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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埋下隐患

李久明案非法取证


  2002年7月21日,也就是李久明被拘留后的第6天,专案组开始了对他 的第一次讯问。这天上午9点,杨策军、陆卫平来到看守所,在没有履行任何 手续的情况下,将李久明提讯到唐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的一间办公室 里。

  其实,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 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于提讯地点,《刑事 诉讼法》却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但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76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 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审讯工作发生在看守所之外的羁押场所,这是因为近 年来看守所从设施设备到监管水平都有了很大改进,审讯人员难以通过在看守 所的提讯得到“令人满意”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应当承认,相关法律所规定的 羁押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提到“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询问”,的确在一 定程度上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某些当事人被刑讯后,看守所在收押时或 者对其伤势视而不见或者听从公安机关领导的统一安排,使得每起刑讯逼供最 有力的证——犯罪嫌疑人的伤情记录被刻意隐匿,归于消失。①

  讯问前,侦査人员制定了详细的审讯方案。他们认为,首先必须打压李 久明认为自己是二级警督、副处级干部的这样一种“优越”心态。因此,聂 荣东大队长在讯问一开始就问李久明:“你听说过李真吗? ” “知道。” “他堂 堂一个正厅级干部,到了这里狗屁都不是,最后不也什么都说了吗?你跟他 相比,更是狗屁都不是!听清楚了吗? ”但是,李久明仍旧不承认是他对王 忠和、宋淑丽夫妇下的毒手,还反复强调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公安机关推测 的所谓“作案动机”也是站不住脚的。侦查人员觉得李久明还没有端正态度, 还在狡辩抵赖。

  于是,专案组决定启用第二套审讯方案,即让李久明认为侦查人员已经掌 握了证实他有罪的充分证据,以端正他的认罪态度。王建业局长厉声问李久明: “你相信科学吗? ” “我相信。” “那很好。你要是相信科学,就应该心知肚明, 案发现场的证据已经清楚地表明一案子就是你做的,铁证如山!所以,赶 紧好好交代,还能争取个宽大处理。”但令专案组意想不到的是,李久明竟请 他们拿出所谓的“科学”证据来。这样的“恶劣”态度更让侦査人员认为他很 不配合侦査工作。尤其是杨策军副局长,他是个急性子,看到李久明这般刀枪 不入、油盐不进,他非常生气,于是冲着他吼道:“案子就是你做的,你不老 实交代的话,就让你脱三层皮!不信? !你好好听着,你李久明今天要真能死 扛着不说,我这个副局长就不当了!”

  随后,侦查人员轮番上阵,采取车轮战的战术“对付”李久明。终于,7 月21日晚上10点,被不间断地审讯了整整13个小时后,李久明的心理防线

  ①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第83条、第116条作出新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 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 后,侦查人员时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意在从时间、空间两个维度防范非法讯问行 为的发生。

  终于崩溃了,他承认:“案子是我干的。”听到这句话,侦査人员总算暗暗松了 一口气。聂荣东大队长看着李久明说:“其实吧,我挺喜欢你这样的性格。”随 后,他递给李久明一支烟,又让他喝了点水。接着,聂大队长说:“烟也抽了, 水也喝了,你现在该讲讲作案过程了吧。”

  李久明供述说,作案时,他把绳子拴在王忠和、宋淑丽夫妇家楼顶房沿的 一根铁棍子上,然后顺着绳子从顶楼下到三楼,推开纱窗进入他们家的南阳台。 被王忠和发现后,他先是在阳台上用匕首朝着王忠和的肩膀、肚子各扎了一刀, 还有一刀不知道扎哪了,随后又在门厅扎伤了宋淑丽。最后,他打开屋门冲出 去逃跑了,把作案时穿的迷彩服扔在了他们家门口,穿的球鞋则随意扔到了半 路上。

