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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关于成立中央局的决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一九六一年一月十八日)

  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批准中央政治局一九六O年九月关于成立中央局的决定,并决议如下∶

  一、一九五四年,当着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为了加强中央对经济建设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和加强省、市、自治区的领导;同时,为了解决中央一级和大批新建厂矿的干部需要,中央决定撤消了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事实证明这一决定是正确的和完全必要的。

  二、在第一个五年计划胜利完成以后,经过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五九年两年的连续大跃进,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已经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自己的基本工业;全国的经济布局也日益趋向合理。这样,我们就有可能争取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基本建成若干个以一定区域为单位的各有特点、不同水平、分工协作的经济体系,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更合理地调动和利用各种人力、物力的资源,来进一步加快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这从战略上看,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基于以上的实际需要,从一九五八年起,各省、市、自治区就已开始按照中央决定,分别举行过多次的区域性协作会议,随后又成立了协作区委员会。两年多以来的实践表明,协作区在拟订工业的合理布局和统一安排经济发展计划方面,工作是有成效的。但由于它仅仅是一个经济工作的协商机构,工作范围和权力都有限,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中央现在决定,成立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个党的中央局,以加强对六个战略性地区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建立区域性的比较完整的经济体系工作的领导。

  三、上述六个新设立的中央局,都是中央的代表机构,它们分别代表中央领导下列各省、市、自治区∶

  中央华北局——北京、河北、内蒙、山西四个省、市、自治区;

  中央东北局———黑龙江、吉林、辽宁三个省;

  中央华东局——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安徽、山东七个省、市;

  中央中南局——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五个省;

  中央西南局——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四个省、区;

  中央西北局——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五个省、区。

  各中央局以建立本地区的比较完整的经济体系为其主要任务。它应当随时根据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因地制宜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同时,它应当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党组织等各项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统一安排,从各方面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党的组织建设,并按照地区特点,规定一些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党的任务的完成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

  (发至省市委书记处和中央部委党组成员。)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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