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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造林栽在农业社 土地上的树木林权问题的解决办法

1957年3月15日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今春在铁路沿线展开的义务劳动绿化造林植树运动,许多地区由 于路有土地宽度不够,经各省人民委员会同意栽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土 地上,关于此项绿化树苗林权的解决办法,业经国务院 1956年11月 15日(56)联六办字第81号批复。兹将解决办法公布于下,由各局联 系当地人民委员会执行。

  一 、栽在社有土地上的树木,由社自行养护,林树归农业社所有, 一 切收益归社,但须达到铁路绿化要求。将来砍伐时,可征得铁路同 意后,经县农林局批准由社砍伐,木材归社所有。

  二、栽在路地以内的树木,由铁路自行养护,林权属于铁路。

  三、在确定林权以前,已由农业社为进行养护的树木使用的劳动 力,凡已由各县奖励的,即不再补给。如必须补给时,可由各社负责提 出已经进行养护的株树和次数,扣除社地以内的数目,由负责林场审 查同意,经县农林局批准后通知铁路局补给工资。

  四、今后铁路营造绿化林或防护林,除义务劳动外,均应由铁路 投资,通过县农林局委托农业社营造。但今春所营造的万里共青团林 荫大道是青年团号召青年发动义务劳动所栽植,是团完成的 一 项政治 任务,与 一 般营造绿化林不同,其中虽有 一 部分农业社的青年劳动力, 亦不应计算工资。

  五、今后社地以内的树木,如因铁路工程或影响信号、了望、通讯 等原因必须修剪或砍伐时,由铁路按实际情况进行修剪或砍伐,枝条、 木材归社。修剪、砍伐的工资由铁路支付,不再支付其它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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