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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问题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作为本书第一章就展示的问题,方法问题包括四个方面:摆脱逻辑和 因果解释的可能性,能否克服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的不充分之处;第三种 方法和因果性的关系;行为对行为者的意义与行为对旁观者的意义之间 的联系;系统性的理论与历史性理解的关系。

  对法律所进行的社会研究表明,它对现代社会思想中一种有关方法 论现状的观点有特殊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和现代文化中发挥了那么重 大作用的同一个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规定了方法论的困境及我们特殊的法 律形式的场景。行为与信念的联系,特别当后者具有公开的、正规的方面 时,让我们困惑不解。我们的法律似乎是一套规定我们应当如何行为而 不是描述实际如何行为的规则。

  实在与应在的一致性联系愈弱,那么,在任何一个集团中,行为对行 为人和受其影响的人或旁观者来说的意义就愈不同。因此,制定非人格246 化的,限制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就越发重要了。

  所以,这毫不足怪,即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其他方面的关系之尝试有 助于我们继续进行经典社会理论中的方法论争论。接着,让我们重新检 验有关方法争论中的四个问题。

  理性主义和历史主义之外的一种方法就是共同意义的方法或解释性 解释。它的主要兴趣就是研究镶嵌在信念中的行为,以及把大量的信念 和行为的结合物统一进一个其内在统一性既非逻辑又非因果的整体之 中。行为涉及到外在的、可观察的举止,信念则涉及到人们对事实和价值 的所感所思。

  社会理论的许多谜语都来自于坚持信念与行为的对立,及随后的确 定它们彼此关系的尝试。有时,强调物质因素的突出作用,有时又认为精 神因素是至高无上。人们日益频繁地把历史中精神与物质描述为具有同 样力量,并对行为产生独立影响的东西,但是,在研究它们之间如何相互 作用这一问题上并没有什么进展。

  通过把社会研究的最小单位看作是信念与行为的某种结合物而不是 单纯的信念或行为,共同意义的方法重新明确了争论的术语。这种信念 与行为的一致性就被称为意义。人类行为的可理解性预先假定:借助于 参考关于个人追求的目的的观念及关于促进或妨碍实现这些目的的条件 的观念,行为能够得到理解。只有在我们能够根据某人对自己希望的目 标的信念及对他行为的环境的认识来了解他为什么在某时以某种方式行

  247为时,他的行为才可以在特定的人类或社会条件中得到理解①。为了了 解其行为的效果和发展过程,我们接着必须比较他对世界的判断及我们 自己对现实的认识,而且,我们必须确认他会从自己的错误中得出什么经 验教训。强调信念与行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了一系列困难而又熟悉的 问题。

  人们应当清楚,我所说的人类或社会理解绝不是解释行为的唯一方 式。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完全可以根据纯粹的自然科学术语来描述和解 释行为,当然,这将以排除我们的经验的一个方面为代价。一种更准确的 说法则是,由于人类行为镶嵌在信念之中,因此,社会现象本身中都包括 着自我解释。如果仅仅把行为当作思想的对象而不同时也是知识形式, 那就会忽视它们存在的一个方面。没有什么完整的纯粹自然科学的解释 能够补偿这种曲解所造成的损害。

  行为体现在信念中这一命题的另•问题就是它对伪善的可能性、虚 假的意识及无意识行为的含义。这里的危险在于,坚持行为与意识的不 可分离性将会被用来指,无论人们对其所作所为怎么说怎么想,这种说法 和想法就是他们事实上正在做的行为本身。如果说这就是争论的结果, 那我们大概就会从行为主义中脱身出来又跌入理想主义的泥潭。

  因此,解释性方法绝不把正式声明的信念与实际的信念或者实际的 信念予行为人行为的现实等同起来。相反,它把每一个因素看作是理解 其他因素的条件。这种认识过程与承认行为人公开宣布的目的与其实际 248目的之间存在差别并无冲突。真的,它与如下信念彼此相容,即在明确表 述和意识的许多不同层次上,目的都可能既相互冲突又和平共处。

