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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秩序瓦解的一种回应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现在,我们仍然有必要指出本章的论点对于社会秩序问题所具有的 含义。第一章的讨论以下述假定为结论,即某些社会最好根据共识理论 做出说明,而某些社会则需依据工具主义理论观点加以解释。既然如此,

  ©但仍有大量交叉:许多立法、行政和司法任务集中于同样一些机构。参见A. R. W. Harrison The Law of Athens( Oxford, Oxford, 1971), vol. H ;and P. J. Rhodes, The Athenian Boule( Oxford ,Oxford, 1972) o

  @ See Rudolf Hirzel, Themis, Dike und Verwandtes. Ein Beitrag zur Geschichte der Rechtsidee bei den Griechen.( Leipzig, Hirzel, 1907) , pp. 240一250 ;and J. Walter Jones, The Law and Legal Theory of the Greeks( Oxford , Oxford , 1956) , pp. 84一87.

  @ See Peter Garnsey, Social Status and Legal Privilege in the Roman Empire (Oxford, Oxford, 1970), pp. 260—280, and A. H. M. Jones, “The Caste System in the Later Roman Empire, " E Irene (1970) , vol. VID, pp. 79—96.

  我们就必须寻找每一种概念最为适宜的那个社会环境。一旦完成这个任 务,人们就会比较容易地确定上述两种社会秩序理论所描述的意识与行 为模式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关于社会秩序的共识观点所描述的环境是相互作用的法律的基础。 这时,习惯是如此兴旺,竟然到了社会只是一个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认识和 理想的共同体的地步。这些共识和理想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广泛共享,一 贯密切联系,指令明白具体,以及被人们真诚地信服。这样一种社会共同 体的存在使其有可能依赖于不言而喻的标准而不是明确表述的规则,有 可能把这些社会上接受的标准看作是个人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决定因素。

  官僚法得以产生的社会环境则是一个至少统治者或统治集团可以从 工具主义立场出发认识的社会。在这种新的环境中,必须通过某些新的 设计而不是关于相互义务的缄默的指导原则的内在化来维护社会秩序。 公共的和实在的法律成为统治集团控制社会关系的工具,而这种控制又 以仔细挑选的政策为幌子。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这样的控制提供了制度 上的工具。权力可以为宗教所论证,但是宗教的权威又受到政府在保证 公共安全和经济繁荣方面是否成功的检验。

  可以这样说,以共识为本位的社会秩序观点最适合于习惯是唯一重128 要法律类型的那些社会。而工具主义的观点则适合于官僚规则的发展。 这两种秩序模式的冲突在产生法治的社会生活形态中特别激烈。

  在这样的社会中,在同一些人们的心灵和行为上,这两种不同,甚至 对立的经验却得以共存。具体地说,一方面,有这样一种经验,即在追求 个人目的时把别人看作是实现这种目的有利因素或阻碍因素;然而,另… 方面,也有同样普遍的默认一个人所属的集体的惯例以及把他们的规则 作为是非标准加以遵守的经验。第二种经验依赖于那些在群体冲突中得 以保存下来的共享的假设,同时又依赖于相信存在着超验的、普遍的正确 行为原则。

  实际上,这两种倾向在每一个行为和信仰领域中都存在着冲突。从 个人关心自己的个别确定的目的及选择实现这些目的之具体方法的立场 上看,接受群体的共同价值从来没有多于限制个人自由的意义;从忠于其 所属的群体的个人立场上看,一心一意地、工具主义地追求个人自己的目 标似乎是对所有联合的可能性的一种威胁。

  由于被迫摇摆于这两种组织人们生活的方式和认识他们在社会中地 位的模式之中,因而人们不能前后一致地界定自我。因此,共识论和工具 主义论的对立就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如何才能最好地描述社会契约的难题 了,它实际上也是日常生活中的斗争。这种斗争表现在不同的相互联系 之中。从一种层次上讲,这是个人自治与社会的对立、或者说强迫人们把 彼此关系看作是矛盾的而不是互补的。从另一个层次讲,这只是针对如 129下两种认识方式的第三种选择,这两种方式即把一个人生活于其中的社 会环境看作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达到个人的目的因素或把社会环境看作是 事先存在的秩序,它具有固有的值得尊重的因素。

