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字体:

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 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 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

( 一 九六 一 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国以后重要文献档案(1961年)


  一 、确定和保障山林的所有权

  ( 一 )天然的森林资源,和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 有的山林,仍然归国家所有。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 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山林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应该仍然归生 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除此以外,人民公 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 " 谁种谁有 " 的 原则,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 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 林木是多年生的作物,林木的收益是长期劳动成果的积 累,所以,林木的所有权必须长期固定下来,划清山界,树立 标记,不再变动。经济林从种植到老死,用材林从种植到成材 采伐,所有权都不再变动。

  (二)原来划归国有的山林当中,有些分散小片的,国家 不便专设机构经营,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营,对于山 林的保护和发展更为有利的,可以划归附近的社、队所有,或 者包给它们经营。 原来划归乡公有的山林,可以分给生产大队所有,可以归 几个大队共有,也可以归公社所有。 原来划归自然村所有的防洪林、防风林、风景林、柴草山 等,可以根据历史习惯,仍然归村所有。

  (三)原来归高级社所有的山林, 一 般应该归生产大队所 有,小片的和零星的林木,也可以由大队分给生产队所有。如 果在 一 个生产大队之内,由于各生产队原有林木的数量,彼此 差别过大,高级合作化和公社化以来,归大队所有,归大队统 一 分配,造成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不利于林业生产的,应 该在分配上照顾这种差别,也可以经过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 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把生产队原有林木的 一 部、大部或者全 部重新划归原生产队所有。 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生产队所有的山林。仍然归生产队 所有。

  (四)由几个公社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协作营造的林木, 一 般应该划给所在地的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由取得所有权的 单位付给参加造林的其他单位 一 定数量的造林费用。如果多数 单位不同意把所有权固定给某 一 个单位,也可以归各单位所共 有,委托给所在地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经营,并且议定负责 经营的单位应得的报酬。

  (五)高级社时期确定归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社员 在村前村后、屋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上和坟地上种植的 树木,都归社员个人所有。 有柴山、荒坡的地方,可以根据历史习惯和群众要求划给 杜员 一 定数量的 " 自留山 " ,长期归社员家庭经营使用。 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有些已经植树成林,有些尚未植树, 社员怎样经营使用自留山的办法,由生产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 或社员大会决定。 (六)山林归谁所有,林木的产品和收入就归谁支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对于他们所有 的山林,社员对于自留山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都有下列各项 权利∶ 根据国家颁布的护林法令,根据集体规定的护林公约和当 地习惯,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山林,乱砍乱伐; 结合森林抚育,砍取烧柴,小农具材和其他零星用材; 根据森林成长的规律,进行合理的采伐和更新; 利用山林资源,在不破坏山林、不破坏水土保持的条件 下,因地制宜地安排林、农、牧各项生产; 支配自己的林产品、副产品和收人。 社员在 " 自留山 " 间作的粮食,归社员个人所有,不计算 在口粮以内,国家不征公粮,不计统购。

  (七)公社和县以上各级无偿砍伐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 员个人的树木,以及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无偿砍伐社员个人的树 木,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彻底、全部退赔。 一 次退赔不清 的,可以分批分期退赔,退清赔清为止。哪 一 级砍伐的,由哪 一 级退赔。哪个单位砍伐的,由哪个单位退赔。砍伐谁的,退 赔给谁。 砍伐林木的时候,价款没有付足的,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款 付足。价款被层层扣蜜。没有发到林木所有者手中的。必须如 数退给林木所有者,谁扣留的,由谁退出来。当时规定的价款 过低,群众要求重新处理的,可以经过社员群众民主评议,给 以适当的补偿。 公社和县以上各级各单位,调用生产大队的劳动力进行造 林,没有付工资的,或者工资没有付足的,都必须补发工资, 或者把所造的林木转归调出劳动力的生产大队所有。 在高级合作化的时候,社员折价入社的林木,价款没有偿 还,或者没有还清的,虽然不属于平调的范围,也应该由生产 大队负责清理偿还。

  二、山林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八)对于国有的山林,应该建立国营林场,认真管理 好,保护好。 一 方面,要恢复和严格执行山林管理制度,严禁 乱砍乱伐;另 一 方面,又必须切实照顾附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 实际需要,允许他们在严格遵守护林规定的条件下,进山打 猎,挖药材、采集林副产品,砍取零星用材,以便调动他们护 林的积极性,依靠他们,护林育林。 各主管部门在公路、铁路、河道两旁种植的林木,除了 自己确实有力量、经营维护得好的以外, - 般应该分段包给沿 路、沿河的生产队经营。公路、铁路、河道两旁还没有植树造 林的, 一 般应该划给沿路、沿河的生产队,归它们造林。它们 种植的林木,就归它们所有。

  (九)公社和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凡是适宜由生产队经 营的,都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少数确实不便由生产队经 营的,可以由公社、生产大队组织林场或者专业队经营。 零星分散的适于由社员个人经营的林木,可以采取定额交 产、按产计工、超产归己的办法,或者收益分成的办法,由生 产队包给社员个人经营。

