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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律师四处取证

李久明案非法取证


  上诉后,季桂峰把他在中国政法大学读书时的同学、现为律师的王树洲请 进了辩护阵营。随后,两人开始了分头行动。

  季桂峰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没有认定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可能 是因为证据不足一^护方只有李久明一人的指控,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所 以,季桂峰开始根据李久明提供的线索,奔波于唐山城乡,千辛万苦地寻找当

  时曾与李久明关押在一起的人,搜寻能够证明他确实遭到了刑讯逼供的证据。 2004年2月,季桂峰先后找到曾与李久明在玉田县看守所同室居住的王守德、 董兵、郭孝永,曾在李久明进所时为其检査过身体的刘建军以及玉田县看守所 的部分干警,获取了 “李久明的脸、屁股、大腿和脚面浮肿,手指上有血痂, 有的手指往外渗着血水,脚趾头缝流着脓,有的脚趾甚至露出白骨”等证言。 同时,他还收集到记载着李久明身上有伤和具体伤情的玉田县中医院病历一 份,杨策军副局长交给看守所干警400元钱用于给李久明治伤时留下的收据一 张。这些相互印证的证据共同证明了羁押期间的李久明身体受伤、需要治疗的 事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侦査人员确对李久明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季桂峰 把这些情况连同他自己对本案的种种疑问写进了材料,寄给了有关部门。随后, 他背着一个大书包,里面装满李久明的案件材料,拜访请教了法学界的一位又 一位专家。

  与此同时,王树洲律师在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开始对案发现场的环境进 行实地调査,发现了本案存在的更多疑点。例如,王律师经考察、测量得知, 从被害人王忠和、宋淑丽夫妇所居住的冀东监狱家属院仁爱楼8号楼,到李久 明居住的东庭小区26栋,最近距离为2千米左右,以最快速度骑自行车也需 要7分钟的时间;而被害人居住的仁爱楼8号楼3楼北阳台从中部起算,距地 面的垂直高度为7.2米。据两位被害人关于凶手作案过程和逃跑路线的陈述可 知,凶手是从北阳台跳下逃走的,但李久明一介文弱书生,从7.2米高的三楼 跳下来怎么可能腿脚不受伤?又怎么可能再接着骑自行车或徒步一路狂奔逃离 现场?再如,王律师从冀东监狱了解到,被害人之一的王忠和是从武警边防部 队转业到冀东监狱的,身体素质非常好;而李久明斯文瘦弱,让人感觉似乎手 无缚鸡之力。如果两人发生搏斗,王忠和一人对付三个李久明都不是问题。李 久明又如何能将王忠和打成颅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眼眶骨折、鼻骨骨 折、左上臂、左腰部多处受伤?同时还将宋淑丽刺成左胸、左上肢受伤?王律 师还发现,根据王忠和的陈述可知,案发时他掐住了凶手的脖子,与之进行了 殊死搏斗,但是卷宗材料中却并没有李久明在案发当天早晨被公安机关强制带 走时身体有伤的记载说明。

  另外,王律师分析,在公诉方掌握的现有证据中,对李久明最不利的就是 足迹鉴定结论和DNA鉴定结论这两份“科学证据”。针对前者,在一审中,朱 鸿明律师已经就其关联性、合法性和科学可靠性等提出了充分、合理的质疑, 可谓彻底否定了该足迹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但是针对后者,一审 的质证还稍显薄弱。于是,王树洲律师决心就这一问题再认真深挖一番。

  王律师一开始认为,针对DNA鉴定结论这一不利证据,必须合理解释清 楚“案发现场为什么会出现李久明的毛发”这一问题。他先想到的是,李久明 与被害人王忠和、宋淑丽夫妇是多年的同事,又与宋淑丽的妹妹宋淑红保持了 很长时间的情人关系,因此,李久明应该去过被害人家里,那么,因此遗留下 几根毛发是很正常的事情。然而,李久明却非常肯定地告诉王律师,他们家他 没有去过,一次都没有去过!

