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农村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 给全党同志的信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一 九六 一 年三月二十二日)

  全党同志们∶

  党中央现在起草了 一 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草案,发 给全国农村支部和农村人民公社全体社员讨论。 全国农村的形势,在 一 九六O年十 一 月中央发出关于十二 条政策的紧急指示信,和广泛开展整社运动以后,已经有了很 大的转变。凡是贯彻执行了十二条指示和认真整了社的地方, 广大农民是积极起来了,人民公社制度有了进 一 步的巩固。今 年的春耕准备和春耕情况,在多数地区都比去年好。但是,为 了争取今年农业有 一 个好的收成,还需要全党从许多方面作进 一 步的努力。在农村人民公社方面,也还有许多迫切的问题需 要解决。这些问题是∶

  第 一 ,在分配上,无论在生产队和生产队之间,或者在社 员和社员之间,都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平均主义的现象。

  第二,公社的规模在许多地方偏大。

  第三,公社对生产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管理区和生 产队,以后 一 律改名为生产大队) 一 般地管得太多太死,生产 大队对生产队(原名生产小队,以后 一 律改名为生产队)也 一 般地管得太多太死。

  第四,公社各级的民主制度不够健全。

  第五,党委包办代替公社各级行政的现象相当严重。 以上这些情况,都必须及时地适当地改变,才能有利于生 产的发展。 党中央认为,现在急需在总结过去三年多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毛泽东同志在 一 九五九年三月郑州会议讲话和 一 九五九 年四月党内通讯的精神,以及中央十二条指示的精神,制定 一 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人民公社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 一 个系统的解决。有了这个条例,公社各级干部和全体社员对于 人民公社是什么性质,对于公社各级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 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就可以有 一 个统 一 的、全面 的、正确的了解。这样,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就会有 一 个新的 高涨,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就会有 一 个大的进步,农业生产 的发展,也就可以得到 一 个更好的保证。 现在这个条例的草案,就是为着这个目的提出来的。党中 央认为,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讨论,是人民公社发展历史上的 一 件大事。应该通过这次讨论,来提高全体干部的政策思想水 平,提高全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社会 主义农业的发展。

  为了把这个讨论领导好,各地党委和全党同志应该注意以 下几件事∶

  ( 一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地委、市委、县委,应 该首先详细研究这个条例草案,然后领导公社各级党委详细研 究这个条例草案,同时,征求他们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 改意见。

  (二)要把这个条例草案从头到尾 一 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 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对于同社员关系密切的地方要特别讲得明白,对于他们的疑问要作详细解答,同时,征求 他们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

  (三)省、地、县三级党委,要帮助公社各级党委,详细 研究在本地试行这个条例草案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同广 大群众反复商量,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认真讨论, 定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和实施步骤。无论什么问题, 一 定要 在上级领导下先在党内和群众中定好新的解决办法,然后才 允许有步骤、有秩序地改变老的办法。有些问题现在解决有困 难的,可以过 一 个时候再解决。公社各级的公共财产(牲畜、 农具、粮食、蔬菜等), 一 定要注意保护,不许随便分散。关 于群众生活的问题,例如供给制问题,食堂问题,特别要慎重 处理,绝对不允许把群众(尤其是生活困难的群众)丢下不 管。同时,还要防止坏分子乘机进行反动宣传和破坏活动。

  (四)讨论和试行这个条例草案的时候, 一 定要注意不 妨碍当前的生产。省、地、县三级党委、要帮助和鼓励公社各 级干部,继续积极负责地领导生产,领导各项工作。要告诉 他们,这个条例草案是要他们正确地领导,不是要他们放弃 领导。

  (五)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对当地情况和民族特 点的调查研究,可以拟订自己的补充条例。在牧区还需要拟订 适合牧区情况的条例。这些补充文件在报请中央局批准以后, 也应该发给党员和社员讨论,同时报告中央。在将来,各人民 公社还可以根据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和本省、市、自治 区补充条例的原则,根据本公社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己的工作 条例。 (六)城市中的机关、工厂、学校、部队和其他单位,也 都应该领导党员和适当范围的群众讨论这个条例草案,以便使他们了解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讨论的时间和办法,由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另定。

  中共中央

  一 九六 一 年三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 释

  〔1】

  一 九六 一 年三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 条例(草案),本书从略。经试行和征求意见, 一 九六 一 年五月二十 一 日至六月 十二日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制订出《农村人民公 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并于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十五日由毛泽东审定批发(见本 书第335页)。


目录 下一篇:中共中央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 一 封信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