的方式。

  澄清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第一步就是区分法律的主要种类。若没有这 样的分类,我们就会缺乏一套描述法律类型与社会形态关系的专门术语。

  下一步,我的论述将以思辩的方式指出,每一种主要的法律类型得以 产生的历史条件。这种分析将表明在不同的社会生活形态中文化和组织 之间的某些联系,因而它会导向这样一个问题:后封建时期的欧洲为什么 及如何发展出那样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秩序。对该问题的回答可能有助 于人们理解现代西方文明的特质。此外,由于现代法治理想产生于这样 一种情形,在这里,由共识理论和个人利益理论所描述的诸种机制被怪 诞、不稳定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回答上述问题还可望揭示社会秩序之谜 的谜底。

  对现代西方法律历史基础的讨论将会相当具体,而且,在某种意义上 讲,由于同时比较了古代中国的法律和政治思想,讨论中的观点还可以得 到进一步的确证。实际上,导致中国建立统一帝国的各种因素与导致西48 方建立民族国家的那些因素多有相同,然而,其法律后果却迥然有异。参 照一下那些其法律经验既不同于古代中国又不同于现代欧洲的文明形 态,与中国进行比较的重要性就会表现岀来。

  在本章最后,我将根据自己对法律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多样性的认识 重新审视社会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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