  那么,还有什么其他可能性呢?王律师继续努力寻找着击破公诉方证据体 系的突破口。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他在厚厚的一摞案卷材料中发现了几 个被绝大多数人忽视的小细节和其中隐藏着的大疑点。第一,现场勘验笔录显 示,案发现场发现了五根沾血毛发。但是,其没有注明、侦查人员也一直没有 言明这些毛发究竟是何种毛发,是头发、阴毛、腋毛抑或其他毛发?第二,根 据被害人宋淑丽的陈述,凶手当时是用他们家厨房的窗帘布包着头作案的。那 么,案发现场的毛发又是怎么来的呢?而且,另一被害人王忠和当时赤身裸 体,因此,不排除现场毛发是他与凶手搏斗时从其身上脱落的。第三,李久明 在2002年8月30日的讯问笔录中提到,很早之前,宋淑红曾剪过他的一丛阴 毛。那么,宋淑红将这丛阴毛放到了哪里,又派了什么用场呢?这不禁令人生 疑。根据上述种种,王律师大胆推断,公安机关进行的DNA鉴定之所以能得 出“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毛发的DNA与李久明血样的DNA一致”的结论,有三 种可能:其一,DNA鉴定发生错误,毕竟,结论上所标注的人体基因链对比数 字不完整、DNA排序存在问题;其二,鉴定过程出现差错,侦查人员不慎将案 发现场遗留的毛发与后来提取的李久明的阴毛弄混了,故而,送检的检材是李 久明的阴毛,而样本则是他的血样,因此得出DNA一致的结论也就理所应当 了,毕竟,该DNA鉴定结论上缺少大量必需记载的内容,根本无法由之查清 检验当时的真实情况;其三,整个鉴定系属伪造,是侦查人员为了证明李久明 是本案的杀人凶手,借由宋淑红之前得到的或者他们后来自己提取的李久明的 阴毛,故意伪造出的“重要科学证据”,毕竟,巨大的办案压力之网重重地罩 在侦査人员身上,对他们而言,侦破案件意味着立功嘉奖,陷入侦查僵局则直 接代表着无能与出局。总之,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可能性,都说明该DNA鉴定 结论的检验程序有违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存在诸多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更不能成为定案根据。

  综合自己和季桂峰的大量调查取证结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一审辩护意 见中稍显简略、不太详尽的一些地方后,2004年2月18 H,王树洲律师写成 一封万言辩护意见书,提交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他在辩护意见中明确指出, 公诉机关所列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协调一致、没有矛盾的证明体系, 也不能得出唯一的、确凿无疑的结论,即证明李久明犯罪;相反,所有这些都 从反面证明了李久明没有实施犯罪。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实体上漏洞百出、 程序上严重违法的证据材料来指控李久明犯罪,其结果应该是,也只能是导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李久明无罪。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坚持“疑罪从无” 的原则,作出了错误判决。因此,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为准绳,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宣告李久明无罪。

  3月25 0,河北省高院的法官来到看守所向李久明核实情况。李久明见 到法官后非常激动,但还是条理分明地把本案中存在大量非法证据、自己没有 作案时间和动机、被害人的前后陈述矛盾、自己是在刑讯逼供下迫不得已才作 出有罪供述等问题一一做了说明。认真、耐心地听完李久明的陈述后,法官留 给李久明一句话:“你放心,我们会依法办事的。”

  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经过8个多月的缜密调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 为本案证据不能“卡死”,案件难以办成“铁案”。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 高院以“事实尚有不清楚之处”为由,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审裁定书对李久明和他的亲友、律师来说,无疑是一剂强心针,他们决

  定再接再厉,一定要洗刷掉李久明身上的冤屈。6天后,一个不期而至的匿名 电话给他们带来更加意想不到的巨大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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