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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杀人犯”无罪释放暴露了多少秘密

赵作海杀人案


  河南版佘祥林--赵作海。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同样是被刑讯逼供、同样是被判死缓、同样是蒙冤入狱十一年。1999年,那时的赵作海三十来岁,以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缓;十一年后,亡者归来,真相大白于天下,他被判无罪释放。沉冤十一年,一朝得雪。

  在赵作海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是什么原因酿成了这场悲剧,致使原本没有任何过错的他踉铛入狱呢?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认定无名尸体是赵振晌,并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间赵作海既没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也未进行上诉。好像一切都顺理成章的结束了,然而对于作为受害人的赵作海而言,这一切只是他噩梦的延续。

  (十一年后归来的赵振晌)

  2010年4月30日,“亡者”赵振晌突然完好无损地回到赵楼村。一石激起千层浪,赵作海案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之中,新闻媒体也开始关注赵作海案,不断的跟踪报道,一场舆论风暴迅速席卷全国。而此时的“杀人犯”赵作海,他已经受了十一年的牢狱之灾,这使得他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美好年华一去不复返。

  (相关媒体的报道)

  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并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无罪释放回家后,公检法等各部门对赵作海慰问并予以生活救助

  无罪释放宣判书

  。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的生活。

  当审判长依据程序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后,赵作海失声痛哭6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亲自带人到、赵作海的新家看望,并当众向赵作海鞠躬致歉。

  (河南高院院长登门道歉)

  2012年6月,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对刑讯逼供赵作海的6名警察作出一审判决。其中5人获刑,一人免予刑事处罚。冤案的制造者,应该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难点解析

  赵作海冤案超期羁押、草草结案,中间夹杂着各种力量的对抗。首先是司法体制存在漏洞。据当年赵作海的公诉人郑磊回忆,案子迟迟得不到起诉,这让柘城县公安局很有意见。县政法委为此向商丘市政法委告过状。商丘市政法委曾组织公检法参加联席会议,认定赵作海案具备起诉条件,在上级部门“快审快批”的批示下,最终将该案起诉到法院。

  贺卫方教授对此曾表示,赵作海案两次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却最终酿成冤案,源于政法委联席会定调调。这暴露出商丘市政法委的超然地位,公安局在三者权力格局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院与法院异化为对警方侦查结果的“追认”。要进行司法体制的反思,挖出具体冤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加以改进,以避免冤案错案再次发生。

  其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辩护人本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证据、法律出发,在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对峙,但赵作海辩护人胡泓强的无罪辩护意见却被法官置之不理。

  再次,如何真正预防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值得深思。对办案人员的约束、监督、追责、对审讯制度的创新、律师陪同审讯、投诉渠道等等相关配套保障措施,应采取有效的手段最大程度杜绝刑讯逼供。

  冤在何处

  坐牢11年的赵作海获赔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在当地的一些村民看来,这场冤案似乎有了一个不错的收尾。但是,赵作海冤案是如何“酿”成的呢?

  其一,证据方面的原因。赵振晌失踪→无名尸是赵振晌→赵作海有杀人动机→凶手是赵作海→赵作海必须交代→相关当事人必须提供有罪证据。

  其二,执法方面的原因。据新闻媒体报道得知,赵作海本人和他的妻子曾多次遭受刑讯逼供。至今赵作海的身上还留有当时被殴打的伤痕。

  其三,体制方面的原因。这起案件有很多疑点,却出现了这样的判决,3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在证据几乎为零的情况下,完全按照推理断案,通过殴打、疲劳审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最终酿成冤案。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的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和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是他们神圣的职责和使命,也是他们应具的司法伦理。作为错案的经手人,他们责无旁贷,“法无可恕”。

  事件真相

  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无头尸体的身份及案件侦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河南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经DNA鉴定,死者身份确定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

  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在媒体报道赵作海无罪释放后,分头潜逃外地。专案组立即展开追捕。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杨明福在商丘市区被抓获;5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海金在天津被抓获;5月24日,犯罪嫌疑人张祥良在辽宁省沈阳市被抓获。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受害人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此人于2006年5月24日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害、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赢诉之道

  “死者”赵振晌的重新出现是赵作海冤案平反至关重要的因素。

  从公民监督的角度出发,律师是唯一具备全面专业法律知识之“公民”,至少可以令办案机关不至于过于草率。

  其次,赵作海一审被判死缓没有上诉更没有寻求进一步救济,这固然与其被刑讯逼供、不懂法以及传统思想有很大关系,但如有律师这一专业法律人参与,肯定不会“善罢甘休”,即使不为赵作海本人,也要为法治良知而“奋起抵抗”!在赵作海“杀人”一案中,竟然没有“被害人与无名尸体的DNA比对鉴定”、没有追查凶器和没有确认尸痕,对于该案的取胜,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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