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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 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80年12月5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许多地方乱砍滥伐树木、贩运倒卖木材成风,对森林资源破 坏很严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迅速予以制止。

  为此,特作如下紧急 通知∶

  一 、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省、区下达的木材、楠竹生产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 一 次检查。凡是超计划采伐的,必须立即停止。乱砍滥 伐、破坏森林严重的地方,其采伐、收购的木材楠竹及半成品, 一 律实 行冻结,进行清查处理。在清理工作未结束前,禁止继续砍伐,违者按 破坏森林论处。

  二、严格实行木材、楠竹统购统销。国营林业单位和林区社队生 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 一 经营;楠竹由省、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 一 经营。任何其他部门和机关、团体、厂矿企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和 个人,都不准到林区砍伐、收购、加工木竹,已经进入林区的,要立即撤 出。林区木竹自由市场 一 律关闭。对林区所有社队木材加工厂,要认 真整顿。

  三、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生 产、有利于团结的原则,抓紧解决;在纠纷解决之前,任务 一 方都不准 砍伐。对蓄意制造林权纠纷,引起森林破坏的,要予以惩处。

  四、加强林区木材采伐、运输管理。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 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进行采伐。集体林的采伐,必须由县林业行政部 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森林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发给 采伐证。木材产区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县的。必须有县林业行政部 门发给的运输证明;出省、自治区的,必须有省、自治区林业行政部门 发给的运输证明。没有林业行政部门的证明,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 不得承运,违者,要严肃处理。林业部门违反规定者要从严惩处。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侵占和抢砍资伐林木、搞木竹投机倒把和殴 打护林人员等案件要进行检查、处理。严惩破坏森林的首要分子和 打死打伤护林人员的罪犯。对纵容、支持破坏森林的领导人员,要追 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望各省、市、自治区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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