  根据行为人可能误解其行为的环境和效果这一假定,我们也可以赋

  ①,See Alasdair MacIntyre, A Mistake about Causality in Social Science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Society,second series, ed. Peter Lasletl and W. G. Runciman ( Oxford, Blackwell, 1969 ) , pp. 48— 51. 予行为以意义。因此,这种方法的不可缺少的一步就是,对比行为人对世 界是什么的认识与我们在充分占有材料基础上对世界是什么的认识。

  最后,某些行为可能全部,所有行为都部分地是无目的的或不假反思 的。就其仍处于意识的门槛之外这一点而言,虽然它们可作因果性说明, 但它们不能得到有意义的解释。

  人们可能会问,意义的属性是否会必然地破除传统的因果性观念呢? 目的的选择可以看作是主要的原因,而环境的选择则是背景的原因或条 件。然而,这样运用因果性还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只有当个人的目的 不被仅仅当作其他原因的直接的、确定的后果,只有当每个人或集团的目 的在某种意义上仅仅是它或他自己的目的时,用目的与方式的语言而不 是因果关系语言讲话才有意义。

  通过意义的棱镜观察行为就意味着把行为看作是一个历史事件。尽 管说历史知识属于回顾性的只有表面的意义,但是,事实上,即使在关注 预见未来时,所有的认识都建立在了解过去的基础之上。历史知识的特 殊性在于,它努力掌握和釆取行为人的立场。行为人可能知道一些自己 行为的后果,但他不可能知道全部后果,他也不能避开在不同的,可能的 目的和行为原因中做出选择的经历。

  当人们从解释性方法的第一层次转到第二层次时,当从行为体现在249 信念中转到社会现象被聚合为一个有意义的整体的方式时,把共同意义 的方法与因果解释等同的不适当性就更加明显了。行为的意义不可能独 立于它的社会环境之外,这主要由于它们产生于社会规则,实践和认识的 背景之中,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个声明、姿态或行为才能展示其目的。

  正如语言本身一样,这一广泛的社会相互作用的法典是一个集体的 遗产。但是,像语言一样,它包括了许多具有不同程度严密性和具体性的 方言和子系统。能够被同一标准破译的现象具有一种既非逻辑的又非因 果的一致性,这是一种独一无二的语义学的整体性。

  根据意义的规则,社会现象聚合为一个整体,而且,借助于这一规则, 社会现象现在,同过去一样,被纲领化了。行为的这两种情况越是对立于 同样规则、实践和认识的背景,我们越有权将其看作同一整体的成员。因 此,一种法律思想体系中的两种学说,特定时期内某…宗教团体内的两种 仪式,表现同一风格的同时代的两幅图画,都可以看作是单一语言所传达 的信息,是一个整体中的不同的信念一一行为结合物。可是,如果我们从 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引申法律理论,从不同的宗教中寻找仪式,从不同艺术 风格中寻找图画,那这种整体性就很难,甚至不可能认识。同样,一种社 会生活形式也代表了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普遍的相互 作用的语言,这种语言渗透到存在的许多领域之内。

  若要两种社会现象附属同一集合物,那就要求比在同一规则内解释 它们更多的东西。这也是必然的,因为它们传达了一种相似的信息,从这 250个信息中,人们可以推论出关于他们应当如何行为及应对他人抱什么样 的期待的指导。这种相似性较逻辑一致性的意义更多些,但比逻辑的明 确性和特性差些。

  它的两种主要形式就是职能上的区别和类似。当对不同社会生活领 域具有不同意义的现象,像拼板玩具的零件一样,结合进一种更为全面的 对某些现实的认识之中时,就出现了职能上的区别。从特定环境和丰富 的细节来看,当几种社会事实被证明对行为和信念具有相似意义的时候, 就出现了职能的类似。通常情况下,职能上的区别和类似都是自动运作 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一种法律制度的理论可以作为一系列职能上 有别的概念而开始。然而,该系列中的每一分子都不受具体时代的限制, 以致于它们可用来讨论问题、可以呼应其他分子的概念。