  显然,李久明这份有罪供述中所描述的作案过程和细节,包括从哪里入 室、如何行凶、从何处逃跑、作案穿着等等,几乎无一例外地与办案人员的 现场勘验笔录和被害人的陈述不相符合、矛盾重重。侦查人员认为李久明没 有老实交代,很有可能是在故意试探侦查人员査案到底査到了什么程度。于 是,王建业局长再次来到李久明面前,跟他讲政策,让他把行凶杀人的事情 交代好。没想到,头戴钢盔、昏昏欲睡的李久明却说,“我听不见你讲话, 我耳朵聋了!”王局长被激怒了,他觉得李久明到了现在还如此这般负隅顽 抗,真是死不悔改,于是对他呵斥道:“你很清楚自己讲了多少实话,30%都 不到。我劝你收回你那些’小聪明',不要存什么侥幸心理,更别抱什么幻想。 你企图继续跟我们耗着,那我们就陪着你玩’持久战',反正我们有的是时 间和精力!”

  这一场“持久战”最后足足打了 4天3夜。7月24日上午,在侦査人员 不断的“提醒”和“帮助”下,已经筋疲力尽的李久明终于供述出一份在他 们看来“比较完整的”、“能与案件中已知的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基本符 合案件客观事实”的口供。当天下午,李久明被送往唐山市玉田县看守所羁 押。

  那近十份讯问笔录的背后究竟发生了多么激烈的心理和生理对抗、隐藏着 怎样惊心动魄的审讯故事,从那生冷、僵硬、格式化的语言表述中我们难以觉 察岀任何端倪。我们唯一知道的是,李久明的命运已经被这份有罪供述彻底改 写了。

  拿下这关键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后,侦査人员并未就此掉以轻心,他们深知, 仅有口供是没用的,远不足以结案①,还必须找到其他能予以支持、佐证的证 据,形成一条结构完整、扎实可靠的证据链。毫无疑问,此时,物证以及物证 鉴定结论②是侦査人员最为信任、“不会说谎”的证据。于是,专案组决定从 这一点着手,把整个证据大厦做得更加牢固些。

  侦査人员再次来到李久明家里,提取了他的两双皮凉鞋,其中一双为42 码棕色“金猴”牌,另一双为42码黑色“欢鸟”牌,以通过足迹鉴定的方式 确定案发现场找到的那双棕色皮凉鞋是不是李久明的。期间,发生了这样一段 小插曲,当侦查人员拿着现场找到的那双41码的鞋问李久明“这鞋是不是你 的”时,李久明很干脆地回答说:“不是,我穿42码的鞋。”侦査人员让李久 明试试能不能穿,李久明表示穿不进去,但侦查人员却使蛮力将李久明的脚硬 挤进鞋里,并拍照留证。随后,侦查人员又前后两次来到玉田县看守所,分别 提取了李久明的阴毛和血样,以通过DNA鉴定的方式确定案发现场发现的沾 血毛发是不是李久明的。但是,关于血样的具体提取情况却并未留下任何《提 取笔录》予以记录和证实。

  当案件中出现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为了査明案情,《刑事诉讼法》规 定侦查机关此时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些有专门知识的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③。鉴定结论作为具有科 学含量的证据方法,与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经验型证据方法的最大不 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 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 第53条也有相同规定,并对何为“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进一歩解释,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论法》第48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已正式更名为“鉴定意见”。 年修订的《刑事诉论法》第119条、第120条。 同在于,鉴定结论的生成过程需要严格规范,以保障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 因此,一方面,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形式有效性,对于鉴定主体的选任、鉴定 程序的启动、鉴定材料的获取、鉴定意见的出具等都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实质正确性,应当要求鉴定符合科学原理、遵 循科学规程、择取较优方法。然而,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司法人员都忽略了 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给出的 判断性意见,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鉴定人的主观烙印这一实质,而一味迷信其 所谓的“科学权威性”,忽视了不当的提取、送检、检验、保管物证的程序可 能带给物证鉴定结论真实可靠性的巨大影响。也因为此,1996年修订的《刑 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鉴定程序予以特别关注,仅仅要求鉴定人应当在鉴定 结论上“签名”;而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只在第 238条作出“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 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样较为 粗略、概括性的规定。①