  总之,这些矛盾的倾向都充分地体现在法律秩序所面对的二难选择 之中。实际上,自由主义社会所必需的条件要求:法律秩序应当被看作是 某种中立的或能够调合相互对立的利益的东西。每一个人或每一集团必 须能够工具主义地看待法治,视其为促成长期利益的最佳方式。然而,在 不同的规则解释中,在不同的法律中,在立法的不同程序中所做出每一项 选择必然会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如果仅仅依赖于 私人团体和个人对效益所做出的最佳统计,那么,服从法律就不能存在。 因为总是存在着任何既定的一方通过违反法律而获利的机会,存在着破 坏法律秩序的益处远大于所冒的风险的机会。因此,法律秩序必须制订 一种共识,制订一种超越任何成本收益统计的相应的责任感。

  如果社会秩序的理论问题产生于一种道德和政治环境是真的,那么, 只有改变这个环境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什么样的变化才是可能的 和必要的呢?它能否克服两种不同的对待社会存在的方式之间的冲突而 不倒退为不加批判地接受不言而喻的相互关系的习惯中所表现的集体价 值感?或倒退为一种官僚式的福利暴政?这种暴政把所有的社会安排都 看作是政府通过规则性的法律来控制的科目。当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需要人们对现代社会有更深的认识而不是本文所允许的简单说明。不 过,本文的论点包含了一种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千年以来,人们一直把自然界和社会看作是一种不依赖于人类意志130 的,即使不是自我产生也是自我生存的神圣秩序的表现。根据这种观点, 聪明就在于能够理解世界中隐蔽的协调性并且服从它。人们把他们彼此 的关系看作是在事先确定的、永恒的界限范围内固定的东西,而这又限制 了他们与自然中赋予生命的因素的交往。

  只要上述这种意识还占优势,社会秩序就不会被看作是可以创造或 重新建立的,甚至有时可以废黜的东西。由于同意一般的社会关系或说 特殊的社会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因而也就排除了产生有目的的、影响深远 的变革的可能性。服从宇宙秩序这一事实往往体现在一种固定的人际关 系的模式中,而这种模式则保证依赖集团标准将会践踏,抑制独立的个 性。个人之间的区别及各个时代的不同类似于同一主题的不同变型。随 之而来的就是,人们不知道人与人之间的根本不同和具体历史阶段的特 殊意义。简而言之,这是一种习惯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和文化。

  只是在相对最近的历史罗盘中,一种真正不同的存在和意识模式才 得以出现。人们发现可以而且不得不创造秩序而不是仅仅接受现成的东 西,这种发现鼓舞了新认识的形成。这种发现包含几个方面,如果仅仅要 澄清它们彼此的关系人们可以对其加以区分。人们可以区分社会和自然 界。他们开始把自然视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加以驯服的东西,而把社 会视为自己努力创造的结果。这种观点的一个结果就是使无意义的时间 变成了历史,从而,人们有可能把进步和没落看作是整个社会而不再是个 人的特点了,并且有可能把某一时代与它前后的时代进行比较。另一种131 结果就是凸显每一种形式的社会等级制度的常规性和偶然性特点,从而 论证权力的合理不得不依赖于新的更为明显的方式。

  无论这种危机是出现在对社会秩序的认识上还是出现在社会秩序的 体制上,它总是导致两种不同的回答,而古代中国的儒家和法家学说典型 地代表了这两种回答。儒家学说试图重新确认早期的社会与自然界统一 的概念是自然的社会等级制的基础,并企图重新确立习惯的统治。法家 学说趋向于大胆地承认,自然界中没有什么能预先决定社会应当如何安 排,它承认社会安排完全是根据人们的利益而确定的。

  但是,谁的意志可以取代自然界而成为社会秩序的渊源呢?由于危 机与日益扩大的等级分裂有密切的关系,这种渊源就只能是统治者的意 志或控制政府机构的特定统治集团的意志。因而,通过官僚法这一工具, 默示的、自发产生的秩序就被公开的,强制的秩序所取代了。这也就是法 家理论所主张的、而这在古代东方帝国的政治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事实。

