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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加强山林保护 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中发(76)305号 1986年9月15日废正)

  (节录)

  森林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资源,又是农业生产的 一 种保障。积 极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对于促进我国工、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大革命以来,广大贫下中农和林业职工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 旗 . …… . 认真贯彻 " 抓革命,促生产 " 的方针,林业生产获得了很大成 绩。但是,近来,党内 一 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不甘心自己的 失败,他们和地、富、反、坏、右分子,投机倒把分子,互相勾结,狼狈为 奸,挑动山林纠纷,煽动群众,大肆砍伐林木,大搞木材投机倒把,破坏 国家和集体的森林资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破坏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为了制止对山林的继续破坏,特作如下通知;

  一 、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以革命的大批判为动力,提高广 大贫下中农和林业职工的阶级觉悟,揭穿阶级敌人的破坏阴谋。革命 群众、革命群众组织、人民解放军、革命干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 的 " 森林保护条例 " ,积极作好护林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山林管理,同 一 切破坏森林的行为作斗争。

  二、国营和集体的林权,绝对不容侵犯,不准将国有山林划归集 体;不准将集体山林是给个人(按人民公社六十条规定划给社员的自 留山和自留树不在此列),已经这样作的,必须立即纠正。林权、林界 未定者,或因而发生纠纷者,暂维持现状,不准砍伐破坏。

  三、县、社、队三级普遍建立和健全护林组织和护林制度。严禁 乱砍滥伐,严禁放火烧山,严禁盗窃树木;不准毁林开荒,不准毁林搞 副业。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或处分,对情节严重的首恶分 子和地、富、反、坏、右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要依法惩办。

  四、严格实行计划采伐,计划收购。林业(森工)部门和社、队,都 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进行采伐和收购,不得无计划生产。任 何非经营木材和竹子的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许擅自向国营林场 和集体单位采购木材和竹子。

  五、加强木材市场管理,严禁木、竹自由交易,坚决打击投机倒把 行为。 六、各级抓革命、促生产第 一 线指挥部,必须加强对林业工作的 领导,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依靠广大革命群 众、人民解放军和革命干部,积极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事业。 这个通知,可在农村和城市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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