  两种集合的标准,即能够以同一种方式译出及有能力传达一种相似 的信息,并不像初看时那么不同。当然,对于共同认识来说,实践和规则 背景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能够传送的信息的种类也存在着严格的界限, 而且,用不同规则传达相似信息甚至更困难。这恰恰就是比较社会研究 的首要障碍所在。

  社会现象聚合而成的整体包括了广泛的内容,从一个个人的特殊倾 向到社会生活全部形式都包括在内。一个社会中主导文化与该社会组织 模式的关系同最简单的信念与体现此信念的行为环境的关系一样。一个 社会的法律构成了该社会的文化与组织之间的首要纽带。它是镶嵌在组 织模式中的文化的外在表现。

  在最基本和最普遍的规范秩序类型——习惯中,这一点体现得十分 明显。习惯由一些不言而喻的正确行为标准所组成,而它们也正是实际251 的行为模式。然而,它们也赋予服从习惯或侵犯习惯的每一个行为以特 殊意义。由于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的、可能的解释,因此,习惯还赋予否 则便是无意义的行为一种决定性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在支配 着领主和封臣相互关系的规范体系内,一位封臣藐视他的领主的姿态才 有意义。

  这同允许诗人通过使用特定语言传统的惯例而表达自己的意思是同 一种现象。在一个更基本的层次上看,这正是使自然语言成为交往工具 的原则;人们之所以能够以任何一种语言讲述不定数量的事物,则恰恰因 为:它的规则是确定的,而它的声调、词汇和句法的储备是有限的。的确, 社会的规范秩序代表了,在非常真实的意义上,它的社会关系的语言。

  一个社会的组织,它的文化,它的规范性秩序等于一种什么样的有意 义的整体呢?很明显,这样一个整体不能归属于社会生活的某个特殊方 面,如封臣与领主的关系。同样,它也不能授与社会中多种多样的可能的 经验以意义。这样一种有意义的整体必须能够提供一幅人在世界中的位 置的图画,必须提供一种观点,在其中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占据特别 重要的位置。在这里,再次提到语言的相似性是有帮助的。

  语言学使我们习惯于承认,每一种语言都对世界做了完整的分类。 在同样意义上,被看作是一个整体的每一种社会关系体系都包括了一幅 人类存在的完整的图画。我们可以从各个组成部分中推断出意义的整个 系统,同时,我们通过把部分安排在整体中而赋予部分以意义。与之类252似,我们可能通过理解某一语言中不同区别的关系和某一区别最终与该 语言体现的整个现实范畴的关系来把握一种语言中一个区别的意义。然 而,同时,某人对这•整个分类的认识总是被用来例证或检验他对讲述这 一语言特殊方式的理解究竟如何。但是,如何防止从部分推论整体,然后 再从整体反证部分这一循环成为一种恶性循环呢?

  再看一下我的语言学例子。一旦某人掌握了本族语言提供给他的, 体现在支配着语言运用规则中的一种原始的、不明确意义的共同意义,他 也能够赋予他从前从未听到明确表述的思想的特定序列以意义。通过在 一种模糊理解的框架内给予新的行为和信念一种临时位置,一种类似的 程序可以使社会理论家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参加者赋予这些行为和信念以 意义。伴随着人们对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或信念的每一次新的解释,那 一大幅图画会更加准确。因此,对社会的理解能够打破否则会是陷阱的 那种封闭的循环。

  本书所讨论的每一种社会生活形态,即部落的、贵族的和自由主义的 社会,以及现代社会的那三种变型,后自由主义的、传统主义的和革命的 社会主义社会,都是一个最全面的有意义的整体。每一种社会形态都体 现了一种人类存在的完整模式。而且,在揭示和确定信念与组织的关系 方面,对于每一个社会来说,法律都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这种关系既彼此冲突又相互加强。在一个自由主义社会中,它趋向 253于使理想与现实彼此对立,人们仍然可以谈论组织形式体现了信念,因 为,该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继续产生着它的对立物。而且,人们自觉坚持 的价值与他们的生活真实经验之间的一系列特殊的对立关系还会继续重 复下去。

