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政务院关于 一 九五 一 年农林生产的决定

(1951年2 月2日政务院第七十次政务会议通过)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节录)

  (二)

  为保证 一 九五 一 年农林增产的胜利完成,各级人民政府须贯彻以 下各项农林生产政策。 一 、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老解放区,切实保证人民已得的土地财 产,不受侵犯。新解放区在土地改革完成后,立即确定地权,颁发土地 证。在尚未进行土地改革而只实行减租的地区,切实保障谁种谁收和 农民的佃耕权。 五、实行山林管理。严禁烧山和滥伐,划定樵牧区域,发动植树 种果,推行合作造林。为了保持水土,还应分别不同地区,禁挖树根草 根。对保护培育山林和植树造林有显著成绩者,人民政府应给以物质 的或名誉的奖励。公有荒山荒地,鼓励群众承领造林,造林后林权归 造林者所有


目录 下一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适当地处理 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