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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3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典 (注释法典)


  (2013年5月17日 法〔201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5月17日发布的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201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7593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47593(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182.35元。据此,各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82.35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目录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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