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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干警家遭血洗

李久明案非法取证


  唐山,地处环渤海湾的中心地带,南临渤海,北依燕山,东与秦皇岛接壤, 西与京津毗邻。话说盛唐时期,唐太宗李世民两次东征,途经此处时均屯兵驻 扎于现在市区中心的那座山下,遂赐名此山以唐姓,唐山由此得名。这里风光 秀美,景致独到,苍岩峥峰、劲松遮日的景忠山和金碧辉煌、精湛绝伦的清东 陵等自然人文景观均汇聚于此;这里底蕴丰厚,人杰地灵,不食周粟和老马识 途等经典典故都发生于此;这里钟灵毓秀,人才辈出,曹雪芹和李大钊等能人 志士亦都岀生于此。

  在唐山南面的渤海边上,有一座被称为亚洲第一盐场的监狱——冀东监 狱。它坐落于唐山市南堡开发区,所以又俗称南堡劳改队、南堡盐场。不同于 一般的监狱,冀东监狱的外围没有高高筑起的围墙,只有少量的铁栅栏。再放 眼望去,眼前的景象会让人更难将之与监狱联系在一起。一个个长方形的盐池, 周边包裹着层层红砖,整齐地排列在一望无垠的盐滩上。偶尔,能看到一两个 盐工正在往盐池里灌水,或者正在平整盐池,他们都是这里的服刑人员。远处 天际边,一个个灰暗色的盐堆,傲然挺立,俯瞰着这片大地。它们就像一个个 威武高大的战士,守护着监区的安全,守护着这里的安宁。

  然而,2002年盛夏的一个午夜,一声女人的尖叫却划破了这片宁静祥和。

  2002年7月12日凌晨2点10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盐场派出所的接警 电话突然响起,一个小女孩语音颤抖地在电话里哭着说:“我爸爸妈妈被人砍 伤了……”原来,在冀东监狱家属院仁爱楼8号楼307室,有人被歹徒刺杀。

  派出所的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到达现场后,只见房间内一男一女浑身 是血倒在地上,只有微弱呼吸;房间的门厅、餐厅、墙壁和阳台上到处血迹斑 斑,布满了杂乱的血足迹;一名年轻女子和一个小女孩蜷缩在地上,惊恐地望 着众人,不停地啼哭。

  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两名被害人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与此同时,民警 们通过询问年轻女子和小女孩得知,被害人是冀东监狱干部王忠和、宋淑丽夫 妇。

  这位小女孩是他们的女儿,凶杀案发生时她正在睡觉,被打斗声惊醒后跑 出卧室一看,发现妈妈倒在厨房里,睡衣上全是血,爸爸则赤身倒在北阳台 的血泊中。看到这骇人的场景,小女孩被吓坏了,赶紧打电话报警,随后又打 电话给自己的小姨。这位年轻女子就是小女孩的小姨——被害人宋淑丽的妹妹 宋淑红。宋淑红也在冀东监狱工作,就住在家属院内不远处的13号楼115室。 接到外甥女的求助电话后,惊慌失措的她立即赶到了姐姐、姐夫家。

  民警问小女孩当时有没有看到凶手,小女孩哭着摇摇头,说什么都没有看 到。民警又问宋淑红在赶往案发现场的路上有没有发现什么可疑人员,宋淑红 想了一会,也摇头否认。

  很快,南堡公安分局的现场勘査人员也赶到了现场。他们首先对案发现场 的每处细节进行了拍照,随后对整个房间及楼梯、窗外、楼前小院等外围区域 进行仔细勘查。勘查人员发现,该住户的门厅东墙靠门北侧、南侧墙面挂衣服 处、餐厅门表面1米以下范围内有喷溅血迹,在门厅地面和阳台靠北侧碗橱门 下侧也有不同形式的血迹存在;阳台上遗留了一双41码棕色皮凉鞋和五根沾 血毛发;现场还发现了一把刀柄带有血迹的黑柄匕首和两条带血迹的领带;对 凶案现场外围进行勘查的人员则在该栋楼三楼、四楼楼梯拐角处的扶手上发现 了一根质地粗糙的尼龙绳,并在13号楼楼前小院门口东侧的一个破碎玻璃鱼 缸的北侧,找到了一把警用匕首。现场勘査人员将现场情况制作了勘验笔录, 同时提取了现场血迹,并将所有可疑物证都装入物证袋内带回公安分局,以供 后续检验、鉴定。