  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一般地说对解释性说法,特殊地说对聚集观 念可能出现的反对意见。这两个东西似乎都不幸地缺乏因果判断的准确 性。然而,一旦承认因果关系的矛盾性质,即把特定结果归因于特定原因 的需要与说明每一现象如何引起其他一切现象的需要之间的矛盾,那么, 因果关系的所谓准确性也就越来越靠不住了。总之,可以这样说,因果性 解释越完整,这种解释也就越是循环证明和模糊不清。

  另一个困难在于,任何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可以属于不同的集合体。 在提供统一的解释性规则或包括了大量的、部分冲突的规则程度上而言, 社会生活的形态会有所不同。在这种二重性中,有一个方面值得特别注 意。对于解释行为而言,谁应该决定有关的、基本的规则?信念体现了行 为这一命题似乎约束着我们承认,它一定是个人的力量或个人所属的集 团。但是,这一结论使概括和比较成为不可能进行的事情。因此,我们再 次遇到了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问题。稍后,我将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现在,我们完成了对解释性说明方法的轮廓,它的两个阶段及它的主 要困难的说明。这种方法并没有什么新的理论和实践特点。事实上,它 一直就是伟大的欧洲历史学家所偏爱的工具。这些历史学家的天才之处 主要在于:他们有能力把行为放在具体的信念的背景中加以研究,并从整 个传统、时代和社会中去寻找一致和冲突的因素。经典的社会理论家则 使这种方法处于理论意识的层次上,而当代的学者们则讨论并发展了这 一方法②。目前仍然欠缺的就是掌握这种方式的准确特点,一种认识只254 有在如下时刻才能接近完善,就是把方法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把 它与社会理论的其他方面相互联系起来。

  由于本文一直更为关注整个社会而不是特殊的集团或个人,因此,是 在一个相当抽象和概括的层次上,我说明了解释性说明方法两个主要方 面。因此,本文一直坚持组织与意识的不可分割性,以及相对于个人行为 和信念的集体对应物。产生于不同历史条件的不同法律类型被认为既是 组织社会的方式又是认识世界的方法;每一种社会生活形式都作为一个

  ② 有关两种方法的情况,见 Hans-Georg Gadamer, Wahrbeit und Methode( Tubingen , Mohr, 1965 ); 以及 Clifford Geertz, Thick Description:Toward an Interpretive Theory of Culture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New York , Basic Books, 1973 ) , pp. 3—30. 整体,在其中机构和意识构成了一个不能分解的整体,而受到研究。本文 致力于确定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都起作用的基本的意义规则,并说明它 们如何变化。在说明更为具体的历史事件时,也许,同一种方法会更加成 功地运用。 虽然,我描述了共同意义的方法,但我还没有澄清这种方法和因果解 释的关系。当然,这种方法并没有使我们摆脱说明一个事件或有意义的 整体为什么及如何前后相继的需要。对这个问题的一种肤浅的回答大概 会是说,共同意义的方法关注于描述,而因果解释则是一种解释的工 具③。然而,如果我前面的观点是正确的,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有两种含 义。面对某些既定事实,解释可以是以或多或少的或然性指出,其他事实 将如何及时跟上。但是,解释也可以是根据一个社会的规则体系、惯例和 信念的背景说明一个行为所具有的意义。

  255 后一种解释有时也叫解释。它只是关注“事件的逻辑”:不同行为传

  达相似信息的程度。在特定的环境中,“事态的逻辑”可能会使某些行为 更具或然性,然而,个中原因并不是因为它们来自特殊的原因,而是因为 社会现象具有加入一个有意义整体的倾向。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在一幅 油画中发现了某种艺术风格的某些特点,我们就可以期待着发现该风格 的另一些迹象。自然,风格的特性既不是什么因果关系也不是什么逻辑 上的包容关系。

  就解释性说明关注了事件的连续性而言,它集中于说明在有意义的 整体内部或这些整体之间人们处理不连贯问题的方式。就它把冲突及其 解决看作是社会变化本质这一点而言,它还具有辩证意义。在这些冲突 中,最重要的就是把人们的理想或观念与其自身经验相对立,因为,它瓦 解了构成社会生活特征的行为与信念的统一体。

  ③ See W. G. Runciman, A Critique of Max Webers Philosophy of Social Science( Cambridge, Cambridge ,1972) , pp.85一86.