  不久,承担送检任务的侦査人员带回来两个天大的好消息——足迹鉴定结 论表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皮凉鞋的步法、磨损等特征与李久明所穿皮凉鞋的 对应特征一致;DNA鉴定结论则表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发的DNA与李久 明血样的DNA 一致。

  拿到这两份物证鉴定结论后,侦查人员觉得案件的侦破工作已完成了一大 半。被“胜利”的喜悦冲昏了头脑的他们完全没有注意到、可能也未曾意识到:

  ①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冋题的决定》颁布施行, 加强了对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再一次强调“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 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2007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颁布施 行,对鉴定机构、尤其是婆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程序以及相关规则、 标准制定了详细规定。2010年颁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也特别针对鉴定人的资质、鉴定程序和方法、送检材料和样本、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文书签名等 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强调如有违反,则相关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2年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87条)吸收借鉴了上 述规定。

  应当掀开这两份外表笼罩着“科学”光环、似乎“绝对可靠”的物证鉴定结论 光鲜的“外衣”,从鉴定原理、检验程序、逻辑推理等各方面对之进行一番认 真而完备的审查。一旦审査,侦查人员就将发现,这两份物证鉴定结论漏洞百 岀——足迹鉴定结论上没有载明具体是用哪两双鞋做对比进行的足迹鉴定,而 且结论落款处居然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或者盖章。DNA鉴定结论则更让人觉得 不可思议:李久明的血样是何时送检的?其具体与案发现场发现的哪些毛发进 行了检验?这些重要信息在鉴定结论中都没有记载与说明。更难以置信的是, 鉴定结论上所标注的人体基因链对比数字竟然是不完整的!

  2002年8月初,自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査清、且有查证属实的证 据表明该犯罪事实确为李久明所为的南堡公安分局报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李久明。8月26 H,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但事实上,本案中还有诸多细节存在疑点,尚待核实。例如,根据李久明 的口供,他作案时用的警用匕首是从他弟弟李虎松那里得来的,可经过调査, 侦查人员发现李虎松从未拥有或者接触过任何警用匕首。再如,关于作案工具 尼龙绳,李久明供认是他在南盐巡警二中队南边的一家废品站偷来的,但侦査 人员调査后发现,南盐巡警二中队周边根本没有废品站。又如,那件据李久明 供述其作案时穿在身上、逃跑时扔在被害人家门口的迷彩服,无论侦査人员在 王忠和、宋淑丽夫妇家门口进行怎样的“地毯式”搜索,就是找不出来。对此, 侦查人员认为,这些是李久明为了给案件添乱、使公安机关掉入陷阱、最终达 到证据不足的目的而故意做出的不实供述。

  8月26日这天,拿到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王建业局 长来到玉田县看守所口头宣布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对李久明执 行逮捕。随后,王建业局长在看守所召开了专案组紧急会议。会上,王局长表 示,李久明在7月24日之后的几次提审中都一直翻供,坚称自己“没有杀人”, 导致很多细节无法核实,案件陷入瓶颈。现在,李久明刚刚获知自己被批准逮 捕了,思想上正处于严重波动期,可谓是开展审讯工作、彻底攻下他的心理防 线、突破其口供的最佳时机。于是,当天晚上8点,专案组再一次在没有履行

  任何提讯手续的情况下,把李久明从玉田县看守所带到玉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的一间审讯室里,给他戴上手铐、脚镣,开始了长达7天8夜的审讯。在这 7天8夜里,一直戴铐被困于那把小小的提讯椅上的李久明究竟遭受了什么, 我们无从得知。我们只知道,9月3日,当漫长的审讯终于结束、李久明被 重新送回玉田县看守所时,浑身多处肿胀甚至化脓糜烂、双手已失去知觉的 他竟然使原来监室的号长因害怕担责任、受连累而向管教干部表示不愿再接 收李久明,但看守所的领导对此却并未作出任何表态。同时,我们也从那厚厚 的一摞案卷资料中得知,这一次,李久明一直坚持着——没有再做出任何有罪 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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