  (十)包给生产队经营的山林,可以根据幼林、用材林 和经济林等不同的情况,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 定,分别采取多种多样的承包办法; 对于年年有收益的果木林、经济林等,可以实行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的办法,也可以按比例分成。 对于当年没有收益的幼林的抚育和已经成林的用材林的管 理,应该根据抚育营理的面积。根据 一 定的质最要求。实行包 工,由林木所有者按工付酬;有的地方,也可以按照习惯,把 用工数累计起来,等到林木有收益的时候再行分配。 生产队对于承包的山林,有权在不破坏山林的条件下, 砍伐烧柴、小农具材和其他零星用材,进行林区的副业生产和 林粮间作。这些经营的收入,可以全部、大部或者 一 部归生 产 - 队。

  (十 一 )生产大队在分配林木收益的时候,必须实行多劳 多得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要承认生产队同生产队之间的差别,经营的林木多、林木 收益大的生产队,应该分得多些。社员生活所必需的某些林产 品,例如油茶等,应该允许生产队多产多留。 对于林业劳动,应该根据具体的劳动条件,规定不同于农 业劳动的劳动报酬标准,并且严格实行评工记分,按劳付酬, 多劳多得,反对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

  (十二)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应该经过社员代表 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因地制宜地实行 封山育林,严防山林火灾,定时开山整枝,严禁乱砍乱伐,认 真执行 " 护林有功者奖,破坏山林者罚 " 的政策,切实把山林 保护好,培育好。

  三、关于木材的采伐和收购

  〈十三)采伐木材的时候,无论是国有森林和集体所有的 森林,也无论是国家采伐和社队自己采伐,都必须按照林木生长的规律,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影响森林更新的条件下,进 行采伐。采伐的数量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分集中。 采伐木材,还必须同运输木材所必需的基本建设统 一 安 排。基本建设上不去,木材伐倒了,运不出来的,应该坚决不 伐。林业部门,既要加强国有林区的筑路、修河等基本建设, 同样要在森林归集体所有的地区,积极进行筑路、修河等基本 建设,帮助人民公社解决木材运输问题。伐木企业的分布,应 该点多面广,布局合理, 一 定要做到既多产木材,又不破坏森 林资源,不破坏水土保持。 采伐和更新必须并举,必须做到随采伐随更新,伐的少, 种的多,活的多。坚决反对只采伐、不更新的做法。

  (十四)国家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大 集体向小集体和社员个人,或者集体向社员个人,收购木材、 竹材和各种林产品、副产品,必须给以合理的代价。收购的数 量,必须根据实际的可能,照顾到社队集体的需要和社员个人 的需要,不能过多。并且要经过协商同意,签订合同,按照合 同进行收购。 国家采伐社、队各级集体所有的林木,必须付给合理的 " 山价 " 。 " 山价 " 偏低的,应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适当 提高。

  (十五)由国家直接采伐的木材和竹材,以及国家按照合 同收购的木材和竹材,由国家统 一 管理,统 一 分配。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交售任务 以外的木材、竹材和其他林产品、副产品,由社、队支配,可 以自用,可以卖给国家或者供销社,也可以在社与社、队与队 之间互通有无,等价交换。 社员个人经营所得的竹木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完全由社员自己支配,可以自用,可以卖给国家或者供销社,也可以在 农村集市出售。

  四、积极造林

  (十六)造林是百年大计,是根治水旱灾害,保障农业生 产的根本惜施。也是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于木材需要的 根本措施。我国森林资源十分贫乏,更要加紧造林。除了国家 有计划地建立林场,进行大面积造林,建立用材基地以外,公 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必须利用 一 切宜于造林的荒山、荒地 和河滩等,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用材林、防护林、油料林和果 木林,并且广泛开展四旁植树运动。 造林必须讲究质量、保证成活,应该搞好规划设计,选 用适宜的良种和壮苗,加强幼林的抚育管理,做到造 一 株活 一 株,造 一 片成 一 片。坚决反对追求形式、不问实际效果的 做法。

  (十七)造林是 一 种基本建设。人民公社各级的造林用 工,应该和当年生产用工分开计算。造林用工,应该从现有的 林木收益和公积金内开支。但是,造林的投资要经过多少年才 能收回,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如果垫支不起,应该由国家 拨出 一 定的资金,作为公社各级造林经费的补助,或者作为长 期无息贷款,贷给社队造林,等到林木有收益的时候再偿还。

  五、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十八)进 一 步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 究,发扬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作风,按照林区、山区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生产习惯,因地制宜地安排生产,纠正瞎指挥作 风。对于林区,在粮食购销上,应该根据历史习惯,给以适当 的照顾。同时,还可以有条件地实行林粮间作,这也有利于促 进幼林的生长。林区、山区不仅有丰富的竹、木资源和其他林 产品、副产品,还有水草丰美的天然牧场。林区、山区的群 众,都有长期经营山林、实行林粮间作和林、农、牧、副综合 经营的传统经验。必须很好地总结和运用这些经验,促进林业 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促进林区、山区的多种经济的恢复和 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目录 下一篇: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 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打赏

精选精彩评论/登陆才可以发表评论

表情: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最新评论
Copyright 农权法律网 www.nmq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3065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