  虽然,因果方法和解释性方法彼此不同,但它们之间也有重合部分。 一方面,有目的的行为通过操纵因果关系链条而表现自己,也就是说,行为 人所选择的,实现其目的的方法之目的在于实现他的愿望。另一方面,在对 历史事件进行因果解释时,我们不得不特别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及 原因与背景条件。在这样做的时候,人们必须认识到,在特定的历史环境 中,什么是正常的,微不足道的因素,什么是新颖的、重要的因素。这种认识 要求我们,至少要大致上掌握某种社会生活形式的有意义的结构。

  考虑到这两种方法的论题,人们最好把因果解释和解释性说明看作 是两个同心圆圈,前者比后者大些。可以这样说,凡是可以有意义解释的256 现象同样也可以给予因果解释。一种意识形式,例如法律理论体系或一 件艺术品,都可以被看作是传达了某种相似信息的,能够被解读的一套符 号。但是,它们也可以被看作是逐步发生的、是过去若干事件的产物,当 然,也许制造或操纵这些符号的人对此并无知觉。

  可是在社会中,被因果关系说明的现象并不能都得到有意义地解释。 凡是无目的的、超出意识范围的、由人所不能支配或人尚未意识到的力量所 推动的行为或现象,均在解释性方法之外。然而,事实上,这些剩余物却构 成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巨大的重要的部分。这一结论的意义在于,人们在 社会中所做的许多事情并没有向一种特殊的人类或社会的认识开放。

  解释性方法相对有限范围的根源在于人性的两重性。人既是能够有 目的行事的自我意识也是自然界的一分子。虽然,人的目的能够渗透到 其存在的某些方面,但却从来不能渗入存在的一切方面。

  无论何时只要我们抛弃意识的事实,行为主义就会趁虚而入。无论 什么时候,只要我们无视意识自身的限制,我们就会滑进理想主义④。总

  ④ See Ernest Gellner, The New Idealism—Cause and Meaning in the Social Sciences, in Ernest Gell- ner, Cause and Meaning in the Social Sciences,ed. I. C. Jarvie and Joseph Agassi ( London, Rout ledge, 1973) , pp. 50—77. 之,行为主义和理想主义是-■种社会研究方法所能犯的两大错误,因为它 们都歪曲了人类存在的关键特性。

  在我对法律的研究中,我一直强调解释性方法大显身手的机会和它 的局限性。因此,对法律条件的讨论的一个主要部分就是关注组织类型 或意识形态具有的那些无目的的、基本上未受注意的影响。

  既然我们已经确定了共同意义方法并描述了它与因果性的关系,现 257在,就可以重新理解社会认识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问题了。解释性方法 要求解释者认真对待行为人的目的,并且,像通常所说的,根据行为人自 己的认识而掌握他的行为。但是,若要观察者,社会理论家和历史学家有 意义地理解某一主体的行为,那么,他们必须先是能够解读行为人彼时彼 刻的言论,然后,把解读所得再次融入观察者自己语言的符号之中。换句 话说,观察者与被观察者之间距离越远,从一种语言符号转变为另一种语 言符号的工作就越重要、越困难。这是客观性问题的第一个方面。

  当我们希望不仅仅帮助一个社会的成员理解另一个社会的成员,而 是形成一种普遍的比较社会的理论时,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就产生了。因 为,这时,我们就需要一种普遍性的语言,在其中,更为特殊的语言符号, 包括观察者自己的语言符号都可以翻译出来。事实上,客观性问题的这 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不同文化之间的翻译、就是以普遍的,虽然也许 不甚清晰的比较标准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⑤。

