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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凶落网,死囚重生,“疑罪从轻”制造了多少冤案

孙万刚强奸杀人案


  要坚信:无论曾遭受多大的冤屈,只要不绝望,就永远会有希望!你坚持,正义的力量就陪你到底!

  【旧案新闻】

  21岁,风华正茂的人生刚刚展开,本有着大好前途的大学生,却因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卷入泥潭。这是孙万刚的人生,在关押八年后,获无罪释放。

  1996年1月2日,同为云南财贸学院学生的陈兴会,是孙万刚的女友,在云南省巧家县城郊红卫山一块草地上遭人奸淫后被勒昏,被刀割开颈部死亡。公安机关认为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嫌疑。主要依据为:一是血型鉴定。孙万刚本人是B型血,而从孙万刚的衣裤、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检验出与陈兴会一样的AB型血;二是孙万刚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根据尸检确定陈兴会死亡的时间是1996年1月2日晚上9点左右,而调查证明当晚8点20分左右,孙万刚和陈兴会从孙万刚姐姐家离开后到过现场,10点20分左右时,他仅一个人到同学曹先亮家;三是孙万刚的四次有罪供述中对作案的过程和细节描述得与尸检结果基本吻合。

  自1996年1月3日晚11点多被警方带走,孙万刚开始了与家人长达八年的分别。1996年9月20日,云南省昭通地区(现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认定,孙万刚在昆明读书期间,向同乡借了350元钱给女友陈兴会作为报考费。1996年1月2日中午,同乡打电话催款。孙万刚向多名朋友借款未果,遂于当晚8点30分左右将陈兴会骗至红卫山一块草地上将其奸淫,为了灭口,孙万刚用陈的挎包将其勒昏,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切割其颈部致死。

  一审判决后,孙万刚向云南高院提起上诉。1997年9月19日,云南高院经二审,以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昭通地区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1998年5月9日,昭通地区中院重审后,再次作出相同判决,对被告人孙万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万刚不服,再次上诉。1998年11月12日,云南高院终审判决确定了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判决被告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生效后,孙万刚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他和他的家人开始了漫漫的申诉之路。

  直至2002年,孙万刚事件出现转机。一起身系数桩命案的抢劫、强奸、杀人犯罪团伙被巧家县公安抓获。从传出的消息,首犯李茂富供认自己曾杀害陈兴会的过程,孙父也亲眼看见贴在县公安局橱窗里李茂富指认现场的照片,那个现场,正是红卫山。孙父写信将情况告诉儿子,认为李很有可能是杀害陈兴会的凶手。孙万刚将情况写成申诉材料寄给有关部门。申诉材料同时引起了云南省检、云南高院的重视,进而展开调查,发现孙万刚案存在诸多矛盾,疑点重重,存在错判的可能。

  经过两个多月的复查,省检察院发现7个方面的重大问题,该案在程序、实体方面皆存在较多的违法问题、矛盾瑕疵。

  2003年9月28日,省高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孙万刚案,并于2004年1月15日再审。

  2004年2月10日下午3点,云南高院三位法官在监狱宣布:孙万刚无罪,予以释放。

  从死缓到无罪的孙万刚

  2004年5月28日,云南高院作出赔偿决定,孙万刚自1996年1月3日被收容审查,至2004年重获自由,共被错误关押2961天。根据《国家赔偿法》,享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故按照2003年全国在岗工人日平均工资计算,共应获得165608.73元赔偿金。

  两次上诉,一审先后两次死刑判决,二审死缓,再审无罪……前后历经五次判决,孙万刚重新获得来之不易的自由。

  【难点解析】

  本案之“难”,关键在于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从当时的情况分析,血型、作案的时间空间、有罪供述,据此认定孙万刚的行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加之孙万刚曾做过有罪供述,衣服上、床上有与死者相同血型的血迹。孙万刚在自己受了伤、女友被带走的情况下,既不去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去找人,非常不符合常理。

  因此,尽管作为物证的血衣不能成为孙杀人的证据、尽管当时还没有找到作案工具、尽管孙当庭翻供,但这些都不足以消除办案人员的疑虑,孙万刚仍被认为是有很大的嫌疑。根植于办案人员脑中传统的办案思维定式“疑罪从轻”,即使证据存在疑点,但为避免罪犯逍遥法外,不能轻易放过坏人,因此可判轻一点儿。因此,受“疑罪从轻”思想的影响,也就有了大量与孙万刚案相类似的疑罪从轻的冤假错案。

  【冤在何处】

  本案认定孙万刚作案的证据疑点较多,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相互吻合。在本案的重新调查中发现较多问题:

  1、孙万刚仅有的4次有罪供述笔录上清楚地反映出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想。这些供述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不吻合。

  2、孙万刚控告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根据原与孙万刚同监的犯人满军证词反映,孙万刚在关押期间,其手指、腿、后背有伤痕,并曾绝食三、四天。孙万刚的辩护律师又提供了孙万刚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据此,不能排除有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孙万刚的有罪供述可能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3、孙万刚作案动机和目的不清。

  4、法院认定孙万刚有罪的关键证据之一的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孙万刚衣服上有与被害人同一血型的血液,并不能完全证明孙就是凶手。

  5、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去向不清;被害人被割下的器官去向不明。

  6、孙万刚一份重要的有罪供述笔录中孙的可疑签名,经鉴定,不是他本人所签,而是案件承办人代签。

  7、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却留有他人的钮扣和皮带扣。实体、程序上存在的诸多矛盾、疑点,案件事实并未查清,各证据也无法相互印证,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对孙万刚强加之罪,酿就了此起冤案。

  孙万刚在手腕上刻“冤枉”

  【赢诉之道】

  孙万刚再审得以翻案的关键是证据不足,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万刚犯罪,故宣告其无罪,另一方面也是办案人员思维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转变。辩护律师从疑罪从无出发,为孙万刚做无罪辩护,云南高院再审亦是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作案工具没有找到,从死者身上被割下的有些器官也没有找到……当然,最关键还在于真凶落网。云南高院再审时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故而推翻了自身曾作出的二审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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