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

第一章 总 纲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

  (节录)

  第一章 总 纲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目录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