  不同文化之间可以进行比较的理论前提就是人类精神的统一性。不 过,人们必须十分谨慎地确定什么东西赋予我们权利以建立这样一种假 设以及它可以带我们走多远。不同文化之间的翻译问题只是更为普遍的 个人交往问题的一种明显形式。

  虽然,社会规则是一种集体性财产,但每个人却以一种独特的方式理

  ⑤ 否则,翻译问题就是无法解决的。见 W. V. Quine, Epistemology Naturalized in 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 New York, Columbia, 1969 ) pp. 80—82. 解及运用它们。他的理解和使用又与他的存在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因 而,人们之间的差别为彼此心灵的沟通设置了障碍。尽管这些障碍在部258 落社会,或在共识特别强有力的社会中可能比较微弱,但是,它们总是 存在。 个人之间的交往以两个问题为先决条件。第一个前提是,传播消息 的人,作为同一种族的成员,具有相同的存在状况和精神;第二个前提是, 这一潜在的或隐而不见的相似性会因一套共同的经验、认识和价值而现 实化。经验与认识不可分割:信念中所体现的行为包括了同样的意思。 而认识又与价值观念不可分割:我们的世界观制约着我们所持的目的,我 们最一般的意识形式则把观念和理想结合进了一套单一的信念体系 之中。

  因此,结论就是,只有在一种实际的、普遍的,由共同的经验、认识和 价值观念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开始出现的意义上,社会研究中的主观性 和客观性要求才能调合起来。当然,所有趋向于这一社会共同体的运动 会因个人之间的分离而受到损害。但是,只有在这种政治意义上,方法论 的问题才能解决,当然,如果能解决的话。我们自己的共同的经验、认识 和价值观念与我们所研究的社会的这类东西之间的联系越脆弱,我们越 不能获得对该社会的主观认识,也就越不能适用解释性方法。我们所研 究的社会之间的共同联系越少,那么,当我们要形成一种全面性的、或比 较性的社会理论时,我们就越是要被迫放弃这种共同意义的方法。

  这就是为什么我在第二章中把广泛不同的社会作为不同类型法律的 背景加以比较时的根据,当时,我被迫基本上釆用了因果性术语处理这些 问题。然而,当我研究的重点在第三章转移到现代社会的变型时,它们彼 此之间的相似性使我有可能把它们作为有意义整体而更加自由地加以研259 究,并比较每一种变型社会中意识与经验的内在辩证关系。但是,今天, 这几种变型包括世界上许多国家;现代主义为把对人类事务的人的认识 普遍化创造了 一种基础。

  掌握了解释性方法,它与因果说明的关系,和它能够调和主观性和客 观性要求的意义,可以加深我们对余下的方法论问题的认识,这一问题就 是系统理论与编史工作的联系。

  调和系统理论与历史认识的关键一环就是类型。类型就是一个有意 义的整体,而其内部各因素的统一性就在于意义的统一而不是逻辑的或 因果关系的统一。这种类型学方法的基础或证明就是社会现象聚合为有 意义整体的趋势。这些整体十分真实,就像它得以从中产生的行为与信 念统一体一样真实。不过,聚合趋向并不足以解释我们应当如何形成自 己的比较多种社会生活形态的理论,它也没有提供不言而喻的抽象标准, 在此层次上,好得以铸造理论陈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必须返回到 关于人性统一性的形而上学的观念,并对其加以发展。

  我们已经看到了,组织类型、法律类型和意识类型如何组成为更为全 面性的整体,即社会生活形态。这些社会生活形态,我曾在书中以部落社 会、贵族社会和自由主义社会及现代社会三种变型为例加以说明,是适用 于社会理论的最普遍的类型。每一种形态都表现为对人的意义的一种独 特解释。每一种形态都把个别成员与反复出现的人类存在的需要对立起 来,不过,它们的方法各异,并且限制了可以用来满足,它们的物质和精神 260资源。也许,这些持续存在问题的最普遍的意义不得不涉及到,如何处理 人类个性的要求与人类社会性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如何对待使一种 要求依附于另一种要求或调和它们的努力。