  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上述两种主要的关于社会秩序危 机的回答都没有出现某一种回答压倒另一种回答的局面。严重削弱了习 惯的专业化进程和社会分化的加剧使人们不可能放弃某种强加的政府控 制。相反,我们也应看到,即使是最冷酷的官僚法规则体制也只能直接影 响到社会生活的一小部分。许多社会活动仍然受到习惯性行为模式的支 配,这些规则被认为是自然规则的延伸。

  然而,对于秩序危机的每一种拟定的解决方案在使社会制度合法化 132方面能力都有限。试图使一种自然秩序与一种社会等级制重续婚姻,这 在儒家学说,欧洲某些自然法学家以及后来的保守主义中都能找到痕迹, 它强加给我们一种传统的负担,而且这些传统已经不再被不假思索地认 为是善的和必然的了。不过,从另一方面看,强加一种这样的基础只是统 治者或统治集团意志的秩序,最终肯定会破坏社会组织和个性。它通过 破坏证明权力合理性的机会而摧毁了社会组织,它通过剥夺关于人们如 何适应其周围世界的牢固意识而批评了个性。

  正如对官僚法的批判很快就要指出的,若是缺乏这种意识;人们就会

  感到他们在自然界是无家可归的,而且困惑于判断和证明自己行为的合 理性。由于应当做什么的信念与世界是什么的认识相互脱节,这些信念 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不过,在每一种道德和政治选择中所做出的一种任 意的决定都会代替自然必然性。

  鉴于他们对社会分化问题的意义,这两种主要的回答的缺陷就更明 显了。这两种观点主要用于支持僵硬的等级秩序,而且这种等级秩序还 培育了这两种观点的形成。不过,由于这两种观点与等级秩序的关系,它 们的成功大都是短暂的。一旦人们认识到所有社会制度的因循守旧性 质,这种认识就会威胁到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

  社会秩序的危机以及解决危机尝试的失败把人们推进了一种状态, 它在更高程度上再现了某些非人类的灵长类动物所面临的困境。列维- 斯特劳斯曾经指出,这些动物的行为在失去了不加思考的本能决定倾向 的同时并没有通过学到的规则而获得对行为的自觉限制。在有文化的动133 物还没有开始讲话的阶段咳,这一生长程序并无任何作用。因此,它们的 行为似乎缺乏规律又缺乏理性,呈现在观察者面前则是因永远不能找到

  -种集体关系秩序而造成的焦躁不安的困惑,只有这种秩序才能使它们 登上逐步进化的阶梯。

  即使在迄今为止最早的人类社会中,本能的法则不仅受到习惯的限 制而且大部分为习惯所取代。像动物的“本能”和“自然倾向”一样,习惯 性的行为模式是比较固定的,基本上未加思考的,适用于由个人组成的一 切联合体,规定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过,与基于遗传基因的行为规则 不同,这些习惯模式是被教会的。虽然,它们这些习惯即非精心制定也非 明确表达的规则,但是,它们逐渐潜隐在符号之中并渐渐与信念附合在了

  @ See Claude L6vi-Strauss, Les Structures El^mentaires de la Parent( Pari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1949) , p. 8.关于类似思路的更晚近的一个启示,见Adriaan Kortland, ** Chimpanzees in the

  Wild,5,Scientific American( 1962) , vol. CCVI, number 5 , p. 138 c, 一起。可是,由于从来不能彻底摆脱思考,因此,习惯几乎总是成为本能 规则与行为规范分类的牺牲品,成为社会惯例和个人意识区分的牺牲品。

  无论相互作用的法律的确定性什么时候开始瓦解,人类都似乎与灵 长类动物面临相似的情况,即否认未加思考的秩序的经验,但又无力创造 新的秩序。不过,在人类困境与灵长类动物面临的困境之间存在着关键 的区别:如果说其他灵长类动物所遭遇的是不能言语的命运,那么,人类 所面对的就是意识所造成的恐怖。

  如果官僚法不能提供一种社会和个人所要求的和习惯的崩溃所预示 的结构,那么,什么东西可以担此重任呢?除了一种等级制度,人们对有 组织的权力的要求还能不能得到满足?意识,它知道自己有能力创造社 会制度,而且它的兴起与习惯的衰落密切相关,能不能以某种形式与习惯 的瓦解一直没有停止破坏的经验重新结合起来呢?这种经验就是:人们 的生活从先于人们意识而存在的一种秩序中获得了意义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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