  现场勘验笔录是现场勘査人员以文字记录的方式,对与案件有关的场 所、物品、人身、尸体和遗留痕迹以及勘验检查过程所做的客观记录,是现 场勘査卷宗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笔录的内容、 形式、制作程序都进行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刑事案件勘验笔录的制作 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修改现象;笔录制作不客 观、不全面,时常妄加现场勘査人员对案情的主观臆断;笔录用语不准确、 不规范;笔录制作不符合程序法规定,尤其是现场勘查人员和见证人的签名 问题。

  其实,针对勘验笔录的签名问题,早在1979年发布的《公安部刑事案 件现场勘查规则》中已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 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且现场勘査笔录应详 细记载“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1996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也明确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 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査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1998年《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却只对“检査”程序提出了签名要求,即第 198条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 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但只字未提“勘验”程序中笔录的签名问题——不 仅没有法条要求现场勘査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且对于勘验 程序中是否需要有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监督并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的问题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实践中勘验笔录 的签名情况比较混乱,本案就是如此——现场勘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在勘验 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而这一似乎毫不起眼的细节将在本案日后的发展中掀起 —番波澜。

  ①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这一冋题进行了完善,其第210 条和第21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遨请与 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 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 此时,医院方面传来好消息:两名被害人经过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其中, 宋淑丽已经苏醒,但王忠和因为伤势过重还处于昏迷状态。闻讯,南堡公安分 局的侦查人员立即前往医院,向宋淑丽询问案件情况。躺在病床上的宋淑丽忍 着剧痛,向侦査人员回忆起当时的惊险一幕:

  这天凌晨2点多钟,已经睡下的宋淑丽起来到厨房关窗,突然看到一个身 穿迷彩服的人站在她家阳台上,他蒙着面,用她家厨房的窗帘布包着头。宋淑 丽下意识地尖叫起来,歹徒立马窜进厨房,用左手扼住她的脖子,右手拿着一 把刀向她的左胸、左胳膊连扎数刀。宋淑丽的丈夫,从武警边防部队转业到冀 东监狱的王忠和闻声立即从卧室跑出来。看到身强体壮的王忠和,歹徒随即放 开宋淑丽往北阳台跑去。王忠和追到北阳台,抓住歹徒与之厮打起来。奈何歹 徒年轻力壮,还有凶器,他上来就向王忠和的头部、脖子、肩膀、胳膊等处扎 去,王忠和倒地后歹徒还踹了他腰部几脚,最后从北阳台跳下去逃走了。

  冀东监狱是河北省司法厅直管的副厅级单位,也是河北省最大的监狱。在 监狱家属院内发生故意杀人这种性质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唐山市公安局南堡 分局的领导岂能不重视? !于是,南堡分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由局长张建业 亲自挂帅担任组长,副局长杨策军任副组长。专案组的另外几名主要成员也都 是经验丰富、堪称破案能手的侦查骨干,其中包括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 队大队长聂荣东、副大队长张海涛,南堡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陆卫平等。 专案组根据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和被害人宋淑丽的陈述推断:凶手应该是在 该8号楼三楼、四楼楼梯拐角处的楼梯扶手上拴绳,攀着这条尼龙绳钻窗进入 307室的内阳台,刚刚脱掉脚上的皮凉鞋准备进屋即被女主人发现,随即开始 行凶,后翻下阳台逃离现场。

  大致摸清了凶手的作案过程和逃跑路线后,专案组开始为该案“定性”, 希望梳理出凶手的作案意图一为“谋财”,还是专为“害命” ?他们发现, 案发现场并没有物品、钱财被盗的情况,这似乎说明,该案并不是一起“谋财” 案件;相反,凶手作案手段残忍,刀刀刺向要害部位,“害命”意味甚浓。由此, 专案组的侦査焦点汇聚到王忠和、宋淑丽夫妇的“仇家”身上。

  于是,陆卫平带人再次前往医院向宋淑丽了解有关情况。宋淑丽只是表示: “那个人我不认识,因为他蒙着面、用窗帘布裹着头,实在看不清面貌样子。 但好像身高1米68左右,中等身材。”陆卫平等人考虑到宋淑丽刚刚经历了生 与死的瞬间,还处于惊慌恐惧、情绪不稳定的状态,想不起来案件的具体细节 很正常。他们耐心地启发宋淑丽,提醒她没必要非从面容角度入手,体貌特征 方面的特殊之处也很有价值。经过侦査人员如此“点拨”后,宋淑丽左思右想、 反复回忆,越来越觉得凶手的身高、体态和走路姿势很像自己的同事——同在 冀东监狱工作的李久明。

  那么,李久明是谁?他可能是这起凶杀案的凶手吗?

来源: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
作者:朱梦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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