  由于解释了人性,因此,每一种社会生活形态都改变了人的属性、改 变了人的未来。因此,后自由主义社会、传统主义社会和革命的社会主义 社会所面临的机遇与困难明显不同于那些早期形态所不得不应付的机遇 和困难。这些机遇不仅以一种更为激烈和自觉的方式提供了个性与社会 性、自由与社会的斗争,它们还为解决这种斗争提供了一种史无前例的丰 富的精神和物质手段。

  我刚才概括的关于最普遍的类型——社会生活形态与人性的关系的 认识建立在两个似乎彼此矛盾的关键观念基础之上。第一种观念认为人 类联合的问题和可能性都是一种有限的蕴藏。每种社会生活形式都根据 它回答问题和追求可能性的方式而得到确定。有限蕴藏这一事实使得全 面性的理论和一般的比较有了可能。然而,这一原则似乎与我的命题的 另一半不相融合:社会生活的形式是逐渐形成的和再创造的,而不只是人 性的例证。

  调和这两种同样重要的观念的方式就是,把人性看作是体现在特定 社会生活形态中的一个整体,当然,这一体现从来不是尽善尽美的。所 以,人性总是可以超越按某一方向发展人性的任何特定社会形态的限制。 然而,只有通过社会生活的历史类型,人性才能被认识,确切些说,才能存 在。

  虽然,到目前为止人性受到大量的、多种多样的社会形式的影响,但 是,它却保持了自己的特质。这种统一性的根源就是人与自然,与他人,261 与自己的工作之间的关系这一永恒的问题。社会的改造改变了对这一困 境不同部分的强调、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深度或者其内部冲突得到解决的 程度,但它不能更改现状的结构。本文挑选出来作进一步研究的这一现 状的方面就是,由社会秩序原则的相互作用及每种社会生活模式之内起 作用的彼此对立的力量所例证的,个人自治的要求与社会的要求之间的 矛盾。

  只有在一种我们尚不具备的形而上学的帮助下,人们才能充分地制 订出这样一种关于人性与历史的关系的概念。前已提到,我们整个理性 概念继续依赖于作为脱离特殊的抽象概括的普遍观念。鉴于我当前的目 的,这一普遍性就是人性,或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关系的一种结 构上的限制。而特殊性则指具体的社会生活形态以及体现人性并塑造人 性的个别的人性。因此,普遍性就是一个既不能脱离一个特殊表现而存 在又不能被还原为任何一个体现物的实际的存在。它的统一性在于持续 不断地发展具体存在的形状。

  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学说指明了一■条道路,循此前进,类型的抽象 性问题、以及最终系统理论与编史工作的关系问题都应得到解决。每一 个类型,无论是作为理论产物还是社会现实,都应看作是一系列紧凑的问 题和可能性的体现。根本的类型就是人性本身。社会理论家可以无限期 262地使一种类型学方案具体化而不同时破坏它的独特性。与之相似,一种 社会,一种个性也可以采取不同的具体的形式而不泯灭。只有当它的根 本的可能性和限制的结构被逾越时,这一类型的特质才会受到破坏。

  若按这种方式观察,社会研究中的抽象性与具体性的问题也具有了 一个新的方面。它变成了人们为一个对象涂脂抹粉的过程,或说有机体 连续长出新皮肤的过程,而不是确定一个代数等式可能具有的价值的过 程。放弃寻找一个前已确立的公式的例子,人们应当为某物增加一种新 的确定性,它可能会有一些新的限定因素。

  所以,我们明白了,正如主观性和客观性两难境地要求一种政治解决 一样,普遍化的思想若与编史工作建立友好关系则需要以我们哲学观念 的改变为先决条件。为了克服自身的弱点,社会理论必须超越自我而达 到政治或形而上学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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