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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农业生产 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通知

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1951年 12月15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

  ( 一 )兹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一 件发给你们,请 印发到县委和区委。请即照此草案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 这是在 一 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地区都要解释和实行的,请你们当 作 一 件大事去做。这个决议草案可以在党内刊物上发表,但不要在党 外报刊上发表,,因为还是草案。

  (二)这个草案比十月间发给 一 些同志 带回去的草案有了 一 些修改,请将十月草案收回作废。


目录 下一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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